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施工质量与验收行政处罚条款适用的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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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C1655600A010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 量条例》第四十七条 按照合格验收 第二款 C1655600A020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造成质量事故的来自5 — 10—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 —
—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6
6
C1656200A040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施工单位
8
8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15
质量管 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工减料 量条例》第十一条
C1656200A050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0 10
1
3

C1658400A010
4
质量管 理 C1658400A020
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 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件,未组织到货检验
3 — 6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 —

C1658500A010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未造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 成事故的 以下罚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条例》第八十六条 涉及结构安全、未造成事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 故的 以下罚款。 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
4 5 6
5
质量管 理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C1658500A020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 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格且用于工程 C1658500A030

建筑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建筑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建筑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一、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罚管理,以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法律依据
建筑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罚管理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质量规定
三、处罚范围
1.重大事故类建筑质量问题将受到严厉处罚。

2.较小的质量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罚。

四、处罚措施
1.罚款:对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应与损失成比例。

2.暂停资格: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多次质量问题的当事人,
有权暂停其参与建筑工程的资格。

3.取缔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采取取
缔违法行为的措施。

4.惩罚性赔偿:对故意造成质量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进
行惩罚性赔偿。

五、责任追究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建筑质量问题处罚管理规定。

2.对于涉及质量事故的建筑企业,应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
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
1.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与检查。

2.监督与检查机构应采取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建筑
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七、处罚结果公示
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为《建筑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流程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和完善。

解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解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建成了一批以鸟巢、水立方、APEC峰会场馆为代表的标志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一直位于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建筑市场规模和容量急剧扩张,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缺失、施工过程管控能力薄弱、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质量事故偶有发生。

为了切实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出现的新问题,历时四年多,精心制定了一部适应首都建设发展新形势的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以稳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严守工程质量“生命线”。

2.建设单位作为最重要的参建主体,《条例》对其质量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影响工程质量最重要的参建主体,其质量责任应当是总体的、全面的。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规约较少,许多建设单位尤其是一些商品房开发商忽视工程质量,只管投资建房、售房收益,导致各类质量问题频发。

为了引导建设单位主动参与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强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另一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质量责任,避免责任缺失。

在建设前期,要求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建设工期,禁止肢解发包、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在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对自行采购的材料组织到货检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单位工程自检、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保修使用阶段,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第一责任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5年第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4.25【实施日期】1995.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9号)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四条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下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该工程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八条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不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质量管理,或者未履行住宅工程成品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理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建设监理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北京市111号文

北京市111号文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2)第一节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2)第二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5)第三节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7)第四节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0)第五节其他有关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2)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4)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16)第五章工程使用阶段质量管理 (18)第六章信用管理 (20)第七章质量监督执法 (21)第八章法律责任 (23)第九章附则 (3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质量管理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遵循守法遵规、质量预控、过程监管、监理把关、用户参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民防、交通、市政市容、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理】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阶段进行质量管理,可以聘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为质量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5-10-1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建设前期第二节勘察设计第三节工程施工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保修使用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市场机制第二节行政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针对的是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建筑质量问题,旨在加强企业自律、行业规范,提升建筑质量水平,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这部法规对于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的意义。

一、完善管理体系“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程序和流程,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将质量问题作为施工管理的核心问题,防范和控制各类施工安全风险,确保建筑质量符合要求。

这为建筑市场注入了一股新的管理力量,可以帮助建筑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加强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二、严格考核评价“条例”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考核评价机制可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的发展,让建筑企业更加具有竞争力和自主性。

三、优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

只有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维护建筑质量。

同时,条例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将这种制度运用到具体实践中,以优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劳动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排除隐患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综上所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优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了建筑质量,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认识到,只有真正按照条例的规定来建立建筑施工管理机制,才能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打印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打印版)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公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公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公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公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大事记及释义有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大事记》,《大事记》详尽地介绍了四年多来《条例》从开始酝酿到最终出台的全过程,特别是经历的立项论证、条文起草、立法协商和市人大审议的`过程,旨在更好地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使用者全面了解《条例》的制定过程,准确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也为将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经验借鉴。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经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对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内容,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释义对条例进行了逐条释解,力求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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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均应遵守本条例。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混凝上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下同)等单位,均应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含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上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

第五条本市鼓励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建造优质工程;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由本条例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七条设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并经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角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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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房 管 局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建 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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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建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 16





起正式施
行 为

确 保《 条 例

顺 利 实施 进
, ,
步 规范本 市住房城


建设 系 统
行政 处 罚 裁 量权 的 行使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我 委 制 定
等相 关 因 素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65

附件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质 量条 例 》 相 关 条 款 行政 处 罚 裁 量基
准表
北 京 市 住 房 和城

建设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近日,某市住房和建筑局对某在建住宅项目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该市住房和建筑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处罚。

监督检查发现,该在建住宅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二是钢筋焊接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建筑物的承载能力下降;三是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营业执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四)偷工减料的;(五)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市住房和建筑局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是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并要求立即整改;二是对该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监理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同时,该市住房和建筑局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合格后,该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此次处罚旨在警示全市建筑行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把建筑工程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后,该市住房和建筑局将继续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希望全市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36
【摘要】<正>京建法[2016]7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总页数】30页(P65-9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 [J], ;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J],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北京
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建法[2020]7号 [J],
5.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1]2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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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畸轻畸重,严格、公正、准确执法,结合实际工作,现对施工质量与验收行政处罚条款适用进行以下解读分析:
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
(一)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前款所称工程合同价款是指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二)主体资格
被处罚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三)事实认定
1.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事实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施工过程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存在减少工序、减少材料用量的行为。

支持以上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应当有:证明该工程施工过程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减少工序、减少材料用量等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据等。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事实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当判定为不合格;二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使用于工程实体。

支持以上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应当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相关证据(如检测报告等);证明该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使用于工程实体的相关证据等。

3.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施工过程中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或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支持以上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应当有:证明工程实体质量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施工的相关证据等。

(四)适用时间节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的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违法。

该条款不仅仅适用于工程整个施工期间,也包括竣工验收之前和竣工验收之后。

(五)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主要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指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2)工程合同价款是指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根据违法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范围确定。

二、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
(一)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资格
被处罚主体为监理单位。

(三)事实认定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格的定义: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定义: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D判定;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定义: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定义: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2.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事实认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经完成隐蔽工程,或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二是该验收结论为合格;三是隐蔽工程,或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支持以上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应当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据等。

3.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事实认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经完成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二是该验收结论为合格;三是单位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支持以上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预验收结论为合格,或其他能够证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据等。

(四)适用时间节点
1.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时间节点:自隐蔽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该条款适用于隐蔽验收记录形成之后,检验批验收记录形成之前。

在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形成之后不适用该条款。

2.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检验批按照合格进行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时间节点:自检验批验收合格之日,即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该条款适用于检验批验收记录形成之后,分项验收形成之前。

在分项验收、分部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形成之后不适用该条款。

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时间节点:自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该条款适用于分项验收记录形成之后,分部验收记录形成之前。

在分部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形成之后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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