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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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一篇: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
1.州法院体制
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上诉法院
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不管采取何种名称,它的职能是相同的,即审查下级州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这就是对上诉管辖权的行使。
州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范围是相对狭窄的,它并不审查那些案件的事实,也不能把自己对正义的理念来代替初审法院的理念,它所做的是对审查初级法院的判案记录,进而来确定下级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是否有错以及在将实体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是否有误。
”(格林“初审法院的工作”《法院公共和法的爆炸》第七期 16页1995年版琼斯著)
“人们诉讼权利”应当包括对所有法庭做出的不利裁判进行上诉复查的权利,这一现代理念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
在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司法历史的头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上诉只是一个“面子问题”,而不是一种权利。
依据每个州的现行成文法,在诉讼争议中败诉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其他法院对于原法院做出的判决再进行至少一次的复查。
当然,这种承认上诉作为一项实体权利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导致了上诉案件的大量增加,并很快造成州终审法院的诉讼时间表拥塞到无从处理的地步,尤其是那些人口众多的州。
作为回应,大多数州都设立了中级上诉法院,拥有审查并最终裁决大量案件的管辖权,比如说那些并不引起新的或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案件,基于此,终审法的政策是给终审法院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接受或否决对上诉审查的请求。
如果案件很轻易地就可以从中等上诉法院上诉到终审法院的话,那么中等上诉法院也就未实现“过滤”案件这一设立它的初衷。
由于几乎所有州的诉讼都在不断增大,逐步地中级上诉法院而非终审法院将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机关。
2.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是唯一的一个依联邦宪法直接设置的法院。
而联邦司法系统的其他法院都是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由国会组织法予以规定的。
在联邦司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其中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是在第
一届国会中通过的,这部法律是国会早期通过的法令之一,于1789年9月24日成为法律。
这部名为“美国司法系统组织法”的法律,体现了第一届国会所作出的关于确定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
这一决议是为了解决联邦宪法本身没有解决的问题:即联邦国家是否要像设立联邦最高法院一样去设立一些联邦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或者联邦法律的解释权与实施权是否应该全部给与那些州立的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还是应该由联邦最高附行使。
自1789年以来,联邦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第一届国会关于确立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即关于设立联邦初审和上诉法院的决议,仍然为将来美国的司法道路指名了方向。
现存的联邦法院体系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层级:一是有普通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它被称作为地区法院;二是中级上诉法院被称作为上诉法院;三是最高法院。
它是根据宪法第三章特别产生的,它不仅作为联邦司法体系中的终审法院,也是作为州司法体系的终审法院。
也有一些特殊的联邦法院(如索赔法院或税务法院)。
就他们的特定的管辖权来说,这些法院的功能或多或少有些象地区法院,但是在联邦法院体系中,没有具有限管辖权的联邦审判法院。
1)联邦地区法院据现行国会立法,美国被划分为91个联邦司法行政区,每个区都拥有自己的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拥有1个地区法院,人口众多的州通常被划分为2、3或4个司法行政区。
以纽约为例,它拥有4个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是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审判通常由1个法官主持。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主要是对于涉及州法律的实施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或联邦成文法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案件,需要召集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作出决定。
虽然它们在实质功能上相当于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可以感到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还是有限的:象其他联邦法院一样,它们不能受理超出宪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的案件。
宪法第二章第二条是主要设定外延限制的条款,这些以外的案件都是联邦法院无权管辖的也不能由国会授予管辖权。
相应的结果是,美国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必须建立在两种基础
上,要么以争议事件的性质为基础(如由宪法或美联邦法律所引起的案件);要么以争诉事件当事人的性质为基础(如美联邦可能充当当事人的案件或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案件)。
地区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可以归入一下三种案件:(1)美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这既包括美国是原告或被告的民事案件,又包括美国提起的违法控告。
(2)有关“联邦问题”的案件,即有关宪法条款或者联邦法规和规范的解释和效力问题;(3)“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它适用于美国不同州的公民之间。
为了适应不同管辖权的需要,一个公司必须成为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州的“公民”,也必须成为它的主要业务经营地的州的“公民”。
现行的联邦立法对地区法院在一些“联邦问题”和全部“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的管辖权上施加了进一步的限制:“诉讼的事项必须超过5万美元。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子——举例来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且涉及超5万美元的诉讼——根据“审判地”,可以在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所在地区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在这些案件中选择,正如他所能的那样,不在联邦法院而是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到与州法院同一地区的联邦法院,在那里案件将得到审理很裁决。
如果案件是在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被起诉,则案件不能由被告移交。
“国籍差异”管辖的历史根源得自以前人们的忧虑,即一州的公民可能会在他对手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得到不公平的对待,即使这种旧式的关切在当被告在自己的地盘上被起诉时可谓是不适用的。
整个联邦地区法院的审理程序是一致的,无须考虑各州法院之间在程序上的差异。
1934年,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普通法律诉讼和衡平法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
这个统一的规则,却被一直视为“联邦规则”,由最高法院公布并于1938年生效,虽然偶尔修改。
2)联邦上诉法院
现行联邦立法将美国进一步分成数个巡回审判地区,每个地区有各自的上诉法院。
每一上诉法院都有权受理巡回审判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初审的上诉案件。
美国现有13个巡回审判地区。
联邦巡回审判区与其他巡回审判区有所不同,其审判管辖权有标的物界定而非由地理
位置决定。
成立于1982年,继承了原索赔法院和海关与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制度。
尽管在极少数情况下,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可以召开全体法官,审理和裁定一些特别难断或特别重要的案件,但是,联邦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均有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审理。
这三位参与联邦上诉案件审理的法官通常都是巡回法院法官,但是,出于受理上诉案件的需要,国会立法授权地区法院法官临时参与上诉法院的案件审理。
近几年来,由于联邦上诉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由两名巡回法官和一名地方法院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定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
3)联邦最高法院
理解并记住最高法院作为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后的救济途径这一功能,关键在于明白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复审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被其受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
败诉方当事人仅主张对其判决有误的,即使该主张具有说服力也不能获得最高法院的复审;她必须首先说法最高法院相信其案件中存在的争端作为普遍适用的联邦法律中的争端,足够重要的值得最高法院考虑。
绝大多数案件只有通过“诉请调取案卷令状”才能有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并获得判决。
调取案件令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国会法案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发出或拒绝发出。
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九名法官中有四名以上投票同意受理案件,即同意审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则法院将会发出调取案卷令状。
像绝大多数案件一样,如果调取案件令状的诉请被驳回,就意味着上诉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成为某一具体争议中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调取案卷令状的请求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支持上诉法院或其他复审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意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调审请求的驳回仅仅表明法官们认为这些涉案事实对于联邦法的完善发展并不是很重要,不值得法官们给予极大的关注。
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管辖权的自由性有其合理的政策基础: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普通上诉案件会多得应接不暇,法院将不能全面细致的考虑那些重大案件。
最高法院作为联邦体系的公断人,宪法自由权利的最
终捍卫者,美国法院执行的所有法律的一致性和实体正义的最高监督者,它必须对重大案件做出终审判决。
最近一年的案卷表明了为了合理控制判决工作量最高法院在调审程序中行使了自由裁量的程度:在1994年10月的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审查了2185个调审请求,只批准了83例。
(不足4%)
第二篇: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1)U.S.district courts(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2)U.S.courts of appeals(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and confirmed by Senate.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U.S.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caseloads.Currently, there are ninety-four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的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
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4个。
