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纳税延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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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延缓征 收 的 税额 如
, ,
日本 的税 收递 延制 度的程序 本 的 纳 耗 延缓是 由 国 税 局 长 税 务 署 长 或 海 关
: 、
有根 据 滞 纳 处 分 被 扣 钟 的 财 产 墓 于 取 得 延 缓 纳 税 人 但 是 如果 扣 钾 的 财产 中有
、
日
关 长 在下 述三种 情况下批准 进行
, ,
,
纳 说 人 缺 乏 纳 税 资 金 交 纳 说款 延缓
, ,
对 获 得 延 缓 纳 税权 的 纳 税人 如 根据 其 肘产 状 况 及 其 情 况 的 变 化 状 况 认 为 继 续 延缓 已 不妥 当 等 一 定 的 事实发 生 时
。
,
确 有 困 难 时 准 许 在 纳 税 期 限之 后
,
交 纳 的 金 领 在 一 年 内可 以 延 缓 征 纳
, , 。 ,
员要 加 强 鉴 别
难
,
,
分 析 纳 税人 在 什 么
, 。
情 况下 能 够克 服 困
获得 上 述 ( 1 ) 中
,
合 理 确 定 延 期 墩 税 的 时 间 跨 度 视 其 变化 可 以 取 消 三 是 在 我 国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中
但 是 该 期 间和
得 到 了 免除资金成 本的 好 处 便 产 生 了
递延式 支 出
1 日
。
已 确 定 的 纳 枕延 缓 期 间 合 并 不 得 超 过 两
。
旧 本的税收递延制 度 的 概念
。 , ,
年
当 税 务 署 长在 决 定 延 缓 纳 税 或 决 定
,
本 税 法 对 纳 税 延 缓 (下 称 税 收 递 原 则 上 税款 应 在 交
。
或 缩 短递 延 纳 税 时 限
,
所讲 的 延缓 许 可 的 纳 税 人 根 据 同 一 理 由 在 延 缓 期 间 内 不 能 交 纳 被 延 缓 的 枕 额 时 同 样 可 以 申请 本 条 件 所 述 的 延缓
。
延) 作 了明 确 规定
,
延 长 延缓期 限 时 应 当将 延缓 有 关 的 金
纳 期限 内交 纳 交 纳 期 限届 满 后 履行 纳
运 学 彭 坤 京 李 口
额 延缓 期限 等通知 到 纳 税 人 ; 拒 绝纳 税 人 申请 时 亦 一 样
。 ,
,
税 义 务 的 属 于 履行迟延
些原 因
, ,
但是 若因 某
, ,
墓
税制 度 (纳 祝 延 缓 制 度 ) 给 我 们 的 启
、
于 该 中请
在 纳 税 期 限 后 一 年 之 内 对 其 国 枕 的 全部 或
。
示 有四 点
:
一 是 在 我 国 相 应 的枕收 法 律 法 规 中 应 该 严
( 即 纳 税 延 缓 ) 的 条件
。
一 部 分 的征 收 可 以 延 缓 征 税
▲ 它 山石 ▲
纳 枕 延 缓 又 称 为 税 负分 期 报 纳 或 税收 递 延 这 种 税式 支 出 形 式 有 两 个 内
。 ,
的 税 额 基 于 纳 枕 人 在 其 交 纳 期 限 内进 行
,
容 一 是现 在应 纳 枕款 允 许 将 来 墩 纳 因
而对 出
”
,
:
,
现在 应 收 的枕收 来 说 是 一 种
。 ,
日
前 实 际 税 负 的减
”
” 轻 而 得 到 收 入 ; 另是 随 着 说款 的 延 期
同时
,
(2 ) 和 (3 ) 的情况
,
原 则 上 要求 对
,
墩 纳 政 府 失 去 了相 当 于 应 纳 祝款 的 资 金 收 入 支 出 (损 失 ) 数颇 大 致 相 当 于 从
。
,
延 缓 有 关 的 金额 提 供 足
,
,不 同 于 展 期 交 纳 后 者 是 为 了使 纳 税 义 务 人筹 备纳枕 资 金而 设立 的制 度
、 、 ,
可 以 取 消 纳 枕 延 缓 权 或 缩 短 延缓 期 限
3
.
