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视角下的考试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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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
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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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7月 第 1 9卷 第 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 Yu n n Unvri L w E io y i
J l ,2 0 uy 0 6
V0 . 9 No 4 11 .
文章 编 号 : N 3—14/ (0 6 0 0 9 0 C5 13 D 20 )4— 05— 3
一 一
、
一
作 弊行 为可 以给予学 生 开 除学籍 的 纪律 处 分 , ④成为 新 形式 下依 法 治 考 、 严 治 考 的重 要 法 律 依 据 。 当 从 然, 考试 作弊 与开 除学 籍 并 不具 有 必 然 因果关 系 , 只 有那 些严 重 的考试 作 弊 才 有可 能导 致 开 除 学籍 。关 于这一点,规定> 5 条第 4项有明确 的规定。然 《 第 4 而, 各高 校 由于对本 条 理 解 的不 同 , 致对 同一 考试 导 作 弊行 为 的处 理也 不 同 , 这使得 考试 作 弊与开 除学籍 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因此 , 有必要 明确 一下 《 规定> 第 5 第 4项 的适用 条件 : 4条 第 一 , 生 有 作 弊 行 为 。这 是 其 适 用 的 前 提 学 条件 。 第 二 , 生 的作 弊行 为严重 。这是其 适用 的根本 学 条件。如何判断行 为是否严重 , 规定= 《 》 提供了一个 严重作弊行为 的标准 , 由他人代替考试 、 即“ 替他人 参加 考试 、 织作 弊 、 用 通讯 设 备 作 弊 及其 他 作 弊 组 使 行为严 重 的” 。 第 三 , 校 给予 学 生开 除 学籍 的纪 律 处分 , 当 学 应 与学 生考试 作弊行 为 的性质 和过 错 的严 重 程度 相适 应。如果作弊行为适用批评教育或者 “ 警告 、 严重警 告、 记过、 留校察看” 等纪律处分 已经能够很好地发 挥作用 , 尽量不适用开除学籍。要注意的是 , 规定= 《 》 中规 定对 于严 重 的考试 作 弊是 “ 以” 用 开 除学籍 可 适 处分 , 而不是 “ 当 ” 应 适用 。 第 四 , 校 对学 生 开除 学 籍 的处 分 , 当 做到 程 学 应 序正 当 、 据充 足 。学 校对 学生 作 出开 除 学籍 处分 决 证 定 , 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应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 应 当听取 学生 或者其代 理人 的陈 述 和 申辩 , 给学 生 申 诉 的机会 。 二 、 开 除 学籍 即 剥 夺学 生 受 教 育 权” 点 的 对“ 观 质 疑 有 观点认 为 , 学校 开 除作弊 学生 的学籍 相 当于剥
设定行政处罚要注意法律位阶——从“司法考试作弊终身禁考”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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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教授创办近期,媒体上的一个热门新闻非常吸引眼球:“司法考试作弊者将被终身禁考”。
这是新设的,在考试管理领域从未有过的,可以让一个人一辈子失去参加司法考试,从而失去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机会的严厉处罚。
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发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并根据这一修改决定公布了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新《办法》第9条规定,应试人员有六种作弊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这就是“终身禁考”的依据和表述。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集合于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于一身的资格考试。
我国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对于这样一种神圣的国家考试制度,确实应当严格管理。
对司法考试中的作弊者进行“终身禁考”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其中的“组织作弊”行为已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但在这里,有一个设定行政处罚之法的法律位阶问题被忽视了。
第一,“终身禁考”是一种行政处罚。
“终身禁考”是司法考试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外部行政管理关系对司法考试作弊者所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
这一处理决定的行为性质不应当根据一种书面文本,而应当根据这种行为的实际性质来确定。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在于:1.法律关系的外部性。
行政处罚者是行政主体,被处罚者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们之间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
它不同于基于内部组织关系而发生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2.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处罚是以相对人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为前提,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3.处理决定的制裁性。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的诸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决定都具有制裁的性质。
“终身禁考”是由于司法考试者(相对人)违反考试规定而作弊,由司法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一个终身剥夺其某种权能(考试资格)的制裁性决定,显然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处罚行为。
司法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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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司法系统的门槛,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考生为了取得高分,不惜采取作弊手段。
对此,我国法律对司法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作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考试中作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将依法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作弊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声誉损害作弊行为一旦被曝光,作弊者将面临严重的声誉损害。
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性质的法理分析
![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性质的法理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f5a6440a98271fe910ef97c.png)
