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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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以下简称“卡”)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类单用途卡,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卡、餐饮卡、加油卡、会员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对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环节进行公开透明管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
(四)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范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卡的发行与使用
第四条卡的发行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第五条卡的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卡的种类、面额、有效期、使用范围等;
(二)制定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规则;
(三)建立健全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管理制度;
(四)确保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环节公开透明。
第六条持卡人办理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在卡的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
第八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
第九条卡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卡;
(二)不得利用卡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使用他人的卡;
(四)不得使用过期卡;
(五)不得使用已被冻结或注销的卡。
第三章卡的退卡与退款
第十条持卡人因以下原因可以申请退卡:
(一)卡未激活;
(二)持卡人死亡;
(三)持卡人因故要求退卡;
(四)卡丢失或损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持卡人申请退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卡及卡内余额;
(三)退卡申请书;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当在收到持卡人退卡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卡:(一)核实持卡人身份及退卡原因;
(二)核实卡内余额;
(三)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持卡人卡内余额;
(四)注销卡。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以下风险防控:(一)洗钱风险: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防范洗钱风险;
(二)套现风险:加强对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环节的监控,防止套现行为;
(三)欺诈风险:加强对持卡人身份和交易行为的审核,防范欺诈风险;
(四)技术风险: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防范技术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发行卡的;
(二)未按规定发行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卡的;
(四)未按规定退卡或退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