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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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健全城市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动车充电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动车充电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电动车辆和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住户、商业
场所、公共停车场等电动车充电场所。
第三条电动车充电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通过标准化充电设施、完
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提供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电动车充电,是指电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员将电动车连接到充电设备,进行
充电行为的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车充电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引导。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电动车充电服务水平。
第七条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址,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电动车充电站应具备有关消防、安防、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设施,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方便车辆停靠和充电。
第九条电动车充电站应配备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充电环境安全、秩序良好,对充电过程进行
实时监控。
第三章充电管理
第十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充电秩序和安全。
第十一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制定严格的充电服务规范,明确充电时间、收费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电动车充电服务应提供多种充电方式,满足不同类型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动车充电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损坏充电设施等。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充电安全
第十五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充电安全。
第十六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示车主注意充电安全。
第十七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电动车充电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充电
事故。
第十八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联合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安全
演练。
第五章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车充电管理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充电场所
的日常巡查和监管。
第二十条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接受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保
证充电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充电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果断采取措施,予以严厉
查处,直至停止充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关闭
或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
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