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性质的法理分析作者:梁建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10期摘要考试作弊现象在许多高校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它对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作弊与盗窃、盗窃与盗窃罪等二组概念与性质,并从道德、经济,尤其是法律角度入手,来分别阐释考试作弊的性质,旨在表明作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作弊盗窃盗窃罪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翻开《现代汉语词典》作弊”,被解释为一种“欺诈蒙骗、图占便宜的行为”。
据此,作弊的含义有两个,一个是“蒙骗”,这是最浅层面上的东西;另一个就是“图占便宜”,这体现了作弊者的动机,毕竟任何“作弊”均离不开利益的趋使。
对考试作弊行为,我们该怎么定性?笔者认为,作弊当属盗窃性质,盗窃的范畴应比作弊大。
两者主观方面都具有“将他人之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从这层意义而言,作弊就是盗窃。
只不过作弊的对象具有特定性——知识。
知识乃智力成果,具有精神与物质、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价值。
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法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都作了详细规定,但诸法保护的对象是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考试涉及的内容与知识并没有统一规定。
这是因为,诸上相关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基于知识的创新与创造所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教育书本中引用的知识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本着教书育人的目的,出版人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合理使用。
因此,对作弊而言,它本身并没有构成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侵犯,对此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盗窃与盗窃罪是有着严格限定的,前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后者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比如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造成公私财物的侵害、法定的盗窃数额、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等等,它属于一种严重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https://img.taocdn.com/s3/m/94d24e7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ca.png)
[案情介绍]原告: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被告:黑龙江某大学原告李某因不服校方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月**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2007年**月**日,(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
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
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
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被告根据原告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情分析]本案有两点让我们思索: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是行政诉讼吗?大家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
毕竟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学校是学术的圣地。
按照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们认定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
16 6 18 让法律成为考试舞弊不可逾越的藩篱
![16 6 18 让法律成为考试舞弊不可逾越的藩篱](https://img.taocdn.com/s3/m/7b89f3b4284ac850ad024261.png)
高考作文中的信息时代
“作 弊 ” 代 代 无 穷 已 , 策 ” 年年望相似 “对
贤 对 话 的 乐 趣 …… ”。 学 习 不 再 局 限 于 以往的固有载体, 学习的途径正在变 得多样化。 人们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融 会贯通地使用多种多样数字化工具。 实际上不仅限于阅读, 也不仅限于语 文学科, 各个学科都在与当今的数字 化工具紧密结合。 在数字化时代的今 天, 学科正在走向新的融合。 我们可 喜地看到天津的语文命题团队也已经 感受到信息技术正改变人们的阅读习 惯和学习习惯, 并且也正努力在本学 科中回应这种改变 。 简单分析两个省的作文题后, 我 们马上会想到, 全国确实还有相当多 的高中管理者、 教师以及家长, 他们 自觉不自觉地鼓励甚至要求考生进行 封闭式备考而在高中三年中很少用或 基本不接触信息技术。 今天, 当考生 们面对这样一个自己本该了解甚至熟 悉却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所知甚少的话 题 时, 很 可 能 会 感 叹 “巧 妇 难 为 无 米 之 炊 ”。 笔 者 并 不 知 道 这 是 否 是 浙 江 、 天津等省高考命题者的有意为之, 但 无论如何, 这种学科相融的思路笔者 却愿意为之叫好, 毕竟知识没有边界、 交叉已是常态, 更何况信息技术早已 成 为 今 日 社 会 的 “ 底 色 ”, 信 息 技 术 课 自身的发展也应该和正在和所有学科 知识学习方式的变革紧紧结合在一起。 值得指出的是, 浙江已经将技术纳入 明年的高考范畴, 笔者认为仅这一点 就可以看出浙江高考改革主导者对时 代的清晰把握 。 从这次多省作文命题上可以看出 三点启示 。 首先, 考试评价的创新可以倒逼 学习方式的转变。 学习本来就不是而 且 也 不 应 该 是 “ 闭 门 造 车 ”。 类 似 这 样 的作文考试评价题目, 如果学生们只 是死记硬背、 埋头苦读, 而不去接触 周遭的一切, 不去参与社会活动与实 践, 不去关心世界与时代的变化, 将 很难具备作答这些作文题目的基本知 识背景。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 意味着 学习本身不但不能回避而且应该主动 顺应这个信息化的环境, 意味着学习 只有置身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下才能 产生符合环境与个体良性互动需要的 连接和创造 ! 其 次 , “互 联 网+” 的 发 展 正 在 倒 逼所有人提升教育理念。 尽管当前全 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仍然有一 定的差异, 其教育水平也存在差距。 但是, 随着互联网与智能设备的普及, 信息装备上的差距正在快速缩减直至 消弭。 就信息化应用条件来看, 目前,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可以连上互 联网, 大多数学生家庭里至少有一个 智能设备, 且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和设 备的基本条件正在接近。 然而, 在具 体的教学应用过程中, 对信息化应用 的教育理念却存在着显著偏差。 不少 地区和学校完全禁止学生们上网学习, 禁止学 生 们 使 用 智 能 终 端 设 备 (智 能 手 机 )。 