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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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
《洗冤集录》
拼音:xǐyuān jílù (xiyuan jilu)
同义词条: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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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提刑洗冤集录五卷(元刻本)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由其从事司法刑狱工作所积累之丰富验尸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诸书,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

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

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

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
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 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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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概述
《洗冤集录》中的绘图
《洗冤集录》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条,有检验总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六大题材。

以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项目包括:宋代的检验尸伤法令;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式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项。

主要的涵盖验尸的检验方法、死因的判断,例如对于被火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差别、生前溺死与死后弃尸入水,都有精辟的见解。

《洗冤集录》中所称呼的“血坠”也就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洗冤集录》是宋慈集前人验尸经验大成之著作。

著者在序言中说道:“狱事莫重于大僻,大僻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

”他不断告戒审案人员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不可避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

”他亦提出检验诸法如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等之原则。

《洗冤集录》亦有其时代条件的限制,血迹、精液、毛发的化验工作没有认识,滴血认亲、掘尸蒸骨的方式则不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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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慈像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

生于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卒于宋理宗淳佑九年(公元1249年),享年六十三岁。

宋慈出身于一个官宦之家,从小便受到良好的教育。

少年时曾在同乡吴稚的门下求学;吴稚乃是当代大儒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往来。

二十岁时进入太学(官家设立的大学);由于他天资聪颖,深受太学主持人理学家真德秀的赏识,认为他文章出自内心,处处流露着真感情。

宋慈便在这良好的求学环境下,学习到理学家格物致知、反躬实践的治学精神;凡事讲求实事求是,探求真理。

宋宁宗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宋慈中了进士,时年三十一岁。

当朝派他到浙江鄞县任尉官,掌当地的治安;但他适逢父丧而未能到任。

直到宋理宗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他四十岁时,才出任赣州(今江西省)信丰县的主簿(掌文书、事务之官),踏上了仕途,任内颇有声誉。

六年后,调升为福建长汀县的知事(县行政长官)。

到了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又被调升为南剑州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此后历任广东提点刑狱(掌司法、刑狱与监察)、江西提
点刑狱兼赣州知县、常州军事、湖南提点刑狱、司四路(路,相当于今日的省分)刑狱、广东经略安抚使(掌一省之军事)等官职。

他一生为官经历中,曾先后担任四次刑狱;长期的从事司法工作,使他累积了丰富的法医经验与检验专业知识。

在他担任常州军事及湖南提点刑狱期间,完成了旷世钜作《洗冤集录》的写作工作,并于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刊行在湖南宪治上。

而朝廷也立即颁令全国施行,成为当代及以后数朝审判官员必备的参考书籍;我国的法医检验制度也于焉建立。

淳佑九年(公元1249年)春天,宋慈担任广东经略安抚使时;一日忽感头眩,但他仍勉力主持当地学宫举行的一项典礼,事后精神不济,于三月七日死于任上。

次年七月十五日移葬在他的家乡建阳县,宋理宗亲自为他写墓门,并追封朝议大夫,备极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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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背景
洗冤集录
宋慈虽然四十岁时才踏上仕途,但他为官二十余年间,本着理学家审慎治学的精神,戮力以赴,颇有治绩,很受民众的爱载。

在他任南剑州通判时,正巧遇上荒年,饥民遍地。

而当地富户粮商又趁机囤积居奇,使得粮价暴涨。

宋慈于是上书朝廷,提出「济粜」之法;强征富户的余粮来救济贫民。

结果是「众皆奉行,民无饿死」,使得民众平安度过了灾荒。

但是此举也得罪了一些豪门巨室,因而受到诬告,第二年便被调任广东提点刑狱,离开了南剑州。

事实上,宋慈从地方行政官员被调派到省做刑狱司法官,却也正是他一生事业的转折点。

他疾恶如仇的正直个性,加上理学家训练出来的实事求是精神,非常适合司法工作。

他一直认为「狱事莫重于大僻(死刑),大僻莫重于
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因此他对于狱案是详查再详查,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怠慢之心,唯恐有冤情发生。

在他到职广东刑狱的八个月之内,日夜不懈的努力审案,竟然清理了历任留狱未详覆的狱案一百多宗。

他亲自到场查访,详细推敲,平反了大批悬而未决或屈打成招的冤狱,为许多被陷害受到冤屈的无辜百姓平冤昭雪;他也同时惩处了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及逍遥法外的罪犯,一时大快人心。

