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5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玉李移军
【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俭陈昭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被告】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玉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某某构成侵权。

都市频道接受李某某单方面的委托后,以解除李某某与周某某的纠纷为由,进入周某某家里拍摄,且问询的内容很多涉及周某某婚恋、怀孕、生育等个人隐私,在制作节目并播出前并未取得周某某的同意,亦未特别告知周某某将如何处理采访、拍摄内容,对周某某的肖像亦未进行特殊模糊化处理,在周某某提出反对播放的意见后未及时停止播放,使周某某的个人隐私保护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李某某的单方委托不能成为都市频道公开报道李某某之外的其他人的隐私的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都市频道对周某某构成名誉侵权并无不当。

都市频道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4:5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周某某与李某某经周某某的表姐介绍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李某某向周某某交付了30000元现金,双方订婚。

因李某某长期在
广东省东莞市工作,周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前往东莞市与李某某同居生活,同居约一个月后,双方为登记结婚、筹备婚礼回到岳阳,李某某于2018年9月交付了60000元现金给周某某。

2018年10月28日,周某某与李某某依照老家习俗举办了婚礼。

2018年10月31日李某某返还东莞工作,周某某留在岳阳,同年11月周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并通过电话、微信告知李某某,期间李某某陆续向周某某微信转账约20000元,周某某虽同意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一直未去民政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周某某亦不愿随李某某前往东莞居住。

因同居时间不长,故李某某对周某某怀孕事宜并不清楚,并对周某某怀孕产生怀疑,两人发生争执。

周某某与李某某沟通无果后于2018年12月22日自行进行了XXX。

此后,两人未再共同生活,终止恋爱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都市频道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应当具备较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作的专题报道应当基于事实,对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舆论监督,目的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都市频道于2018年12月28日采访、2019年1月10日制作并播出的《四十岁喜当爹,我的孩子去哪了》节目(以下简称《寻情记》节目)虽对周某某、被告李某某均使用了化名,但对周某某的采访报道并没有对周某某个人影像采取任何技术处理措施,节目中将周某某婚姻、生育状况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其报道行为致使周某某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都市频道虽辩称取得了李某某的书面委托,但其并未取得周某某对其个人信息及采访内容公开的同意,在周某某提出反对播放意见后亦未及时停止播放,导致周某某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故一审法院对周某某要求都市频道停止播放并停止许可第三方播放《20190110期寻情记》节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都市频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周某某对都市频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

1、被上诉人公开的事实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新闻媒体依法享有客观传播事实的权利。

被上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并主动将手机内容、手术通知单等书
面材料向记者展示时,就应知道采访的内容会被报道播出。

隐私一经公开即丧失了法益保护权,因此,被上诉人向记者披露的相应信息已一次性进入公开披露的范围。

2、被上诉人应对其表示过不同意节目播出承担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积极、持续配合记者所有采访活动,即应视为同意上诉人将采访的内容公开,则上诉人有权进行传播且不负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时,不仅要征得被采访对象同意,还应取得被采访对象同意播出的许可,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3、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捏造、诽谤、侮辱,报道中涉及的所有内容,均有被上诉人主动出示的医院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亲属的陈述、村支部书记的现场调解等,且上诉人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并采取化名方式进行报道。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民终15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住所地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5676971529。

法定代表人:李越胜,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07880875。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以下简称都市频道)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原审被告李某某、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传媒)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都市频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周玉对都市频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

1、被上诉人公开的事实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新闻媒体依法享有客观传播事实的权利。

被上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并主动将手机内容、手术通知单等书面材料向记者展示时,就应知道采访的内容会被报道播出。

隐私一经公开即丧失了法益保护权,因此,被上诉人向记者披露的相应信息已一次性进入公开披露的范围。

2、被上诉人应对其表示过不同意节目播出承担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积极、持续配合记者所有采访活动,即应视为同意上诉人将采访的内容公开,则上诉人有权进行传播且不负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时,不仅要征得被采访对象同意,还应取得被采访对象同意播出的许可,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3、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捏造、诽谤、侮辱,报道中涉及的所有内容,均有被上诉人主动出示的医院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亲属的陈述、村支部书记的现场调解等,且上诉人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并采取化名方式进行报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周玉答辩称:都市频道到周玉家中拍摄是在没有经过
同意拍摄的情况下,声称是进来调解,帮助劝解当事人的。

在没有经周玉周意授权录制的前提下,将视频录像经过加工,对周玉的陈述进行剪辑,歪曲真实意思,且在《寻情记》栏目播放时没有进行马赛克处理,使用周玉的特写镜头,在电视节目中主动公开周玉的隐私,侵害了周玉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特别是周玉提出反对播放意见后未及时停止播放,导致周玉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

被告辩称原审被告李移军答辩称:其对都市频道的上诉没有意见。

原审被告芒果传媒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周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移军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周玉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行为,删除芒果TV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周玉的侵权视频;3、判令李移军赔偿周玉医药费7092.8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34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4、判令芒果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周玉精神损失费120000元;5、判令由李移军、芒果传媒、都市频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周玉与李移军经周玉的表姐介绍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李移军向周玉交付了30000元现金,双方订婚。

因李移军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工作,周玉于2018年8月15日前往东莞市与李移军同居生活,同居约一个月后,双方为登记结婚、筹备婚礼回到岳阳,李移军于2018年9月交付了60000元现金给周玉。

