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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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冀环评[2010]386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冀环评[2010]386号)
河北渤海投资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结合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建设一条日压榨4000吨大豆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加工132万吨大豆,年产豆粕106.23万吨、毛豆油24.48万吨。
总投资33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0万元。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0]279号出具该项目开展前期的函。
项目厂址位于沧州渤海新区核心区内,距最近敏感点冯家堡6.75公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沧州市渤海新区城市建设局、沧州市国土资源渤海新区分局分别出具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及投资前提
下,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压榨工艺排水等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720立方米/日(预留二期毛豆油精炼大豆色拉油排水),采用隔油预处理+混凝气浮+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沉淀工艺,出水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港城开发区市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污水站排水与循环水站排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房排水一并经市政管网送渤海新区港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初期雨水、消防废水经一座8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兼消防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分批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开发区污水管网,送港城开发区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厂区、车间、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罐区设置围堰等要采取严格完善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
2、大豆预处理工序各节点产生的粉尘经10台布袋除尘器,3台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3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石灰石粉库、碎煤机室、运转站、煤仓间和灰库产生的粉尘经5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5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气中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等效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大豆油浸出工艺混合油蒸发和湿粕蒸脱产生的溶剂蒸汽,通过一级冷凝器,二级液体石蜡油吸收后,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正己烷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烟气,采取炉内加消石灰粉、炉后消石灰脱硫塔干法脱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须经不低于60米高排气筒排放;小型柴油蒸汽锅炉
燃用0号柴油。
上述外排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II时段标准要求。
正己烷车间内设排风系统、将正己烷气体抽集后进入液体石腊油吸收塔吸附处理、正己烷储罐采用地埋式、煤场设置半封闭干煤棚及豆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经水雾喷淋处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气体排放,确保正己烷、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贡献值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制要求。
3、项目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加装消音器或隔声罩、建筑隔声等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分别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准随意外排。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在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永久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6、加强生产设施及危险原料贮存、运输等设施维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和环评报告书相关内容和要求。
按照风险评价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7、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总量指标内。
报告书确定的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转。
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厅报告。
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