U.S.District Courts conduct trials concerning federal matters, such as federal crimes and enforcement of federal statutes.Most federal crimes involve crime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or crimes occurring on federal property.For example, one crime, kidnapping, is a federal crime even though it does not occur on federal land.Federal jurisdiction for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is based on taking of the victim across state or country lines and th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failure to release the victim within twenty-four hours after seizure creates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such person has been transported to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
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
例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
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人成为人质24小时之后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
Moreover, it is possible to sue a federal court even though the claim is based on state law when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re from different states and countries.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jurisdiction exists when a plaintiff is a citizen of one state and the defendant is a citizen of another state, or when one party is a foreign country or a citizen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the other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amount of claimed damages in a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case must be at least $75,000.另外,如果
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解决。
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
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得低于75000美元。
Also, there are other courts with original, but special(or limited)jurisdiction, such as the federal bankruptcy courts and others show in Exhibit3-1.另外,还有一些法院拥有特别或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破产法院和图表3-1种所列的其他法院。
b.U.S.Courts of Appeals 联邦上诉法院
In federal court system, there are thirteen U.S.courts of appeals—also referred to as U.S.circuit courts of appeals.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for twelve of the circuits, including the U.S.Courts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hear appeals from 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s located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judicial circuits.The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Thirteen Circuit, called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national appellate jurisdiction over certain types of cases, such as cases involving patent law and cases in which the ernment is a defendant.Also heard before this court are appeals from specialized courts(e.g., the U.S.Claims Court and the U.S.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and claims arising from decisions of feder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它包括12个巡回去和1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
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地球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十三个巡回审判区的上诉法院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
这类法院也审理特别法院的上诉案(如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和美国联邦国家贸易法院)和联邦行政机构的判决引发的索赔案。
c.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level of the three-tiered model of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According to the language of the Article 3 of the U.S.Constitution, there is only one national Supreme Court.All other courts in federal system are considered ―inferior‖.Congress is empowered to create other inferior courts as it deems necessary.The inferior courts that Congress has created include the second tier in our model—-the U.S.court of appeals—–as well as the district courts and any other courts of limited or specialized jurisdiction.美国联邦法院的三级体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级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只有一个最高法院。
联邦系统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认为是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组织。
国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创设较低级的法院。
国会创设的较低级的法院包括体系模式中的第二级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有地区法院和具有有限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onsists of nine justices.Although the Supreme Court has original, or trial, jurisdiction in rare instances(e.g., in legal disputes in which a state is a party, cases between two states, and cases involving ambassadors), most of its work is as an appeals court.The Supreme Court can review any case decided by any of 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and it also has appellate authority over some cases decided in the state courts.美国联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
虽然最高法院只对几位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例如,在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中,或者案件涉及两个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
Appeals to the Supreme Court T o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 a party requests the Court to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A writ of certiorari is an order issued by the Supreme Court to a lower court requiring the latter to send it the record of the case for review.The court will not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 unless at least four of the nine justices approve of it.This is called the rule of four.Whether the Court will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 is entirely within its discretion.The court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one, and most petitions for writs are denied.(Thousands of cases are filled with the Supreme Court each year, yet it hears, on average, fewer than one hundred of these cases.)A denial is not a decision on the merit of a case, nor does it indicate agreement with the lower court’s opinion.When the Su preme Court declines review of a case, the practical effect is an agreement with the lower court decision, which continues binding the parties.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
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
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
这个被称作四人规则。
最高法院是否发布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
最高法院不比一定发布调案令,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都被拒绝了。
(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然而,经受理的却不到一百件。
)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的认同。
当最高法院拒绝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时候,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同意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篇: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
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
(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
(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
(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
(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
(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
(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
(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
(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
(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与地区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
4.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
二、州法院系统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三级。
1.州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
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小额索赔法院等,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
2.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