与历代相较,宋朝是一个刑法较清明的朝代,人文精神也比较发达。

政府并不穷兵黩武,着重百姓生活,也强调冤狱的平反。

这可由宋仁宗年代,包拯(公元999年~1063年)任开封府知事时,非常注重司法的公正,虽皇亲国戚也畏于他的严正执法的事迹而得知。

但是到了南宋末年宋慈所处的时代,朝政逐渐衰败,地方官吏也不能公正办案,因此经制日坏。

但是前朝着重司法公正的精神,仍然存在于于社会大众的心中。

宋慈是一位审案极为认真的人,敬业精神很高。

在办案过程中,他不但经常请教有名望的医生与仵作(验尸之人),同时在仵作验尸之时,也必亲自陪同在旁监验。

遇有疑惑,绝不马虎,一定要反复仔细验之再三,务必找出实证。

因此他的破案率极高,经常平反冤狱,赢得百姓的爱载与尊敬。

而他也富有研究精神,除熟读历代有关法医学方面的文献外,并常向医生、狱卒、仵作请教与讨论。

因此,他很快的就累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知识与经验。

于是从淳佑五年(公元1245年)起,宋慈开始编写《洗冤集录》,并于淳佑七年完成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钜着。

《洗冤集录》比西方最早的法医书籍要早了三百五十多年。

此书后来陆续被翻译成荷兰、法、德、日、韩、英、俄等国文字,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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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5卷53目,约7万字。

前有作者自序。

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

《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 29 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洗冤集录》卷一载条令和总说,卷二为验尸,卷三、卷四、卷五则备载各种伤、死情况及治疗法。

至于四卷本方面;第一卷是检验总论、尸图、验尸等,卷二是断手足、物伤、溺死、焚死等部门,卷三为疑难杂说及各种中毒、服毒死等部门,卷四则是各种治疗法、急救法等。

无论是五卷本或四卷本,除了编排方式稍有不同外,内容大致都相同,且极为丰富。

《洗冤集录》的主要内容除了记载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及应注意事项外,主要着重在验尸的检验方法,与死因判定上,使司法人员在
判案时有所依据。

此外,在生理、病理、诊断、治疗、与急救上,也提出许多宝贵的见解;亦是一部极有价值的医疗书籍。

在验尸方面,《洗冤集录》记载的许多检验方法颇符合现代的科学原理。

例如,斑疹伤寒致死的一定有「紫红斑」;破伤风致死的则是「口眼喁斜,拳手缩足」;冻死者则面色萎黄、两腮红、口有涎沫;饿死者全身黑瘦硬直、牙关紧闭、手脚俱伸直等。

而上吊自杀者,则是口唇发黑、面带紫赤色;若绳索勒在咽喉上方,则舌抵齿而不伸出;若绳索勒在咽喉下方,则舌尖伸出齿门约2~3分;死者嘴角及胸前会有流出的口水,二脚尖垂下,脚上、肚下、及小腹会出现尸斑,同时也会有大、小便失禁的现象。

如果是缢死后被人移尸他处,则可见颈上有二道索痕;先前的旧索痕紫赤有血瘀,而新索痕呈白色而无血瘀。

如被人勒死后假做自缢,则可见颈上索痕交错,绳索多缠绕数周;而自缢者的索痕只沿耳后发际,在脑后八分,并不交错。

至于被人隔物勒死者,则绳索虽不交错,但索痕平过喉下及颈部,与自缢者不同;同时因被勒时往往会用力挣扎,故尸身上四处可见搕擦的伤痕。

至于在其它死因及尸伤的鉴定上,本书也有极为精确的描述,具有非常高的医学水准。

例如在生前溺水与死后推尸入水的判定上,书上明确指出:凡生前溺水,则手脚指甲缝内有沙泥,身上有搕擦伤痕,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

若被人殴打致死后推入水内者,则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出,指甲缝内无沙泥,两手不拳缩,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要害有致命伤,其痕呈黑色。

又例如被火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书上则记载:“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皆拳缩。

