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
2020-2021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200.97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200.9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200.97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单建五、费小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建五、费小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建五;费小东;姚合林;周根发;费冲冲;潘新朋;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原阳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单建五费小东姚合林周根发费冲冲潘新朋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原阳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单建五费小东姚合林周根发费冲冲潘新朋【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原阳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冯超方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马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李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冯超方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马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李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守真冯超方马琨李沛【代理律所】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单建五;费小东;姚合林【被告】周根发;费冲冲;潘新朋;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原阳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观点】结合费冲冲的陈述,姚合林在一审称是单建五的亲家让去干活,其与单建五、费小东谈的价格,该欠条的时间是2018年8月29日,由此可见,事发时的吊车系单建五租赁,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姚合林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转委托合同过错不可抗力管辖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补偿标准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标准:光明卫士律师整理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补偿金9、残疾用具费10、丧葬费11、死亡补偿金12、生活费13、宽慰金人身损害计算方式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补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票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依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判断也许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补偿应当依照其收入的实质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海南省相同也许周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水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 天) ×住院天数补偿。
4、护理费依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限时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补偿能够依照本建议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切合。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依照实质票据认定 ; 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质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住宿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营养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率计算。
8、残疾补偿金(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年×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年×伤残补偿系数(2)受害人在 60-74 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年-(受害人实质年龄 -60 岁)] ×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年-(受害人实质年龄-60岁)]×伤残补偿系数(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补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用具的,应当依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建议,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依照普及型用具的花销计算补偿数额。
2020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正式出炉,死亡赔偿金最高138.8万元!
2020年⼈⾝伤害赔偿标准正式出炉,死亡赔偿⾦最⾼138.8万元!来源:法律公园;⽂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国家统计局近⽇公布了31省份2019年居民⼈均可⽀配收⼊数据。
上海以69442元⾼居榜⾸,逼近7万元⼤关。
北京以67756元位居第⼆名。
上海⼈、北京⼈能挣能花,其居民⼈均消费⽀出超过4万元,同样位居前两名。
居民⼈均可⽀配数据的出炉,意味着,2020年⼈⾝伤害赔偿标准也正式确定,以上海为例:202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均可⽀配收⼊69422元/年上海市2020年⼈⾝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赔偿⾦额(⼈民币:元)死亡赔偿⾦60周岁及以下⼈均可⽀配收⼊*20年61⾄75周岁⼈均可⽀配收⼊*(80-年龄)75周岁以上⼈均可⽀配收⼊*5残疾赔偿⾦(⾃定残⽇起按20年算)60周岁及以下⼈均可⽀配收⼊*20年*伤残等级系数61⾄75周岁⼈均可⽀配收⼊*(80-年龄)*伤残等级系数75周岁以上⼈均可⽀配收⼊*5*伤残等级系数赔偿项⽬赔偿⾦额(⼈民币:元)医疗费按医疗费发票单据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或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营养费20—40元/天护理费护理⼈员有收⼊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理⼯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住宿费60元/天*期限住院伙⾷补助费20元/天*期限交通费按发票单据物损费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等财物损失鉴定费按鉴定费发票单据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实⽤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丧葬费 6个⽉的上年度职⼯平均⼯资被抚养费⽣活费⼈均消费⽀出*年限精神抚慰⾦ 50000*伤残等级系数;死亡的,按50000元计算律师费按发票单据,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法律链接: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损害赔偿】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2021年度17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1年度17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山东省2021年1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元。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山东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故,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2.福建省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39元。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规定,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7160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30487元/年计算。
3.山西省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4793元/年进行计算。
4.内蒙古202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1353元/年进行计算。
2021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高法[2019]241号)规定,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1115元/年进行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人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第131条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死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致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与同一损害后果直接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由于多人间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共同危险行为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人。
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中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放弃赔偿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
