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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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
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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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实现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处置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
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
(二)清理方法。
根据土地供应台账和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采用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
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并
将台账主要信息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形成闲置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做到“台账、图斑、实地”相一致。
三、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
(一)认定标准。
认定闲置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1、闲置土地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完成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2、低效用地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2)已竣工投产项目连续两年无缴纳增值税记录的。
(3)亩均纳税虽无合同约定,但达不到园区内同行业平均值百分之五十的。
(4)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分工
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清查摸底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依法认定和处置工作。
区发改、住建、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恶意囤地、炒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未处理完毕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4、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高新区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变更、解除或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1、自主改造。
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高新区,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区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不动产证后,向高新区申请集中开发利用。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可办理分割、合并转让。
3、兼并重组。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4、协议置换。
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五、防范和监管
闲置低效用地盘活过程中引进的新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政策要求,亩均纳税按现行标准执行。
(一)加强土地抵押管理
对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出让工业用地,应在招拍挂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工业类项目在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后申请抵押登记的,已建面积占规划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约定投资额25%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达到合同约定)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已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实行优惠政策所得追偿机制
将优惠政策所得追偿内容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企业(项目)或出让、转让企业用地的,在退出、转让、出让时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项目),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冀州高新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法院、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
高新区负责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产出效益;住建局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提供宗地信息等情况;税务局负责企业税收征缴情况;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全程介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处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各项工作。
冀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