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南荣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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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南榮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基隆市仁愛區南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七規定,訂定基隆巿仁愛區南榮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使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有所遵循,與保障並尊重教師,其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專業自主決定及行為,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及學校章則之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依法聘用之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及其
他專業人員。

二、教育活動:由教師安排之教學及其他相關學習課程或活動。

三、家長會:指家長會長及家長代表相關人員。

四、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五、管教措施:指為達成教育目的,而處理學生行為問題,並使
教育活動順利進行之措施。

第三條為導正學生行為,學校及教師應依法共同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之調處、行政救
濟與司法訴訟,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積極協助及處理。

第四條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得協調家長配合,必要時,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第五條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應依學生身心障礙之情形,另為妥適之處理。

第六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四、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五、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及個別差異。

七、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到校共同處理,並遵守正當的法令、章則、
程序執行之。

學生身心有特殊狀況時,學校應主動向學生及家
長進行了解。

第七條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
解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
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
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八條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
令、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及其他
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
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以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
明。

第九條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
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措施
第十條教師應依相關法令、章程,並循專業原則,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如需專業協助,得
請學校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洩漏。

第十二條對於表現優良之學生,得移請學校或家長會為獎品、獎狀、獎金、獎章或其他獎勵。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影響其身心發展之行為、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學校常規等行為,學校及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學生之行為嚴重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
並會同家長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委員會)協調處
理。

學生於校外發生不良行為時,由學務處聯繫家長到場協助處理之。

其行為已達違反學校常規等相關規定,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時,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且該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時,
需有家長陪同參與。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一)學校教育人員應從旁指導。

(二)留置前,應經家長同意,家長應負接送學生之責任。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

六、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知會監護人且內容不公開)。

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考量學生身心狀況,以站立方式反省,且以當節課為限。

九、取消下課時間,但排除上廁所時間。

十、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

十一、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

採取前述措施前,應視學生的狀況而作調整。

第十五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學校或教師,得予以暫時保管,於適當時機返還學生,必
要時,得通知家長領回。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應立即處置並向學校反應,由學校通知家長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六條學校為辦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委員會設置、召集及議決悉依基隆巿各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
要點辦理。

另辦理事項國民小學依基隆巿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
導實施要點。

第十七條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小團體輔導課程。

學務處認為針對需要接受協助之個案,擬採取參加小團
體輔導課程之處置時,應依學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小
團體輔導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第十八條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理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
時,應通報學校。

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
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
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
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十九條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通知學校向基隆市政
府(以下簡稱市府)及教育部校安即時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知學校向市府及教育部校安即時
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通知學校向市府及教育部校安即時通報網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
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市府及教育部校安即時通報網通報。

第二十條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
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
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
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
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
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
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
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本校應予以告誡。

其一再有不
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
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
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
理。

第四章救濟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依學校規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益者。

二、依第六條輔導與管教,家長所需之配合事項,但家長認為礙難
辦理者。

學生之申訴應由學生或家長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基隆巿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第二十八條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校訂定之學生申訴評議辦法處
理。

第二十九條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
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

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
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
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
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三十一條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
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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