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伤残抚恤金的对象范围。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按照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1. 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2. 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3. 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4. 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600元;5. 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00元;6. 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从确认伤残或者疾病致残之月起发放;2.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发放伤残抚恤金,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抚恤金的保障。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伤残抚恤金,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总之,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出台,是国家对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建设。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让受益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温暖。
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
件若⼲问题的意见》
⼭东省
《⼭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是⾃然⼈的
⼀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山东省关于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山东省关于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通知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
二、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2010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四、2010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39892元农村死亡赔偿金139800.00元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3980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误工费:69.03) 元,采矿业50780(139.12)元,制造业32198(88.21)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262(124.01)元,建筑业28739(78.7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22(112.9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45(157.11)元,批发和零售业31393(86.01)元,住宿和餐饮业22631(62.00)元,金融业66041(180.93)元,房地产业28476(78.0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75(86.7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462(132.7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64(73.8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347(99.58)元,教育39272(107.5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889(112.0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641(116.82)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88(99.42)元。
青岛市关于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划单列市)根据山东省及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通知如下: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98元;二、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0550元;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7531元;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6662元;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49元。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标准。
山东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也有其特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下面将就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山东省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况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1000元至2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轻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000元至5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5000元至2万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万元至10万元。
这些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山东省还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这些赔偿范围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在事故或意外中所面临的各种损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山东省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这一赔偿程序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山东省还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分期支付的情况,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首期赔偿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赔偿金。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山东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了解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广大驾驶人和行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山东省采用了“一次性赔偿”的方式。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赔偿金额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除了考虑受伤程度和医疗费用外,还会考虑受害人的工作能力、家庭情况等因素。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坏、修理费用、车辆残值、财产丧失等方面。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认定书、修理发票、残值评估报告等。
三、死亡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方面。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死亡证明、丧葬费用发票等。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和影响进行评定,赔偿金额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材料。
总的来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的。
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索赔。
同时,也需要提醒广大驾驶人和行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人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山东省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事故赔偿标准山东省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将就山东省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补偿金等,进行合理赔偿。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对于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康复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都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残疾、死亡等情况,也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除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外,山东省还对其他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无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将得到合理的赔偿。
四、赔偿标准执行。
在实际赔偿过程中,山东省将严格执行相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
同时,也将严厉打击恶意索赔、虚假索赔等行为,保护赔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五、完善赔偿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赔偿机制,山东省将不断加大对事故赔偿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力度,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赔偿标准,确保其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山东省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未来,山东省将继续完善事故赔偿标准,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合理的赔偿,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济南市死亡赔偿标准
济南市死亡赔偿标准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济南市对于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
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赡养费等。
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济南市对于死亡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金额规定。
其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为,死者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
具体而言,丧葬费为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死亡赔偿金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抚恤金为每月200元至500
元不等,抚养子女的,每月增加200元至500元不等。
这些具体的金额标准,为受害者家属在面对死亡赔偿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再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死亡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
济南市,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需要依法进行,对于赔偿标准的执行和具体细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总的来说,济南市对于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这为受害者家属
在面对死亡赔偿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对于赔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受害者家属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于死亡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增长8.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增长9.9%。
因此,xx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工程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归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xx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11-27 20:29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山东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对于因意外事故或他人过错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残疾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
在山东省,对于十级伤残的受害人,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十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事故或他人过错所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残疾程度达到十级以上。
十级伤残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伤害,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长期甚至永久的影响。
对于十级伤残的受害人,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在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赔偿金,二是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基本赔偿金是指针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或残疾程度进行定级,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比例根据受害人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在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和伤残程度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
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是指受害人因伤残需要进行的治疗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山东省还对十级伤残受害人进行了一些特殊赔偿,例如心理疏导费、康复治疗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在受害人身体恢复期间所需支出的,目的是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健康,减轻其精神压力和痛苦。
山东省对十级伤残受害人提供了比较完善的赔偿标准,能够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赔偿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希望通过完善的赔偿标准和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篇示例:人身损害是指因意外事故导致个体身体或心理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由各个省份具体规定。
山东省针对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将具体介绍山东省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级伤残:视力双眼明显减退,中度听力损害,以及单侧手腕功能受限。
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市⼈⾝损害赔偿标准⼀、青岛市2012年⼈⾝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28567元(2012年统计)24998元(2011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19297元(2012年)17531元(2011年);三、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纯收⼊为12370元(2012年)10550元(2011年);四、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7661元(2012年)6662元(2011年);五、青岛市在岗职⼯年平均⼯资为32763元(2012年)28549元(2011年)。
附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57134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57134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24740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24740元(城市)75周岁以上142835(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61850被抚养⼈⽣活费城镇居民19297×年限农村居民7661×年限丧葬费163872012年青岛市在岗职⼯⽉平均⼯资2730元,这是今年的⾼保缴费基数,低保基数为2730×60%==1638元。
2730元也是⼯伤职⼯计算待遇的统筹地区职⼯平均⼯资基数。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责任时,⽆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被保险⼈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
2018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请求的起诉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法院受理的,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刑事自诉由原告撤回或由法院驳回的,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受理。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10-7-9 13:47:4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
注意核实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即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要准确)。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
注意审查名称的准确性及其行为能力(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或其他事项有变更的(一般指法人,尤其要注意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改制及住所地的变更),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受害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继承人的顺序证明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一顺序继承人及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有遗漏)。
(二)受害主体的确定1、受害主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提交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如精神状况证明、伤残证明等)。
其个人为诉讼主体,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受害主体死亡的。
以其合法的继承人(注意继承顺序的审查)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不参加诉讼;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应明示),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三)侵害主体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以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被告;侵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明确监护人时,其全部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明确的,追加顺序在前的全部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山东省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山东省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发生交通事故,通常伤者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山东省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五级伤残能获哪些补偿?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找法我为您整理的山东省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等相关内容。
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一、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3、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407元二、赔偿就的信息有以下几点:1、残疾赔偿金=16305元/年 X 20年 X 10%2、精神抚慰金=5-8千元3、误工费= 26407/360 X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4、营养费= 住院天加建休营养期 X 25元/天5、护理费= 26407/360 X 住院日期6、住院伙食补助= 住院天 X 25元/天7、医疗费8、其他,如鉴定费等三、五级伤残能获哪些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
恤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Ai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对该公式的理解:如伤残有多处,假设有三处,一处为七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还有一处为九级伤残,则七级伤残为H=40%,还有两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A1+A2。
如有四处伤残,假设一处为六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还有一处为十级伤残,则H为50% ,其余三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 A1+ A2+ A3,结合:公式看,不管是伤残部位有三处的A1+ A2,还是伤残部位有四处的A1+ A2+ A3它们之和均不得超过10%。
同时还应满足,即A1+A1+ A2+……应小于等于100%。
举例说明: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处和八级伤残,则H=100%,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H=90%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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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2012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