学 校 内 的 教 育 完 全 与 数 字 化 工 具 “ 绝 缘 ”, 这 将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够 形 成 良好的数字化学习素养, 也就意味着 学生无法在数字化时代的竞争中赢得 先机 。 第三, 信息技术学科的价值正在 日益凸显。 普通高中阶段的信息技术 学科, 以及中小学的信息技术相关课 程和活动本就不仅仅指向信息技术学 科内部的知识和技能, 还具有培养学 生信息意识、 计算思维、 数字化学习 与信息社会责任的功能。 信息技术学 科要引导学生们在学习其他学科的时 候, 运用数字化资源、 工具与平台, 养成不同学科的数字化学习方式, 从 而全方位提升学生们的综合素养。 今 年高考作文题公布后有关高考题应该 更 切 “时 代 前 沿 ” 还 是 普 通 人 的 “日 常生活” 的争论就不绝于耳, 说实在 的, 这 个 时 代 “前 沿 ” 与 “日 常 ” 本 就难分, 在这方面笔者赞成某位学者 所 说的 “以 常 用 教 科 书 为 标 准 , 把 试 题限制 在人 人可以接近 的 基 本 层 面 ”, 但笔者以为这恰恰为教育者提出了更 高的要 求 , 如 何 把 “前 沿 ” 及 时 融 入 教学? 如 何 踏 踏 实 实 将 这 些 “前 沿 ” 知识传授给每一个学生? 在此方面信 息技术学科承担的任务尤其重 。 行文至此, 笔者有一些感慨, 古 人 说 “文 章 合 为 时 而 著 ”, 这 个 “时 ” 大 约是 那 些 信 奉 “封 闭 式 军 事 化 迎 战 高考 ” 的学校教不出来的 。 及至现今, 对于作弊, 世界各国 都不会再有古时的血腥惩戒之举, 但 为了防治考试舞弊, 法规制度的篱笆 也是越扎越紧, 对考试舞弊的追责亦 是 “ 渐严渐厉 ”。 之前 , 对于考试舞弊行为 , 我国仅 通过一些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 加 以 约 束 。 2004 年 5 月 , 教 育 部 颁 布 了 《 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正 式 对 考 试 舞 弊 等 行 为 予 以 界 定 。 2012 年 1 月 5 日 , 教育部又对该办法作了修 订 , 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程序 , 规定对作弊者可视情节轻重 , 暂 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 在校生 、 在职教师如 果 替 考 或 被 替 考 , 开除学籍或解聘等 。 但由于对考试舞弊 无 “法 ” 定罪 ,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考试 舞弊事件愈演愈烈 。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首 次 专 门 用 刑 罚 措 施惩治考试舞弊, 不仅规定考试舞弊 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 还将组织 作弊、 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 这意味 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 均将构成 犯罪, 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 处 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惩罚力度 明显提升。 对于作弊中常见的替考行 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替考人 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 都要受到刑 罚处罚。 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也会承 担被开除公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行 政、 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应 当看到, 用刑罚措施惩治考试舞弊, 既体现了维护国家考 试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 也彰显了国家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 态度和决心, 其警示和教育意义自不 待言 。 为实现和加强与刑法的衔接和协 调 , 2015 年 12 月 27 日 修 订 并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教育法》 和 《 高 等 教 育 法 》, 显 著 加 大 了 对 国 家 考 试作弊行为的惩治力度, 明确在国家 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 案、 抄袭、 带小抄、 替考等多种作弊 行为, 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 外 , 情节严重者可能 被 “ 禁 考 ” 1 至 3 年, 甚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 追究。 而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 新 法也加重了惩罚力度, 除责令退回招 收的学生、 退还所收费用外, 可对相 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 得 5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 1 至 3 年, 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吊销 办学许可证 , 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
考试作弊的后果与危害
![考试作弊的后果与危害](https://img.taocdn.com/s3/m/4c49d424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47.png)
作弊行为可能导致学生失去诚 信,对未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 产生负面影响。
作弊被发现后,学生可能会面 临纪律处分、成绩记零等后果 ,严重影响了学业和前途。
案例总结
考试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 好成绩。
考试作弊的后果与危 害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2
contents
目录
• 考试作弊的定义和类型 • 考试作弊的后果 • 考试作弊的危害 • 防止和减少考试作弊的建议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考试作弊的定义和类型
定义
01
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采取 不正当手段,如抄袭、偷看、传 递答案等,以获得高分或通过考 试的行为。
警告或记过严重者 会被记过。这会在学生的学术记录中留下 痕迹,影响其未来的学术评价和推荐。
学生因作弊获得的成绩可能会被取消或降 低。这直接影响到学生的GPA和学术排名。
限制参加某些课程或活动
开除学籍
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限制参加某些课程或 活动,例如荣誉课程、研究项目等。
社会影响
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考试作弊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对 其他诚实应试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教育制度的信任 度降低。
影响社会道德观念
作弊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道德观念产生 负面影响,使人们对诚实、公正等价 值观产生怀疑。
03
考试作弊的危害
对个人的危害
01
02
03
影响个人能力评估
作弊使得个人无法真实反 映自身知识和能力水平, 导致对个人能力的错误评 估。
。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考试作弊研究 的领域,不仅局限于学术考试,还可以 涉及到职业考试、认证考试等领域,为 各类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提供理论支
从大学生英语考试作弊来看大学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合法性
