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fidic合同中有关索赔的条款
fidic合同中有关索赔的条款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与员工信息: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合同信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除。
公司内部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解除。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员工在职期间入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情况: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误期赔偿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 )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 )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条款
①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条款表99版FIDIC红皮书中涉及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条款②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条款表99版FIDIC 条件中有关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条款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明默明明某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初,从当年2月份开始施工。
1.合同规定:(1)预付款按合同款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达总合同价40%时,开始抵扣,在下月起各月平均扣回。
(2)保留金按5%扣留,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竣工结算时返还。
(3)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20000元。
(4)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单项上涨幅度<5%者,不予调整,其他情况均予以调整),依据当月应结算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其中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5)非承包人责任的人工窝工损失费为800元/天,机械闲置损失费为600元/天。
2.工程如期开工,施工过程中,某一关键工作面上发生了以下几种原因造成临时停工:(1)5月10日至5月1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故障;(2)应于5月14日交给承包人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日才交给承包人;(3)5月28日至6月3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日至6月5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同时由于暴雨使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施工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1万元;清理现场需费用1万元,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垫付。
(4)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实际增加措施费5万元。
3.工程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4.该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不包括索赔费用)和各月造价指数分别见表5-1、表5-2。
表5-1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表5-2各月价格指数单位:万元【问题】1.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什么?2.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工期为多少?可索赔的费用为多少?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保留金为多少?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参考答案】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
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
施工索赔是由于业主过失或业主风险等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对这部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和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等原因,承包商并不总能顺利成功地索赔。
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在于承包商能否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这要求承包商在有效合同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遵循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还要适当地采用一些索赔技巧。
一、索赔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ADF),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
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行车道宽6.5m,两侧路肩各1.5m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
项目工期为33个月,其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
项目采用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
下面将在整个施工期间发生的五类典型索赔事件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放线数据错误。
在FIDIC疏浚与吹填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依据和程序
在FIDIC疏浚与吹填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依据和程序范本一:正文:一、索赔的依据和程序1.1 索赔的依据根据FIDIC疏浚与吹填合同条件,承包商可以基于以下依据提出索赔:(1)设计变更:如发生合同设计范围的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以涵盖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
(2)变更指示或口头指令:如果雇主或其代表给出的变更指示或口头指令导致承包商遇到额外费用或延误,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3)工期延误:如果雇主或其代表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未能完成适当的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存在任何工期影响,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额外成本。
(4)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暂时或永久性中止,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5)遵循法律法规:如果承包商需要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导致额外的费用或延误,可以提出索赔。
(6)雇主拖欠付款:如果雇主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导致承包商无法购买材料或支付工人工资等,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1.2 索赔的程序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书面通知:承包商应及时向雇主书面通知索赔的原因和依据,并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据支持。
(2)协商解决:双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尽快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进入下一步程序。
(3)仲裁或法律诉讼:如协商解决失败,承包商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在仲裁或法律诉讼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支持索赔要求。
附件:1. 承包商索赔通知书模板2. 索赔证据和文件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FIDIC:国际工程与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的简称。
2. 疏浚与吹填合同条件:FIDIC针对疏浚与吹填工程制定的合同条件文件,规范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变更指示:雇主或其代表向承包商发出的书面指示,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的行为。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研究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越来越多地应用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及工程专业人员联合会)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是被广泛认可的一种国际标准工程合同,广泛应用于建筑、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其它工程领域。
