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睢公(西)行罚决字〔2021〕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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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睢公(西)行罚决字〔2021〕
112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睢公(西)行罚决字〔2021〕1121号
【处罚日期】2021.08.02
【处罚机关】睢宁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睢宁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睢宁县
【处罚对象】袁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6:48
睢宁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公(西)行罚决字〔2021〕1121号
被处罚人袁x。
现查明:2021年08月01日10时40分许,在睢宁县中央大街辅道与红光路交汇处东侧海洋汽车修理厂门前,潘x与徐红因财产分割问题有纠纷,潘x带人前来修理厂拉东西,徐红前去阻止,潘x持约两米长铁棍追打徐红未果,继而辱骂并持铁棍殴打帮徐红拿包的袁x,袁x抓住铁棍后用右拳连续击打潘x头部五次。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睢宁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政府或徐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睢宁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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