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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王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男,54岁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市崇文区房管局永外房管所工人,住略。
被告人王建国,男,49岁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被告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建国在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9号楼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康铁镛发生积怨后拳脚殴打康铁镛,致被害人康铁镛胸部外伤致左侧7-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王建国于2019年8月2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投案。
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害人康铁镛陈述,证人王宏、王正强、朱新平证言,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