但是,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常常会面临索赔问题。
本文将对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三个实际案例。
一、FIDIC合同条件与承包商索赔FIDIC合同条件是一种灵活的,供所有各方使用的标准化合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
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例如延误支出、无法获得利润以及直接损失等。
承包商可能会向业主提交索赔,以获得补偿。
然而,FIDIC合同条件的索赔机制是复杂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
以下是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的一些常见问题:1.索赔期限对于承包商提起索赔,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必须在发生索赔的日期起30天内向业主提交索赔通知书。
如果承包商需要继续向业主索赔,还需要在受到索赔所涉及的问题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索赔详细说明。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索赔通知书,则失去了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
2.索赔证据承包商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明索赔是合法的。
FIDIC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提供支持其索赔的详细证据,例如书面文件、证言、证明文件等。
此外,承包商还需要提供一个详细的索赔计算。
3.索赔责任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业主的某些行为导致经济损失,那么这部分经济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二、案例分析1. 纳米比亚航站楼工程案例在纳米比亚一个航站楼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声称业主在项目执行期间在航站楼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并要求业主支付索赔。
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提交了包括索赔通知书、详细的索赔说明以及相关证据在内的一系列文件。
(完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条款
①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条款②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条款某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初,从当年2月份开始施工。
1.合同规定:(1)预付款按合同款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达总合同价40%时,开始抵扣,在下月起各月平均扣回。
(2)保留金按5%扣留,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竣工结算时返还。
(3)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20000元。
(4)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单项上涨幅度<5%者,不予调整,其他情况均予以调整),依据当月应结算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其中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比重);)25.060.015.0(000++⨯=BBA A P P (5)非承包人责任的人工窝工损失费为800元/ 天,机械闲置损失费为600元/天。
2.工程如期开工,施工过程中,某一关键工作面上发生了以下几种原因造成临时停工: (1)5月10日至5月1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故障; (2)应于5月14日交给承包人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日才交给承包人;(3)5月28日至6月3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日至6月5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同时由于暴雨使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施工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1万元;清理现场需费用1万元,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垫付。
(4)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实际增加措施费5万元。
3.工程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4.该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不包括索赔费用)和各月造价指数分别见表5-1、表5-2。
表5-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 单位:万元表5-2 各月价格指数 单位:万元【问题】1.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什么?2.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工期为多少?可索赔的费用为多少?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保留金为多少?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参考答案】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FIDIC合同协议书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格式修订版
F I D I C合同协议书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格式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 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 )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 )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合理的工期索赔
- 140 -技 术 经 济 与 管 理0 引言在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环境因素、业主/设计方责任或风险等非承包商的原因, 导致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合同外的费用或实际工期的延长,则承包商可按合同条款对这部分费用及/或工期损失要求补偿。
由于以往国内承包商项目管理时往往侧重于施工管理,而疏忽或放松了造价管理及合同管理,使得国内承包商在面对FIDIC 等合同条件时,往往只考虑自身成本等问题,索赔混乱,该申请的不申请,对合同约定属于承包商自负事项的,又提出索赔申请[1]。
该文对FIDIC 合同条件中“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结合实例探讨合理的工期索赔。
1 FIDIC合同条件中“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的解读FIDIC 合同条件分别对“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进度计划、竣工时间的延长、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进展速度、误期损害赔偿费、工程暂停、暂停引起的后果、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持续的暂停、复工”这12个方面做出了定义,以下列举其中6个重点条款展开分析[2]。
1.1 工程开工按时间顺序排列,承包商应首先收到中标函,其次是开工通知,最后承包商应最迟在开工通知中列明的开工日期前进驻现场。
这里有几个时间限定,开工日期最迟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后的7 d 内,且在接到中标函的42 d 内。
在收到中标函之后,首先要了解项目手续进程,再次踏勘现场,并确认图纸进度,判断是否满足42 d 内开工的条件。
1.2 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d 内,首先应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专业分包的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师/业主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 d 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应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
在工程的任何时候,一旦出现实际工期与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商都应提交修订计划,并明确原因及责任方。
还应提交可能造成的有利/不利影响,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格,或提前/延误工程的情况[4]。
