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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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
1. 死亡:按照被养育人赔偿标准,即:父母、子女、配偶每人赔偿30万元;若无养育关系,则每人赔偿20万元。

2. 重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实际支出或鉴定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轻伤: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实际支出或鉴定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财产损失赔偿
1. 汽车等机动车辆:按照市场价值鉴定后的残值和修理费用赔偿。

2. 非机动车、行人:按照实际损失或者鉴定的合理赔偿费用赔偿。

以上为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建议当事人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这一解释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共计6章70条,包含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逐步回答相关问题,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章强调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缺陷、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等引起的赔偿案件。

第二章第二章主要是针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了谁的过错便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章还规定了对于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分摊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该章明确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撤销馈赠等具体赔偿项目,并对这些项目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章还提出了因人身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和计算方法,以及对继承、受扶养人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第四章规定了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该章规定了赔偿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并强调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要求。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对于赔偿金额非时值因果关系的考量,从而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第五章强调了强制执行和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该章规定了相关机构对赔偿判决的强制执行要求和特殊措施。

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章还规定了赔偿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受害人的赔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第六章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条件的说明。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对于旧案件的适用情况。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定,包括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更加清晰和有序,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实践。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系数
##############################################
14
丧葬费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6个月
死亡证明
交 通 费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15
处理丧葬事 住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宜费用 宿 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
人员出差标准。
8 住院伙食补助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9
外地就医住宿 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10
残疾辅助器具 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 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 农 、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 村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居 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民 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
同一事故中,可以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13
被扶养人生活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 。
误 工 天 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 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 算至定残前一天。

2010年江苏、河南、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江苏、河南、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关于传发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〇一0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发布2009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现将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见附件),供参考。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9658 (平均每年每人收入下同)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220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20606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011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一)农、林、牧、渔业14081(二)采矿业41811(三)制造业29512(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75(五)建筑业30580(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7279(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022(八)批发和零售业24518(九)住宿和餐饮业18753(十)金融业43588(十一)房地产业23762(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91(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02(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08(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801(十六)教育28944(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813(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495(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069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现辖15个省辖市和2个地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本文档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用于确定不同损害程度的赔偿额度。

该表格详细列出了各类人身损害情况的赔偿标准及参考金额,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 以下各章节所列金额仅为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身体损害赔偿标准身体损害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极重四个等级,根据具体病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短暂性精神伤害、轻微心理损害、严重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等级,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性、影响程度等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短暂性精神伤害 ---- ----轻微心理损害 ---- ----严重心理损害 ---- ----精神障碍 ---- ----第四章: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用等,根据损失实际支出以及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医疗费 ---- ----护理费 ---- ----误工费 ---- ----交通费用 ---- ----第五章:精神抚慰金如果案件造成精神创伤,侵权人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影响程度等因素评定。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附件:1. 相关法律规定2. 相关案例参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最新民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立法基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全新版)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1、挂号费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3、检查费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6、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7、其他医疗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分两种情况:(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则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

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人们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越来越关注。

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有益的信息。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在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遵循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具体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坚持公平原则,即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

2. 优先原则:在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的权益优先考虑。

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都以受害人的利益为重。

3. 整体原则: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考虑事故造成的综合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综合评估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二、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临时工作能力丧失:对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丧失临时工作能力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2. 费用损失: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具体的医疗需求、误工时间等因素而定。

3. 伤残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比例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十万至二十五万;二级伤残赔偿金为八万至十五万;三级伤残赔偿金为六万至十一万;四级伤残赔偿金为四万五千至八万五千;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三万五千至六万五千;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两万五千至四万五千;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一万五千至三万五千;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九千至两万五千;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五千至一万五千。

三、河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损失赔偿: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等,按照损失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城镇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
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残 疾 11 赔 偿 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 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 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 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 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 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序 号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疗费发票,结合病 1.医疗费发票;
1
医疗费 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 2.医疗费清单;
据实计算。
3.病历资料。
说明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 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 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 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 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 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6
营养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就 医 7交 通 费
市内 市外
20元/天×门诊次数或 者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 、飞机等交通工具, 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 实计算,但一般不得 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 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8
住院伙食补助 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残疾辅助器具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器具数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 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 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 准。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为准)上一年度农村 农村居民 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 少1年;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伤 残赔偿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河南交通事故赔偿

河南交通事故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

理由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 项计算。

二、2009年5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周口市》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2008年末全市总人口1086万人,常住人口997万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豫高法[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1999]20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