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被请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绿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已经采取多次行动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数个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同,则应承担共同责任。
李军、李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李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4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胡晓峰彭晨【审理法官】沈继红胡晓峰彭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军李真李成孟庆华【当事人-公司】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张斌彬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张斌彬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海舰、张斌彬【代理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军;李真【被告】李成;孟庆华;信阳焱和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李军与李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李真是否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李军与李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李真是否应承担责任。
2、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正确4、孟庆华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1、经查,被上诉人孟庆华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口头约定由上诉人李军承揽施工,并通过微信将工程款支付给李军。
后李军让李真安排李成干活并由其支付劳务费用,从一、二审当事人的陈述及款项支付的情况来看,上诉人李军无证据证实其将承揽的工程又承揽给李成,一审认定其与李成系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一、二审孟庆华均陈述厂房建设工程承揽给了李军,李军称李真系给其帮忙,李成无证据证实李军与李真系合伙关系,一审判决李真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陈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陈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泽军贾建新黄跃敏【审理法官】刘泽军贾建新黄跃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陈正雯;吕秀芬;陈正霖;张银收;陈峰【当事人】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陈正雯吕秀芬陈正霖张银收陈峰【当事人-个人】陈正雯吕秀芬陈正霖张银收陈峰【当事人-公司】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画宝勇、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范光磊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画宝勇、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范光磊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画宝勇、胡趁英范光磊【代理律所】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被告】陈正雯;吕秀芬;陈正霖;张银收;陈峰【本院观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
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展开全文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20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河南省是怎样的
2022年⼈⾝损害赔偿标准河南省是怎样的因为⼀些意外事件导致他⼈⼈⾝受到了伤害的,此时构成⼈⾝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包括了民事赔偿责任,⽽要是认定构成犯罪的话,那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说到民事赔偿,⼤家知道2020年⼈⾝损害赔偿标准河南省是怎样的吗?下⽂中律店铺⼩编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损害赔偿标准河南省是怎样的河南省⼈⾝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以实际⽀出为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4、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前北京市标准为50元/天。
6、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合理范围内以实际⽀出为限。
8、残疾/死亡赔偿⾦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常飞【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常飞【当事人-个人】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常飞【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某某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某某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某某吕保周朱建斌宋鹏宇【代理律所】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民委员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被告】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王生、王彦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生、王彦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立谦王小军李路明【审理法官】王立谦王小军李路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生;王彦超;邓州市富圣养殖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乡县供电公司;王文欣【当事人】王生王彦超邓州市富圣养殖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乡县供电公司王文欣【当事人-个人】王生王彦超王文欣【当事人-公司】邓州市富圣养殖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乡县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会立张先哲张振勇【代理律所】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生;王彦超;邓州市富圣养殖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乡县供电公司【被告】王文欣【本院观点】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其可能发生危险的行为及时制止,尽到监护职责。
关于王生、王彦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其二人违规在高压线路下面堆沙,且对他人阻止、提醒、警告不进行有效改正所致,一审根据其二人情况判令其二人连带承担40%赔偿责任,合情合理,王生、王彦超上诉称受害人王文欣及其监护人、供电公司应承担更重责任,应减轻其二人责任,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被监护人恢复原状不可抗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生、王彦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其二人违规在高压线路下面堆沙,且对他人阻止、提醒、警告不进行有效改正所致,一审根据其二人情况判令其二人连带承担40%赔偿责任,合情合理,王生、王彦超上诉称受害人王某及其监护人、供电公司应承担更重责任,应减轻其二人责任,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禹州市路灯管理所、党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禹州市路灯管理所、党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2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谢新旗【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谢新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禹州市路灯管理所;党子尧;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禹州市路灯管理所党子尧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党子尧【当事人-公司】禹州市路灯管理所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光普河南禹羲律师事务所;方多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光普河南禹羲律师事务所方多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光普方多【代理律所】河南禹羲律师事务所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禹州市路灯管理所【被告】党子尧;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禹州市钧台街道办【本院观点】关于党子尧的受伤地点及经过有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事件详细信息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党子尧在跟家人在禹州市颍河大街××老桥××西游园内游玩时,被游园内路灯线杆裸露的电线电到左手造成电击伤的事实,路灯所上诉提出党子尧受伤事实不清的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5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当事人】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当事人-个人】胡开强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范利英【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代理律师/律所】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池玉芳马晓民郭素睿范希魁【代理律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被告】张少礼;康九娥;张恒;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原告未起诉雇主系其对诉讼权利的选择,其雇主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胡开强