1.3 竣工时间的延长当工程和/或区段的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延误,根据导致延误的原因,以下6种情况发生时,承包商可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策略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策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对外承揽工程业务,而由于种种原因,国际工程合作的索赔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加强索赔管理,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际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提出了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策略,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FIDIC条款是专门为土木工程制定的一类国际性的标准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合作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的最大特点是,对于承包商给出的投标报价中是否需要包含不可预见或无力承担的风险因素所引发的赞用不作强制性的要求,假如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类似风险费用,需由业主负责相关费用的支付或赔偿。
显然,该合同条件有利于维护承包商权益,是承包商开展索赔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际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索赔意识不足。
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国内承包商普遍抱有“和气生财”的理念,认为索赔有伤和气,不利于双方后续的合作,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取索赔手段。
多数情况下,企业只有在经营不蓄或面临亏损的时候,才会做出索赔决定,而此时往往已错过最佳索赔时机,其索赔要求很难获得对方认可。
索赔成功率低。
FIDIC合同条件中对索赔的时间、空间等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而国内许多承包商对FIDIC索赔条款缺乏足够了解,对索赔的程序、方法、时效等一知半解,同时对索赔证据的管理不善,导致索赔活动缺乏系统性、条理陛。
此外,多数承包商只注重提出自己的索赔意向,而忽视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采集环节,也很少第一时间编写索赔报告,导致索赔要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受理,索赔成功率大打折扣。
缺乏专业索赔机构。
很多承包商未将索赔管理作为一项专业、正式的工作来对待,也未设置专职的索赔管理机构及人员,很多索赔活动都交给合同人员临时负责,或者在工程临近收尾之际才草草组建一支索赔工作小组,打算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但是,这些临时调剂而来的索赔工作人员要么缺乏专业的索赔管理知识,要么缺乏工程现场的工作经验,不但工作效率十分低下,并且严重缺乏职业责任感,很难达到预期的索赔目标。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相关条款
浅析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相关条款多年来,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中FIDIC编制发布合同系列条款文件已经日益广泛地被采用,而其中涉及到的FIDIC合同条件主要有6种,分别是:《土木工程师施工合同条件》(通常被称作“红皮书”)、《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白皮书)、《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橙皮书)、《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银皮书)。
而相对于旧版合同条款,1999版条款规定了新的索赔程序,明确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程序要求和时间限制,同样也以明示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内容和程序。
索赔含义广泛,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特指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对于非自己过错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开支亏损索赔和工期补偿索赔。
本文仅仅从站在承包商的角度,来简要总结和剖析一下在FIDIC合同1999版施工条款(红皮书)条件下,对于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补偿索赔(正索赔范畴)的相关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基于索赔原因的条款分析值得指出的是,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往往是业主与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博弈后的一种合理合作方式.而承包商索赔能力是否出色,往往背后意味着承包商合同管理能力是否优秀。
站在承包商的角度来看,工期索赔是指非本方的因素造成工程延误时,向发包方提出的工期补偿。
从承包商索赔的理由来看,分为以下四类:1.施工条件变化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尽管投标方会进行相应的现场考察和市场调查,也会分析招标方提供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等文件,但是一旦项目启动实施,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仍然经常出现,且这些变化对承包商来说往往不可预见。
1999版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于此类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工期索赔的约定,有以下几条:1)第4.12款,现场遇到了与标书文件描述不一致的物质条件;2)第4.24款,现场发现了化石和文物等;3)第8.4款,异常不利的气候、流行病、其他承包商干扰、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竣工时间延长;4)第8.5款,承包商虽然努力遵守了当局规定的程序单仍造成了延误,或延误时和中断是不可避免的;5)第19.4款,不可抗力事件,如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 )以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 )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摘要:施工索赔是建筑业市场化的产物,是平衡“买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承包商获取赔偿、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途径。
承包商索赔管理是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它体现着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水平。
合同救济是承包商索赔的法律基础,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最常用的就是FIDIC合同条款。
在索赔如此重要的形势下,探索索赔成功的条件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FIDIC合同,承包商,索赔Abstract: construction counterclaim is construction market product, is the balance "buyer market rules of the game, but also contractors obtain compensation,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critical path. The contractor claims management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working, it reflects the contractor management level. Contract relief is contractor claim the legal basis, while in international projects in the most commonly used is FIDIC contract terms. On the claim of such an important situation, explore claim conditions of success i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double meaning.Keywords:FIDIC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claim1.概述FIDIC 条款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管理最具权威的通用标准。
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探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探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使用FIDIC合同1999版、2005、2006和2010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均将28天视为承包商索赔的索赔时效,并要求承包商出示证明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的证据,用以证明承包商在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从而有权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
中国承包商错失索赔时效的主要原因超过索赔通知时间造成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企业中。
经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存在缺失,重技术、轻管理,不懂或不理会合同和法律。
第二,国内施工企业将国内轻视合同的文化和观念带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必然与国外重合同、讲规范和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的施工制度形成巨大反差。
第三,中国企业合同管理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弱化或缺失。
