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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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10
•【字号】张政办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水资源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内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供水计量装置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20湖南省城
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以下称《技术标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水企业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审查,未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开发单位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也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的供水设施开工建设前须向社会、业主公布施工单位。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招标确定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

供水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结算计量装置及其组件并安装、加封,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准确度达不到要求或者到期轮换时,需要更换的由供水企业免费更换。

第九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由政府依法委托供水企业建设。

第十条新建成住宅项目的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

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当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

二次供水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企业同步参与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专项验收合格的,出具《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专项验收表》,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手续,明确维护费用承担等权利、义务,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在保质期内的质保责任由承建方负责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负责。

未经专项验收或者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严禁并入城市市政供水管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对接管后的供水设施纳入统一管理维护,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供水。

(一)定期做好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及清洗,公开水质相关信息。

(二)做好供水设施的巡检、维护、维修工作,保持管道完好。

(三)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定期完成结算水表抄读、水费收取等工作。

(四)定期开展用水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一)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不合理收费。

(二)推行互联网+获得供水服务模式,推动维修、立户、过户、缴费、开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所有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三)建立一套完整的报装系统,用户可以通过热线和在线平台提交用水报装申请,实现信息化、零资料。

(四)主动上门对接用户,推行保姆式代办,实现用户零跑路。

(五)建立客户服务热线系统,实行电话“一站式”服务。

第十六条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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