![从大学生英语考试作弊来看大学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合法性](https://img.taocdn.com/s3/m/983d9fdb80eb6294dd886c3d.png)
从大学生英语考试作弊 来看大 学考试作弊 学籍的 性 开除 合法
岳 瑜
( 江苏科技大学 外 国语学院 , 江苏 镇江 2 2 0 ) 103
摘
要: 大学生考试作弊 , 尤其是在 英语 考试 中作弊 , 已成为大学校 园里见怪不怪的现 象 , 它不仅破 坏了考试公
平、 公正的原 则 , 而且败坏 了 良 的学风和校风 。不健全 的法律制度和不完善的考试管理机制是大学生考试作弊的 好 主要原 因之一。基于此 , 通过考 试作弊开除 学籍的法理分析 , 大学依 法治校 、 法治考进 行反 思。在此基础 上, 对 依 建议建立健全大学生的诚信机制 , 建立 学生诚信档案 ; 改革教 育评价体 系, 注重学生实际能力; 通过立法形式规 范考
试成绩为零分” 。各高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罚标准也不 等 统一 , 如有 的学 校规 定对 作弊 考生 给 予严 重警 告或 记过 处
《 规定》 5 条规定 :学校 对学生 的处分 , 当做到程 第 5 “ 应
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处分恰当。 第 5 条规定: 学 ” 6 “
校在对学生作 出处分决定之前 , 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 人 应 的陈述和 申辩 。第 5 条规定 :学 校对学生作 出处分 , 当 ” 8 “ 应
级考试不 是考查学生 的语 言能力 , 而是在于测试学生们 的语
等 。特别是在各种英语考试 中 , 弊现象尤为严 重。 由于大 作 部分高校都对大学英语 四级成绩有 硬性规定 , 考试作弊 四级 更为严重 , 至国家 四 、 级考 试作 弊 也被指成 常态 。考试 甚 六 作弊不仅破坏 了考试公 平 、 正 的原则 , 且也 是对 良好 校 公 而 风 、 风的污染 和败 坏 , 对 学校 正 面教 育 的亵 渎与 践踏 。 学 是 因此 , 如何杜绝考试作 弊就成 了高 等学 校依法 治校 、 法治 依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5c5b9cca58f5f61fb73666bb.png)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作者:桑静银袁泉来源:《民生周刊·学术版》2013年第09期【摘要】在近年来考试舞弊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的手段显得苍白无力,不能起到惩治作用。
本文试图从现有处罚模式的分析入手,对国家考试的重大舞弊行为提出惩处的相应法律手段,实现对社会公平竞争的维护。
【关键词】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法律构建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在世界上属于较早利用考试制度进行人才选拔的国家。
考试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人才甄别方式,几千年来都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
当代社会中各种规模巨大的社会性考试,不仅关系到参与者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加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然而与考试制度相伴而生的,还有花样多变的舞弊行为,它伴随着考试制度的演进始终挥之不去,逐渐形成了滋生考试腐败的温床,严重破坏了国家在人才选拔上的公平性与就业的竞争性。
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般的考试作弊不过属于“投机取巧”,上升一个层面也只是道德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全面。
如果把国家组织的入学资格考试与某单位内部组织的阶段性职业能力评测相比较,无论从考试本身的社会影响性还是考试结果对被考者的影响力来看,都不能同日而语。
因此,对于所谓“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放在当今作弊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来看,必须以法治化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加以规制,减少考试制度本身对公平竞争和社会风气的伤害。
鉴于此,有必要申明本文所指的考试舞弊行为仅就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而言。
所谓国家考试,应该单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畴的考试,它是一种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由国家以其名义直接承认考试后果。
而对于考试舞弊的解释,长期以来只停留在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形成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面对五花八门的作弊行为,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的,应该只限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否则可能面临“严刑峻法”的困扰。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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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劣。
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推进。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在这次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
理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1]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称为“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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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考试作弊行为的危害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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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防止和减少考试作弊行为 的措施
提高道德教育力度
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 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明确诚信的 重要性,自觉抵制作弊行为。
培养自律意识
教育学生学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培养自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考试纪 律,不参与作弊行为。
加强考试监管力度
严格考场管理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制定并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引入高科技手段
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监控、信号屏蔽等,加强对考场的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作 弊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关于考试作弊的法律法规,明确作弊行为的定义 、处罚措施等,为打击作弊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
PART 02