第四,中国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怕提出索赔会得罪业主和影响与业主关系的心理,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五,合同管理人才短缺,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
与技术不同,合同管理是复合型知识体系,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知识、能力和语言,还需要阅历、经验和胆识,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索赔通知的成立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承包商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或情况,但FIDIC合同并未明示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或者什么样的通知才能构成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
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书面索赔通知认定的问题。
承包商认为其提交的信函构成了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交的信函不能构成索赔通知,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从实证索赔案例看,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下述情况构成一份合同的索赔通知:信函标题标注为索赔通知,或者索赔意向通知等含有索赔文字的信函;信函标题没有标注索赔通知或索赔意向通知文字,但信函内容中写有承包商保留索赔权利,或该函件将视为第20.1款项下的索赔通知,或索赔不可避免等此类文字的信函;信函中某处只要写有索赔或要求补偿或赔偿之类文字,哪怕仅有一个此类文字的信函。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延误引起的承包商费用索赔研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延误引起的承包商费用索赔研究选择《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研究载体,针对在实际工作中费用的索赔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依据合同,最终协商解决,但业主掌握着项目投资的控制权,承包商在协商过程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利益损害,进而负面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究其本质原因是当前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索赔费用的构成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系统的索赔计算方法,导致了协商的标准不明确和商定的结果精度不高,使承包商在索赔过程中趋于被动。
本文为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索赔提供最原始的协商标准和依据,有益于承包商在费用索赔的顺利进行,减少由于索赔不充分或者索赔失败而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标签:FIDIC施工合同;工程延误;费用索赔1 研究背景1.1 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工程索赔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它是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施工技术、合同法律、贸易财会以及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
1.2 FIDIC施工合同FIDIC是唯一的全球工程咨询业组织,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在国际市场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而且还受到业主与承包商的欢迎,被当作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广。
2 研究目的及意义2.1 研究目的在实际的工程中承包商的费用索赔研究还存在着在的问题:首先对于费用索赔的计算还处于薄弱环节且不同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所导致的后果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后果可进行索赔的费用组成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在具体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具有较大争议。
所以根据不同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同,根据具体的原因总结出其可索赔费用的构成,并对各项费用的计算进行研究。
达到以下目的:(1)增强承包商的索赔意识;(2)为承包商找到最优的费用索赔计算方法并制定承包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由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进行费用索的统一标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
摘要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工期索赔是施工项目索赔的重点,FIDIC施工条件在涉外工程项目中应用广泛。
首先从工期索赔的目标与重点分析工期索赔的重要地位;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具体条款,从承包商的角度,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对工期索赔进行针对性分析。
关键词:工期索赔;施工项目;FIDIC施工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一、工程索赔与控制(一)工程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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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 D I 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L i q u i d a t e d D a m a g e s D e l a y)是F I D I 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 I D I 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
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 I D I 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
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
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 e n e r a l D a m a g e s)特殊损害赔偿(S p e c i a l D a m a g e s)。
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
在F I D I 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经皮书”第47.1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述明的相应金额(这一金额是承包商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 . . . . .”“新红皮书”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则承包商应按第 2.5款(雇主的索赔)就此项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赔偿费的金额应为投标书附录所述,从相应的竣工日起到移交证书中述明的日期为止按日计付,但根据本款计算的总额不应超出投标书附录所列的最高限额. . . . . .”与“红皮书”相比,“新红皮书”取消了误期损害赔偿的英文中的“L i q u i d a t e d”这一定语。
“L i q u i d a t e d”一词含有清偿、变现的意思。
因此,“红皮书”中的“L i q u i d a t e d D a m a g e s f o r D e l a y”应该称为“清偿性的误期损害赔偿”才准确。
按英美法律,清偿性的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应是损失的真实估算;(2)应是固定的金额;(3)应是双方在签约时所接受的。
这里的第一个特征十分重要。
如果承包商能够向仲裁人或法庭证明雇主所确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并非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而具有罚金的性质,那么误期损害赔偿就不可执行。
但这种情况是否一定对承包商有利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详见后面第五节的讨论。
在工程实践中,对误期可能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做出确切估算并非易事,尤其是公用工程。
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雇主倾向于在合同中规定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以免在承包商发生误期时花费精力去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
“新红皮书”取消“清偿性”这一提法,似乎意味着它不再强调误期损害赔偿必须是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从而使它多少带有固定违约金的色彩,F I D I C此举可能是为了消弥不同法律体系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差异吧。
三“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规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证书中标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