日 本的
日 本 的 税收递延制度 的 实施效果
, ,
所 得税 法 人 说 继 承税 及 礴 予 枕 都 采 取
、
格 限 定 享 受税 收 递 延
、 、
二 是 在有
。
( 2 ) 由 于 自然 灾 害 盗 窃 疾 病
,
负伤 事 业 的 停 止
, ,
、
关 税 法 中 必 须 明 确 规 定税 收 递 延 的 延 长 期 限
税 务官
度 止 有 关 事 业 的 明 显 损 失 及 其 它 类似 上 述 事 实 纳 税 人 暂 时 无 法 交 纳 其 国 税 时 基 于 纳 说 人 的 申谙 时 不 能
,
纳枕 期 限 在受 害 日 后 到 来 并 且 受损 失 日 以 后 一
,
实 行 纳 税 延 缓 时 免 除 延 缓 交 纳 期 限 内滞 纳 税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滞 纳 税款
日 本 的延 缓 征
。
年 内 应 纳 的 国 貌 对 其 中 申请 以 前 应 纳
国税
,
税额 已 确 定 的
。
由 纳 税 人 在 灾 害停 止 日 后 两 个 月 内进行 申 请
,
够的 担 保 并 且 在
,
,
延 缓期 限 内 纳 悦人 无 法 交纳 被 延缓的 金 额 如 认 为 有 不 得 已 的 理由 的 申请 还 可 延 长 其 时 间
, 。 ,
银 行 借 得 相 同 资金 的 成 本
,
依 法 允许 现
,
巷于幼税人
,
在 的税 收 到 将 来 再 橄 纳 使 纳 税 人 从 中
l ( ) 由于 地震
、 、 ,
产 生 天 然 果 实 的 材 产 有 价证 券 债 权 或 无 形 财 产 权
,
风 灾 水 灾 等 自然 灾 害 给 纳 枕 人 的
时 就天 然 果 实 和 第三 债 务 人给付 的 金 钱 可 以 直接 充 抵 延 缓 征 收 的 国枕
。 ,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时 若 属 纳 税 义 务 于 灾 害停 止 以 前 确立
而 纳 说人 则 因
“ “
“
支
日 纳 的 本 制 缓 延 度 税
的 中请 在 自 其 交 纳 期 限 起 一 年 内 对 不
能 交 纳 部 分 的 金 额 可 以 延 缓征 纳
, , 。
,
,
上述 ( 2 )和 ( 3 ) 的 情况 可 以将 与延 缓 有关 的 金额 作适 当 分割 分别 确 定 延 缓期 间
了 这 一 制度
。
在 实行 纳 税延 缓 ( 即税收 递 延 ) 时 其 延 缓 期 间 内 就 延 缓 征 收 的税 额 不 得 再作 督 促或 滞 纳 处 分 的 申 请 可 以 解 除 其扣 钾
、 , , 。 。 ,
纳 税 延 缓 被 称 为 征 收 延缓
。
,
与 国税 通 则 法 作 了 相 同 的 规 定
.
对 延缓征 收 的 税额 如
, ,
日本 的税 收递 延制 度的程序 本 的 纳 耗 延缓是 由 国 税 局 长 税 务 署 长 或 海 关
: 、
有根 据 滞 纳 处 分 被 扣 钟 的 财 产 墓 于 取 得 延 缓 纳 税 人 但 是 如果 扣 钾 的 财产 中有
、
日
关 长 在下 述三种 情况下批准 进行
, ,
,
纳 说 人 缺 乏 纳 税 资 金 交 纳 说款 延缓
, ,
对 获 得 延 缓 纳 税权 的 纳 税人 如 根据 其 肘产 状 况 及 其 情 况 的 变 化 状 况 认 为 继 续 延缓 已 不妥 当 等 一 定 的 事实发 生 时
。
,
确 有 困 难 时 准 许 在 纳 税 期 限之 后
,
交 纳 的 金 领 在 一 年 内可 以 延 缓 征 纳
, , 。 ,
员要 加 强 鉴 别
难
,
,
分 析 纳 税人 在 什 么
, 。
情 况下 能 够克 服 困
获得 上 述 ( 1 ) 中
,
合 理 确 定 延 期 墩 税 的 时 间 跨 度 视 其 变化 可 以 取 消 三 是 在 我 国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中
但 是 该 期 间和
得 到 了 免除资金成 本的 好 处 便 产 生 了
递延式 支 出
1 日
。
已 确 定 的 纳 枕延 缓 期 间 合 并 不 得 超 过 两
。
旧 本的税收递延制 度 的 概念
。 , ,
年
当 税 务 署 长在 决 定 延 缓 纳 税 或 决 定
,
本 税 法 对 纳 税 延 缓 (下 称 税 收 递 原 则 上 税款 应 在 交
。
或 缩 短递 延 纳 税 时 限
,
所讲 的 延缓 许 可 的 纳 税 人 根 据 同 一 理 由 在 延 缓 期 间 内 不 能 交 纳 被 延 缓 的 枕 额 时 同 样 可 以 申请 本 条 件 所 述 的 延缓
。
延) 作 了明 确 规定
,
延 长 延缓期 限 时 应 当将 延缓 有 关 的 金
纳 期限 内交 纳 交 纳 期 限届 满 后 履行 纳
运 学 彭 坤 京 李 口
额 延缓 期限 等通知 到 纳 税 人 ; 拒 绝纳 税 人 申请 时 亦 一 样
。 ,
,
税 义 务 的 属 于 履行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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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若因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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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 度 (纳 祝 延 缓 制 度 ) 给 我 们 的 启
、
于 该 中请
在 纳 税 期 限 后 一 年 之 内 对 其 国 枕 的 全部 或
。
示 有四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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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 在 我 国 相 应 的枕收 法 律 法 规 中 应 该 严
( 即 纳 税 延 缓 ) 的 条件
。
一 部 分 的征 收 可 以 延 缓 征 税
▲ 它 山石 ▲