考试作弊行考试作弊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通过作弊获得好成绩会让人产生 不正确的价值观,认为可以不劳
而获。
阻碍个人成长
作弊者无法通过考试真实地了解自 己的学习状况,无法针对问题进行 改进,从而阻碍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
引发心理问题
长期作弊会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 问题,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
学术后果
学术不端记录
作弊行为会被记录在学术不端行为记录中,这会对未来申请学位 、奖学金和从事学术研究造成负面影响。
限制参加考试
作弊者可能会被禁止参加某些考试或被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 次参加考试。
影响学位和毕业
作弊行为严重者可能会被学校开除或撤销学位,这会严重影响个 人的学业和职业发展。
道德后果
案例分析
人事考试作弊行为处罚法规中的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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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I L.U N T A N T A O1人●纵横理论探讨1人事考试作弊行为处罚法规l}1的问题探究人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是指参考人员、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考试相关人员违反相应的人事考试法规、破坏国家的考试制度和正常的考试秩序.损害人事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处罚考试作弊行为的依据是有关人事考试法规和各级考试管理机关制定的考试规定。
目前.人事考试法规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位阶低、体系不统一的问题:在现有的法规上.还存在法规条文不健全、作弊受处罚的主体单一等问题。
这不仅制约了人事考试的法制化进程.还使处理人事考试作弊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建立健全统一的考试法律体系.对加强人事考试法制化建设.维护人事考试的权威与尊严.严肃考风考纪.有根本性的作用。
一、考试作弊行为概述I一)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主体1.参考人员.即考生。
这类主体是人事考试作弊的最主要部分.是考试作弊的直接参与人.也是人事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重点。
其特点是以个人作弊为主.主要方式是小抄.夹带、偷看别人试卷等。
近几年。
这类主体卷入团体作弊的趋势在增加。
2.考试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更。
主要指考试的组织者、管理者。
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r作人口李勇员、考点工作人员、巡视人员等。
这类主体可能成为考试作弊的直接参与人或直接责任人。
这类主体作弊主要是利用T作之便.与其他主体内外勾结进行。
3.与人事考试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
主要指除上述两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与考试相关的人员或组织。
如社会巾介组织、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以及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人员。
这类主体的作弊有集团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的特点,作弊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二l考试作弊行为构成要件1.考试作鼻行为以违反相应的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了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才构成考试作弊。
否则.就构不成考试作弊。
2.考试作弊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https://img.taocdn.com/s3/m/c31c190b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5f.png)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在组织考试中。
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仅是对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整个教育体系的不负责。
本文将从作弊的危害、作弊行为的常见形式、作弊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作弊行为等角度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浅论。
作弊行为给考试的公平性带来极大的破坏。
在考试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答题,体现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但是一旦有人通过作弊手段获取答案,他们便打破了这种公平性,使得其他同学的努力成为了徒劳。
作弊者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而其他同学的努力和诚实付出都将被抹杀,这是对其他同学的不公平对待。
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弊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高分,而这些高分并不能真实反映他们的真实能力和水平。
这不仅会影响教育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会损害教育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如果考试成绩和真实水平相背离,那么整个教育体系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信誉和价值。
作弊行为的常见形式有很多种,比如抄袭、作弊设备、代考等。
抄袭是指抄袭他人的作品、答案,然后直接提交为自己的作品。
作弊设备是指一些学生通过带有答案的纸条、手机、计算器等设备进行作弊。
而代考是指通过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来获取高分。
这些作弊行为都是对于正常考试秩序的严重破坏,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作弊行为不仅会破坏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会对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作弊行为将会让一些不努力的人获得不应得的利益,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人们会认为不努力也可以获得成功。
作弊行为会损害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和信誉度,人们对于教育和考试的信任会大大降低,导致教育体系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制止。
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注重教育学生的诚信观念,让学生明白作弊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学校应该加强考试的监督和管理,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作弊设备进入考场,采取严格的防作弊措施。
考场作弊的危害与后果
![考场作弊的危害与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69205125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05.png)
