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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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机电设备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机电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级报告制度,即发生事故的单位报告、矿井报告、企业报告和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生机电设备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矿井、企业和政府部门。
第七条矿井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企业。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机电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认真收集事故相关信息,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事故分析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机电设备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对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企业应将事故分析结果报告政府部门,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对机电设备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事故单位的考核,对事故
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企业应组织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事故统计和报告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告机电设备事故。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每月对机电设备事故进行统计
汇总,并及时上报政府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每年对机电设备事故进行总结,编制年度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政府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