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却无烟灰。

”且死后投火者皮肤上亦无水泡。

在刀伤方面,亦有极精辟的描述:“活人被刀杀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淤四畔。

”这是由于活人肌肉因痛收缩及血液循环所造成的现象。

而死后被切割支解的刀痕,则“皮肉如旧,血不灌淤,被割处皮不紧缩,刀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这些精辟的描述与现代法医学教科书上所记
载的并无二致。

在检验尸骨之生前伤时,可用黄油新雨伞罩定尸骨,迎日隔伞观看,可使骨肉内伤毕露出来(这是利用光学原理,与现今所应用的紫外光照射尸骨检查伤痕的原理是一致的)。

在毒物学方面,本书列举了许多中毒的症状、检验、与急救方法;具有相当科学根据。

本书描述中毒死者的一般症状为:“凡服毒死者,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暗,口耳眼鼻间有血出。

”常见的煤炭(即一氧化碳)中毒,书上则说:“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熏蒸,不觉自毙,其尸软无伤。

”至于在中毒检验与急救方面,本书也有许多合乎科学原理的记载。

例如以银针探入死者喉内,若银针变成青黑色,则为硫化物中毒。

砒霜中毒则是“遍身发小疱,体青黑色,眼睛耸出,…腹胀,粪门胀绽,指甲青黑。

”而解砒霜之法为“砒霜服下未久者,取鸡蛋一、二十个,打入碗内搅匀,加入明矾三钱;灌之,使其吐出,吐出便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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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介绍
刊本
《洗冤集录》宋刊本已失佚,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

《四库全书》只收了目录而未存书。

《洗冤集录》较1598年欧洲第一本法医专业书——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的《医生的报告》还要早三百多年问世。

后世出现不少类似《洗冤集录》的著作,有《平冤录》和《无冤录》各两卷,清代吴才鼎(另说是顾广圻)将这三部作品汇编,称为“宋元检验三录”,另外还有《洗冤捷录》、《洗冤法录》等十余种著作。

王明德《读律佩觿》卷八增补《洗冤集录》的内容,《四库全书》称《读律佩觿》多穿凿附会,“大清律本注明律旧注而已,已意辨证之,其说好为驳难而不免穿凿,所作洗冤录,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
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译本
《洗冤集录》于1779年最早由法国人介绍节译,1855年英国医生哈兰(W.A. Harland)的英译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荷兰人德格里兹(C.F.M. Grijs)在巴达维亚出版荷兰文翻译本,1924年汉学家翟理思(H.A. Giles)在伦敦出版第二种英译本,1999年德田隆翻译、西丸与一监修的日文翻译本出版。

现共有英、法、荷、德、韩、日、俄七国语言版本,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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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就
《洗冤集录》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

第 52 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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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影响
《洗冤集录》今释
《洗冤集录》一经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后元、明、清历朝检验官吏无不作为办案必备之书,甚至成为考试内容,并收入四库全书目录。

《洗冤集录》出版后600多年里,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证的就达39种之多。

《洗冤集录》成书于十三世纪,距今有七百余年。

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因此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此书仍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也无损于其在世界法医学上的地位。

此书自从颁行以来,数百余年,已成为我国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的参考书籍,奉为圭臬。

而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书为蓝本。

如元朝王兴着之《无冤录》,明末王肯堂着之《洗冤汇编》,清嘉庆年间王又愧着之《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年间瞿中溶着之《洗冤录辨正》,及光绪年间沉家本着之《补洗冤录》等,均是依据宋慈的著作加以引证补充的。

《洗冤集录》的影响也达到国外。

清同治六年(公元1862年),荷兰人首先将之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

公元1908年,法国人又将之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

此后《洗冤集录》陆续被翻译成德文、英文、日文、韩文、俄文等;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

这是我国对世界学术的重大贡献,宋慈的成就值得我们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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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序目
洗冤集录·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上
三、检复总说下
四、疑难杂说上
洗冤集录·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洗冤集录·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

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

各以违制论。

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

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

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
一百。

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

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

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

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

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

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

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

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

并差官验尸。

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

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

验复讫,即为收瘗。

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

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湘妃竹』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

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

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

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

及牒独员县。

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

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

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

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

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

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
付被差官。

候检验讫,从实填写。

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

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

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

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

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

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

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

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

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

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

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

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

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

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

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

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

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

见血为伤。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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