对教育公平的危害
破坏教育公平原则
影响教育质量评估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考 场作弊破坏了这一原则,使得教育资 源分配不公。
考场作弊会影响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 ,使得评估结果失真,进而影响教育 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误导学生价值观
形成不良习惯
考场作弊容易形成不良习惯,如不 认真复习、不负责任等,这些习惯 会影响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对社会的危害
01
02
03
破坏社会信任
考场作弊会破坏人们对考 试结果的信任,进而影响 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
影响社会公平竞争
考场作弊破坏了公平竞争 的环境,使得那些诚实守 信的人失去了应有的机会 。
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案例二
某中学学生小明在数学竞赛中抄袭他人答案,被组委会取消比赛资格,并通报全 校。
案例分析
案例一分析
小张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不仅失去了个人诚信,还对其 他同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案例二分析
小明抄袭他人的答案,不仅失去了比赛机会,还给学校带来 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教训和启示
考场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 会受到纪律处分,还会对个人和他人 造成不良影响。
考场作弊会让学生产生错误的价值观 ,认为不诚信、不公正的行为是可以 接受的,进而影响其未来发展。
PART 03
考场作弊的后果
法律责任
考场作弊被发现后,学生可能 会面临法律追究,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受到 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行政 处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 任。
考场作弊行为可能会对个人信 用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未来就 业、升学等方面的机会。
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c5652d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4.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作弊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学术道德,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广大师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大学生作弊的法律性质1. 侵犯他人著作权大学生作弊往往涉及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将面临民事赔偿。
2. 侵犯他人隐私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导致侵权责任。
3. 违反考试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考试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学生作弊违反了考试纪律,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 侵犯知识产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使用非法获取的试题、答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侵权责任。
三、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大学生作弊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弊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弊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大学生作弊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4. 社会信誉受损作弊行为会严重影响大学生个人信誉,使其在求职、晋升等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作弊行为还可能对家庭、朋友、学校等产生负面影响。
对考试作弊现象所做的思考和对策
![对考试作弊现象所做的思考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994eee3ccbff121dd3683fc.png)
对考试作弊现象所做的思考和对策摘要:中学的考风不容乐观,考试作弊不仅对教育质量形成负面影响而且对教育评测机制也构成了威胁,如果不及时地进行“作弊可耻” 的道德教育,那么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将面临严峻地挑战!我们希望通过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三者资源,既发挥了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健康的资源,在知识-信念-行为循环往复的活动中,在“教”与“不教”的辩证统一中,探索出一套能够使学生远离“考试作弊”的教育方法。
关键词:考试作弊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效果评价一、研究背景2002-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
惩处考试作弊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而在我国,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也十分猖獗,国家也准备出台《考试法》,将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显然这股考试作弊之风也早已波及到当代的高中学生,那么,高中学生受“污染”的程度到底有多严重呢?于是我从三所不同层次高中(重点普通与职高)高二段的两个平行班中随机抽取346名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共发放346份试卷,回收346份试卷,有效问卷346份。
随后用EXCEL将有效问卷进行量化处理分析。
以下是我设计的三道题目:二、研究目的和意义考试作弊现象不仅反映出高中学生忽视了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问题,而且还透露出高中学生忽视了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的信息。
这有悖于我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社会主义社会应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社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育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教育部长周济在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学生培养成才,首先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也就是将做人教育放在了德育工作的首位。
大学招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
![大学招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f038924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77.png)