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11477.05元⼆、城镇居民⼈均消费⽀出为:7826.72元三、农村居民⼈均纯收⼊为:3851.60元四、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为:2676.41元(⼆)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五、上⼀年度职⼯平均⼯资为:20935元上⼀年度职⼯⽇平均⼯资为:83.41元(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六、伙⾷补助费:省内每⼈每天30元省外每⼈每天50元七、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标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标准,该标准适⽤时间,受害者可根据受害程度获得医疗、误⼯、护理等11项费⽤。

赔偿标准依据⼈均收⼊统计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交警总队根据最⾼⼈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照海南省统计局上⼀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明确了有关标准。

其中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及⽀出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的收⼊为9395元,农村居民⼈均纯收⼊3256元,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为7128元,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2232.19元,职⼯平均⼯资为15890元。

医疗费由县区级医院发票确定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获赔的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费按近三年平均收⼊计算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简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会给涉及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带来麻烦,甚至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因此,交通事故索赔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为了应对更新的社会环境,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公正保护,由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水平,制定出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伤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二、赔偿标准1. 普通损害一般指伤害事故中不可抗拒的被害人,受到轻微伤害或损伤,疼痛或痛苦不明显,治愈期不超过3日的损害。

根据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可以获得2000元~5000元不等的赔偿金额。

2. 严重伤害3.致残指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部分或全部机能永久性或者暂时性损伤,受害者在全身功能上出现永久或者暂时的异常、弱化或者功能丧失,受害者需要接受慢性治疗、康复治疗、专业护理等较长期治疗的伤害。

根据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致残的赔偿金额将会达到3万元以上。

三、受害人应注意的事项1.尽可能记录受伤后的行动轨迹,详细录取受伤索赔的病历报告、诊断报告等伤害证据,做到赔偿标准的客观,认真,准确。

2.勤提及准确提供赔偿标准以及伤害情况的资料,准确提交受伤证明文件,力求真实地反映被保险人的伤害情况。

3.及时明确收到的赔偿,提醒个人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了解赔偿情况,给予及时详细、有经验的赔偿建议。

4.遵守求偿程序,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求偿过程中,不违反民事侵害责任法的规定,比如不对导致伤害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强制性的赔偿要求。

四、小结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求偿应该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众安全。

同时有利于市民知晓赔偿标准,提升责任意识,杜绝交通意外。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结论,且以一次 为限。
(四)受伤人员的治疗处理
• 就近及时治疗:不管受伤人员 是否住院治疗,在交通事故中 一定要到正规有相应票据的治 疗机构进行治疗。
• 治疗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 由交警责令肇事方先期垫付部 分医药费,但是,如果在事故 中肇事方不承担或承担次要责 任的,尽量在保险理赔限额内 垫付。
如何赔偿?
伤残赔偿金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精神抚慰金
赔偿项目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费
营养费
赔偿项目及计算
1、医疗费:6000元 2、残疾赔偿金:14367元×20年×10%=
28734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3725元×(12年+15
年) ×10%/2=3166元 4、误工费:1800元/30 ×18天=1080元 5、护理费:45元×18天=81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18天=270元
经鉴定构成伤残的: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一到十级,
最重的是一级,最轻是十级。来自伤残等级和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依次为:100%到10%
伤残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赔偿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010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35元; 2011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6058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832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当前,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赔偿多少”这些问题是受害人最关注的问题。

作为肇事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那么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概念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公路赔补偿标准

河南省公路赔补偿标准

河南省公路赔补偿标准一、引言。

公路赔补偿标准是指在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中,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的标准。

河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公路赔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河南省公路赔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公路赔补偿范围。

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造成房屋、土地、农作物、水产养殖等财产受到直接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交通中断、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等而造成的损失。

3. 人身伤害,指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导致人员伤亡、伤残等所造成的损失。

4. 生态环境损失,指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所造成的损失。

三、公路赔补偿标准。

1. 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受损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因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造成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受损,将按照当地房屋、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2. 间接经济损失,根据受损企业、个人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交通中断等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人身伤害,对于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伤残等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和抚恤。

4. 生态环境损失,对于因公路施工、维修、改建等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将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公路赔补偿程序。

1. 受损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进行赔偿协商。

3. 在评估和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应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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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新闻来源:戚谦律师发布时间:2010-3-31 12:49:18 点击量:716次
201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200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发生或201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的,请各地依照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行[2007]115号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豫财行字〔1996〕第2号)同时废止。

附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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