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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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2.2.7使用权类型。(1)集体建设用地分别填写批准拨用、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无手续。(2)宅基地填写批准拨用、无手续。(3)设施农用地填写核准使用。

2.2.8土地坐落。

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坐落填写。

2.2.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内容一致。(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填写“/”。

2.2.10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等。

2.2.11证件编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等。

2.2.12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应与直接委托书的名称一致。无代理的填写“/”。

2.2.13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等。

2.2.14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等。

2.2.1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填写“/”。

2.2.16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

代码可省略。

2.2.17宗地代码。填写确定的十九位宗地代码。

2.2.18所在图幅号。(1)比例尺。填写1:500。(2)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2.2.19宗地四至。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相邻的,填写相邻宗地的使用权人名称。相邻土地未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2.2.20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无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批准用途不明确的,填写“/”。

2.2.21实际用途。(1)集体建设用地。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GB/T21010 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地类代码为“072”。

2.2.22批准面积。填写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无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批准面积不明确的,填写“/”。

2.2.23宗地面积。填写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经测量得到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单位为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24建筑占地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25建筑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26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填写“/”。

2.2.27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无共用情况的,填写“/”。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填写一个共用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用地面积分摊表。

2.2.28说明。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2.3 界址标示表

2.3.1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2.3.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

2.3.3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间距),单位为米,小数点后保留2位。2.3.4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2.3.5界址线位置。按照本细则3.3.2.4的规定标记在对应位置标记“√”。

2.4 界址签章表

2.4.1界址线起点号、终点号:按照相邻宗地界址线包括的界址点,逐点填写界址点号。

2.4.2邻宗地指界人宗地代码:本宗地与使用权宗地相邻的,填写相邻使用权宗地的宗地代码;无相邻使用权宗地的,填写所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代码。邻道路、河流

等线状地物,且线状地物单独划宗的,填写线状地物宗地代码;未单独划宗的,填写“/”。

2.4.3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邻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2.4.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2.5 宗地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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