大学招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加剧,大学招生考试作弊案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案件不仅侵犯了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也损害了大学招生制度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
本文将以某大学招生考试作弊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分析该案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某大学招生考试期间,考生小明被发现携带了一部手机进入考场,该手机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监考教师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了小明的异常行为,要求其交出手机并立即离开考场。
后续调查发现,小明已经违规使用手机参与考试,获取了额外的答题材料。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在国家考试、选拔工作中,违反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录用或者选拔资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看出,小明以欺骗手段获取考试成绩资格,涉嫌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或者非法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账户和密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明非法使用手机参与考试,也触犯了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
2. 伦理角度分析从伦理角度上看,考试作弊不仅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更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
大学招生考试是判断考生学习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依据,作弊行为输送了错误的信息,扭曲了选拔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考生作弊还严重侵害了其他誠實考生的权利,降低了整体招生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解决方案1. 强化监考制度与技术手段加强对考场的监控和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监考人员的敏锐度和识别作弊行为的能力。
同时,引入高科技手段,例如使用金属探测仪检测考场内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运用射频识别技术等检测考生身体携带的电子设备等。
2. 提高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加强对考生、家长、教师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学术诚信观念。
在招生考试前,向考生及家长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纪律,引导他们正确看待考试的重要性和诚信的价值。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cb201796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19.png)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展开全文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者:刘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作者:姜远亮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的行为入罪。
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并审理了一大批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
这些案例为我们正确理解与适用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定提供了实践素材,但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认定与处理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作为该类犯罪前提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混乱,导致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异。
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探析,统一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借鉴。
一、界定考试作弊类犯罪中考试范围的基本进路考试作弊类犯罪共包括四个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协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不仅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入罪,还择要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等具体作弊行为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惩的决心。
但我国是考试大国,各层次、门类的考试林林总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笔者认为,在确定考试范围时,应当合理控制犯罪圈规模,充分考虑考试的重要性、惩罚的必要性及操作的便利性,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协调。
(一)考试的重要性我国考试类型多种多样,重要程度不一,在适用反制措施时自然不能等量齐观,而应当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设置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使考试的重要性与惩戒的严厉性呈正比。
因而,在设置考试作弊类犯罪时,应当只将具备重要性的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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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视角下的考试作弊
作者:樊新国周曜进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1年第04期
[摘要] 多年以来,考试作弊就一直伴随着考试活动出现而屡禁不止,并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而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越来越为广大民众关注期待,本文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考试作弊法律视角社会竞争
多年以来,考试腐败就伴随着活动出现而屡禁不止,并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而愈演愈烈,成为危害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不利因素。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构建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是目前最为有效和必要的手段。
一、考试作弊的原因及其危害
《汉语大词典》对“作弊”一词的解释是:“作弊,指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
考试作弊类型繁多,十分复杂,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报名资格,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在考试阅卷过程中通过违规操作而提高分数等。