纳 枕 延 缓 又 称 为 税 负分 期 报 纳 或 税收 递 延 这 种 税式 支 出 形 式 有 两 个 内
。 ,
的 税 额 基 于 纳 枕 人 在 其 交 纳 期 限 内进 行
,
容 一 是现 在应 纳 枕款 允 许 将 来 墩 纳 因
而对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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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 应 收 的枕收 来 说 是 一 种
。 ,
日
前 实 际 税 负 的减
”
” 轻 而 得 到 收 入 ; 另是 随 着 说款 的 延 期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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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 (3 ) 的情况
,
原 则 上 要求 对
,
墩 纳 政 府 失 去 了相 当 于 应 纳 祝款 的 资 金 收 入 支 出 (损 失 ) 数颇 大 致 相 当 于 从
。
,
延 缓 有 关 的 金额 提 供 足
,
,不 同 于 展 期 交 纳 后 者 是 为 了使 纳 税 义 务 人筹 备纳枕 资 金而 设立 的制 度
、 、 ,
可 以 取 消 纳 枕 延 缓 权 或 缩 短 延缓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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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的
日 本 的 税收递延制度 的 实施效果
, ,
所 得税 法 人 说 继 承税 及 礴 予 枕 都 采 取
、
格 限 定 享 受税 收 递 延
、 、
二 是 在有
。
( 2 ) 由 于 自然 灾 害 盗 窃 疾 病
,
负伤 事 业 的 停 止
, ,
、
关 税 法 中 必 须 明 确 规 定税 收 递 延 的 延 长 期 限
税 务官
度 止 有 关 事 业 的 明 显 损 失 及 其 它 类似 上 述 事 实 纳 税 人 暂 时 无 法 交 纳 其 国 税 时 基 于 纳 说 人 的 申谙 时 不 能
,
纳枕 期 限 在受 害 日 后 到 来 并 且 受损 失 日 以 后 一
,
实 行 纳 税 延 缓 时 免 除 延 缓 交 纳 期 限 内滞 纳 税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滞 纳 税款
日 本 的延 缓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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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内 应 纳 的 国 貌 对 其 中 申请 以 前 应 纳
国税
,
税额 已 确 定 的
。
由 纳 税 人 在 灾 害停 止 日 后 两 个 月 内进行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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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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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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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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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 生 天 然 果 实 的 材 产 有 价证 券 债 权 或 无 形 财 产 权
,
风 灾 水 灾 等 自然 灾 害 给 纳 枕 人 的
时 就天 然 果 实 和 第三 债 务 人给付 的 金 钱 可 以 直接 充 抵 延 缓 征 收 的 国枕
。 ,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时 若 属 纳 税 义 务 于 灾 害停 止 以 前 确立
而 纳 说人 则 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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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日 纳 的 本 制 缓 延 度 税
的 中请 在 自 其 交 纳 期 限 起 一 年 内 对 不
能 交 纳 部 分 的 金 额 可 以 延 缓征 纳
, , 。
,
,
上述 ( 2 )和 ( 3 ) 的 情况 可 以将 与延 缓 有关 的 金额 作适 当 分割 分别 确 定 延 缓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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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实行 纳 税延 缓 ( 即税收 递 延 ) 时 其 延 缓 期 间 内 就 延 缓 征 收 的税 额 不 得 再作 督 促或 滞 纳 处 分 的 申 请 可 以 解 除 其扣 钾
、 , , 。 。 ,
纳 税 延 缓 被 称 为 征 收 延缓
。
,
与 国税 通 则 法 作 了 相 同 的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