生产事故处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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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处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生产事故的范围、等级划分、调查处理和报告。

2、范围:公司生产过程所发生的所有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

3、责任:生产部、质量部和公司办公室的有关人员。

4、内容:
4.1 生产事故的范围
凡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错误操作或安排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和成品损失的,均属生产事故。

4.2 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4.2.1 造成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直接经济损失按成本价计在2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生产事故。

4.2.2 造成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为一般生产事故。

4.2.3 造成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的为微小生产事故。

4.3 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3.1 重大生产事故由管生产负责人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3.2 一般生产事故由生产部会同质量部、生产部、供应和生产车间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3.3 微小生产事故由所在车间主任会同质量部、生产部、物流部等有关部门和班组
长进行调查和处理。

4.3.4 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由负责单位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

4.3.5 根据生产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可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停职减薪、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等处分。

4.3.6 对重大的生产事故和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经查实后,应从重从严处罚,对制止和处理生产事故的有关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4.4 生产事故的报告
4.4.1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应由负责单位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上报上一级领导。

报告时间: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经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重大生产事故在工厂范围内通报,一般生产事故和微小质量事故在车间范围内通报。

4.4.2 对重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还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4.3 生产事故处理完毕,应由负责单位填写生产事故处理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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