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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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合同制工人、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合同制工人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推进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合同制工人、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必须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
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聘用为干部使用的(转为公务员的除外),必须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年新办理退休的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退休待遇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事业单位招用的聘用人员应依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全民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基数按照其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其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的按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确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确定。
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按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费8%。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属财政供养人员,单位应缴部分按萍财社字〔2006〕7号文件执行。
非财政供养的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上述人员从工龄起算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做好上述人员的基本
养老保险工作,执行好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平安萍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