考试作弊有可能是单独作弊,如在考试中夹带答案资料;也有可能是联合作弊,如购买答案,或请人配合作弊,或抄袭考场内其他人的答卷,诸如此类举不胜举。
考试作弊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首先是利益驱动,目前社会竞争愈发激烈,考试选拔成功意味着获得巨大的利益,很多人为此甘愿冒一定的风险,或亲身上阵进行作弊,或通过经济或物质利益诱惑他人协助作弊,而与此同时,也会有一些依附于考试作弊的畸形产业出现;其次是投机侥幸心理,学习本身是一种艰苦的劳动,考生平时不愿意努力学习,在考试时就会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将作弊视为学习的捷径,这同样也是社会上某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在考试中的一种体现。
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任何考试的不公平,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更会造成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当和社会公平的破坏,从而威胁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对我国考试立法的现实思考
考试作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他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此给予规范和治理。
考试立法不仅是实行考试制度的基本保障,更是保证考试公平的客观需要。
目
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考试管理的法律体系,但从层次性和全面性以及法律执行力度等方面来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考试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试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公民能够合法地行使考试权也是公民享有平等权的体现。
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立足全国、综观大局、贯穿各类考试的考试法律制度,以确保考试的可信度和公平性,突出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形成统一、连贯和稳定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包括报考人的考试报考权、考试知情权等在内的公民参考权利,真正让我国招考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同样也是维护国家公平正义的最为根本和有效的路径。
2.初步确立了考试制度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的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缺位,迄今为止,我国所有的国家级考试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
仅就参考人数最多的国家教育考试而言,2005年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仍处于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其他则是部门规章,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条例》,1991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1998年全国考委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2004年4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18号部长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此外,人事部还制定和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等。
总体来说,考试制度管理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3.考试法律体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就考试建立了初步的管理制度体系,但考试立法仍相对滞后,尤其缺乏一部最具权威性的考试母法,没有形成由若干专项考试法律组成的完整体系。
而对于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热门考试,如公务员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对相应的考试规程、考试原则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考试立法仍急需规范和完善。
三、立法治理考试作弊的具体做法
通过建立完善的考试法律治理体系,强调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进一步实现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公平。
1.制定一部权威的考试母法
制定一部最具权威的《国家考试法》母法,这样既可以突出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和全面适用性,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依据。
目前我国国家级别的统一考试包括教
育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这些考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仍有一些共性特点。
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应当制定包括所有国家考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考试法》母法。
这就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同时也为建立一个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填补法律盲点空白
目前所制定的考试法律存在一定的盲点,很多依附于考试作弊行为所产生的畸形“作弊经济”一直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
目前,有考试媒体发布信息和考前辅导良莠混杂,有些辅导班和网页的广告宣传用语踩上法律红线,不法分子制造考试作弊产品和印制考试作弊资料高价出售等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制定相应的考试法律时要对此做出定性和处理,更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严惩。
3.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在总的指导原则下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和治理考试行为。
当然,国家教育考试立法涉及问题众多,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弊手段也越发隐蔽和复杂,这些都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设置了障碍,也可以就一些具体的情况出台一些解释和实施的办法等。
四、结语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但从考试制度诞生之日起,考试作弊也如影随形,古今中外,概莫能免,通过立法遏制考试作弊势在必行。
只有加大对考试立法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才能更为有效地治理考试腐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创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罡.教育法学基础[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2]中国考生作弊现象严重[N].参考消息,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