及移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刘杰、卢成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卢成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8【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继田张伟李彬【审理法官】余继田张伟李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卢成龙;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杰卢成龙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卢成龙【当事人-公司】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威、王雅洁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威、王雅洁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威、王雅洁【代理律所】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被告】卢成龙;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刘杰对卢成龙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质证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刘杰对卢成龙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刘杰承包了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的玻璃划片和磨边打孔劳务,刘杰雇佣卢成龙等人从事玻璃划片和磨边打孔的具体劳务,信阳亿玻玻璃有限公司根据产量,付给刘杰总劳务报酬,之后再由被告刘杰向卢成龙等人发放各自应得的报酬。
且在本案第一次一审中,2021年5月25日的庭审笔录第5页中,刘杰亦承认卢成龙是其雇佣。
从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卢成龙和刘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原审法院根据雇佣法律关系进而判决上诉人刘杰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4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赵飞【当事人-公司】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池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王晟仕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范向阳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池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王晟仕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范向阳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池王晟仕赵凤阁范向阳【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护理费等数额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护理费等数额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赵飞在河南润凯公司承建的葛天玫瑰园小区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居住在该工地尚未完工的楼房中,其于2019年3月8日凌晨1点左右从二楼电梯井掉下摔伤。
李红卿、祁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红卿、祁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杰张靖肖永强【审理法官】李杰张靖肖永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红卿;祁飞【当事人】李红卿祁飞【当事人-个人】李红卿祁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红卿【被告】祁飞【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红卿向被上诉人祁飞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650.95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过错正当防卫第三人物证新证据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红卿向被上诉人祁飞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650.95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李红卿因电梯安装与被上诉人祁飞及其工友发生纠纷,将祁飞砸伤的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询问笔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李红卿应对祁飞的损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判决李红卿向祁飞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650.95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红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红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5:10:2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30日下午,原告祁飞与工友××涛受朱帅冰指派到禹州市××路××菜市场××号进行电梯安装施工,被告李红卿因电梯一楼进口安排施工位置和之前被告与开发商安占锋约定位置不同问题劝阻原告祁飞与××涛在一楼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原告祁飞与××涛拒绝,遂与被告李红卿发生争执,被告李红卿用砖头、土块等物将原告祁飞脸部和腿部砸伤,禹州市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接处警,2019年9月3日经禹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祁飞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平顶山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平顶山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平顶山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二、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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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数字及各行业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20年2月5日发布的2019年河南主要调查数据整理,2020年或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19年河南省赔偿案件的各项数据(元)
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2.68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
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63.75
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
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45.99
2019年度:
河南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902.68元
河南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331.79元
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181元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
(城镇42359、农村16021)
(一次性工亡金847180元)
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
(城镇28063、农村13328)
(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338号文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三类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故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三类案件可以适用以上标准。
而三类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将达到(34200.97元/年×20年)68401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将达(21971.57元/年×20年)439431.4元。
《2019年河南统计年鉴》(2020.2.8)
4-14: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
1、农、林、牧、渔业为44314元/年、121元/天。
2、采矿业为66394元/年、181.9元/天
3、制造业为52474元/年、143.7元/天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79134元/年、216.8元/天
5、建筑业为53163元/年、145.6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为53682元/年、147元/天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71392元/年、195.5元/天
8、住宿和餐饮业为41808元/年、114.5元/天
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79543元/年、218元/天
10、金融业为116047元/年、318元/天
11、房地产业为58396元/年、160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51501元/年、141元/天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83301元/年、228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47609元/年、130元/天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5677元/年、125元/天
16、教育业为71053元/年、194.6元/天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77481元/年、212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67815元/年、185.7元/天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68197元/年、186.8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