这一规定暗示,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内,雇主无权向承包商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除非合同中对某些部分或区段单独规定了竣工时间及误期损害赔偿的金额,比如说,一个水电站施工合同中就可能规定土建承包商必须在某一日期之前将砼浇筑至水轮机或发电机组预埋件的位置,以便后续承包商进场进行设备安装,否则,土建承包商就应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缴往往会引起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在某工程项目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已过,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
当雇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时,却遭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
承包商认为,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确定的,因此拒绝承认工期已拖延。
从理论上讲,承包商的观点不无道理。
不过,当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在工程师或裁决人做出决定或仲裁人做出裁决之前,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和是受影响的。
但是,一旦承包商的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裁人的支持,雇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
因此,在雇主决定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时候,必须向工程师证实承包商是否有未决的延长工期的权利。
在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做出确定之前,雇主不宜提出此项赔偿要求。
按“红皮书”的规定,雇主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不需要工程师证明的,他可以从承包商的任何应收款中直接扣除。
而“新红皮书”则提及第 2.5款(雇主的索赔),这无疑是对“红皮书”扣款方式的一种改进。
因为按第 2.5款的要求,雇主的索赔必须由工程师根据第 3.5款(确定)规定的程序商定或做出确定。
虽然这种改进不一定能够消除争议,但毕竟使得雇主的此类索赔行为受到程序上的约束。
四可以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雇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在B国某项大型建设工程中,合同工程被划分若干区段并规定了各区段竣工的时间表,其中述明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些主要区段,则应按日支付一定数额的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
由于房建工程一再拖期,雇主方人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因而不得不在工程区域附近租房,雇主因此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费用。
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雇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收缴事实上相当于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雇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怀的损害,因此理应做出相应的赔偿。
如果按照新红皮书观点来解释这一事件,雇主以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第 2.5款(雇主的索赔)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基本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
因此,合同警告承包商:切不可以为支付了误期损害赔偿费就万事大吉。
如果工程拖期的状况得不到改善,雇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裁手段,直至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终止承包商受雇(“红皮书”第63条)或终止合同(“新红皮书”第15条)。
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延长工期条款作为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以明白的或隐含的方式与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并存。
这就是说,只要雇主享有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承包商就应该享有延长工期的权利,只要他有正当的理由。
“红皮书”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及“新红皮书”第8.4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均规定了承包商获得延期的权利。
如果雇主或工程师的行为事实上剥夺了承包商获得的正当延期机会,比如说在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师未能按预定时间发布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商误期时拒绝批准合理的延期,就会导致延期条款的失效。
延期条款一旦失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也就不再适用。
即使随后发生应由承包商负责的误期,雇主也不可重新获得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
一般认为,当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雇主获得的赔偿只是他能够证明的实际遭受的一般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由仲裁人或法庭确定。
与“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相对应,这种赔偿也被称为“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都规定有最高限额,那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和后,雇主收缴的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费是否就没有限制了呢?对于这一问题,一般公认的原则是,非清偿性赔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已灭失的清尝性赔偿的最高限额。
否则,这种赔偿就会成为对雇主的一种不合理的奖赏了。
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合同中原定的竣工日期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时承包商的义务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雇主就可得到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为了防止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失效,“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正当要求能够获得批准。
也可以在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由工程师或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或此后由仲裁人做出裁决。
六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平衡误期损害赔偿的唯一办法是争取获得延长工期来抵消延误的工期。
因为延长工期就意味着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时间的推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赋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自动拥有这种权利。
要在不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责任的误期事件发生时获得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延期费用,承包商就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按“红皮书”第44.2款(承包商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在误期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副本提交雇主并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提交承包商认为有权要求任何延期的详情。
当误期事件具有持续性影响时,承包商应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详情。
按“红皮书”第54.3款(未能遵守),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中关于通知和提交资料的规定,那么他的索赔结果就只能由工程师或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予以核实,这意味着承包商有可能丧失部分索赔权利。
“新红皮书”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对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
按该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承包商无权获得工期延长,也无权获得额外付款,雇主也无需承担与此索赔相关的任何责任,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即告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