2018年10月28日,周玉与李移军依照老家习俗举办了婚礼。

2018年10月31日李移军返还东莞工作,周玉留在岳阳,同年11月周玉发现自己怀孕,并通过电话、微信告知李移军,期间李移军陆续向周玉微信转账约20000元,周玉虽同意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一直未去民政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周玉亦不愿随李移军前往东莞居住。

因同居时间不长,故李移军对周玉怀孕事宜并不清楚,并对周玉怀孕产生怀疑,两人发生争执。

周玉与李移军沟通无果后于2018年12月22日自行进行了XXX。

此后,两
人未再共同生活,终止恋爱关系。

《寻情记》栏目系都市频道制作的一档情感类节目。

李移军于2018年12月委托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对周玉、李移军两人进行调处;2018年12月28日,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记者随同李移军及其父母来到周玉家中进行采访,在李移军的指引下,栏目组记者敲门,周玉家中未应答,但周玉的母亲通过阳台与记者对话了解相关情况,经周玉同意后,记者及随行摄影师进入周玉家中进行摄影,周玉在家接受采访并向记者陈述了周玉、李移军之间相识、订婚、同居并因两人发生矛盾周玉前往医院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的情况;次日经栏目组记者邀集周玉、李移军及其家人、所在社区及村委会干部会同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周玉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明确拒绝了李移军邀请办理结婚登记和好的要求并离开调解办公室;随后的调解过程中李移军要求返还彩礼,周玉的母亲听取后未作出答复并离开此次采访结束。

该次采访后经栏目组制作于2019年1月10日在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进行电视播放,该期节目名称为“四十岁喜当爹,我的孩子去哪了",并就当事人陈述加注中文字幕播放。

节目中周玉化名为“周雪",李移军化名为“李毅君",周玉及其母亲、表姐、李移军及其家人在节目中均正面采访镜头,未加注马赛克。

芒果TV网站之后对该期节目进行上传播放至今。

本院查明另查明:1、李移军之后以原告身份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婚约财产纠纷案起诉周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湘06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李移军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湘06民终2809号二审民事判决,最终判决:一、为置办结婚及共同生活所购的物品归李移军所有;二、限周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李移军彩礼64000元;三、驳回李移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2、因周玉在收到该生效终审判决后未按判决内容向李移军返还彩礼,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李移军采取多次上门讨
要,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言语激烈、甚至威胁方式向周玉催促返还彩礼,当地派出所接到周玉报警对两人进行过调处,但双方矛盾因周玉始终未返还彩礼导致始终未解决;直至2019年12月李移军才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周玉与李移军已经就婚约财产之诉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达成和解协议。

周玉认为李移军自婚约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其催讨返还彩礼言行不当侵犯了周玉的名誉权;芒果传媒有限公司、都市频道自栏目组记者采访之时至今节目仍可在网上点击播放侵犯了周玉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都市频道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应当具备较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作的专题报道应当基于事实,对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舆论监督,目的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都市频道于2018年12月28日采访、2019年1月10日制作并播出的《四十岁喜当爹,我的孩子去哪了》节目(以下简称《寻情记》节目)虽对周玉、被告李移军均使用了化名,但对周玉的采访报道并没有对周玉个人影像采取任何技术处理措施,节目中将周玉婚姻、生育状况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其报道行为致使周玉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都市频道虽辩称取得了李移军的书面委托,但其并未取得周玉对其个人信息及采访内容公开的同意,在周玉提出反对播放意见后亦未及时停止播放,导致周玉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故一审法院对周玉要求都市频道停止播放并停止许可第三方播放《20190110期寻情记》节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周玉要求都市频道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因都市频道是在本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且涉案节目在电视、网络上播放的次数巨大,影响范围广,对周玉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周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结合涉案节目的播放次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都市频道赔偿周玉精神抚慰金
15000元。

周玉要求李移军停止对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考虑到周玉未妥善处理与李移军的婚约财产问题,李移军采取不理智的追讨彩礼行为造成周玉生活困扰,周玉采取了报警、诉讼方式,公安民警及一审法院法官在事件处理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对李移军进行了训诫批评,且李移军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申请对前述婚约财产纠纷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周玉与李移军业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移军理当停止对周玉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应行为,并对之前的不当行为向周玉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对周玉要求李移军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玉要求李移军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双方已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且周玉并未就此诉求进行相应举证,无证据亦无法律依据对周玉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对周玉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作审理。

周玉要求被告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芒果TV网站上的有周玉内容的侵权视频的诉讼请求,因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芒果TV网站平台的经营人,故一审法院对周玉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李移军应当停止对周玉因双方婚约财产纠纷而发表不当言论,并就此行为向原告周玉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限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播放并停止许可第三方播放《20190110期寻情记》节目。

三、由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四、驳回周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1元,由李移军负担231元,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负担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
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玉构成侵权。

都市频道接受李移军单方面的委托后,以解除李移军与周玉的纠纷为由,进入周玉家里拍摄,且问询的内容很多涉及周玉婚恋、怀孕、生育等个人隐私,在制作节目并播出前并未取得周玉的同意,亦未特别告知周玉将如何处理采访、拍摄内容,对周玉的肖像亦未进行特殊模糊化处理,在周玉提出反对播放的意见后未及时停止播放,使周玉的个人隐私保护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李移军的单方委托不能成为都市频道公开报道李移军之外的其他人的隐私的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都市频道对周玉构成名誉侵权并无不当。

都市频道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赵顺容
审判员任燕
审判员张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楠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1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