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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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5]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3
【实施日期】200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2年我省城市客运管理体制改革和出租汽车实行归口管理以来,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车容车貌有很大程度改观,受到乘客和经营者的欢迎。

但在部分地区,盲目增加运力、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租汽车乱收费、企业管理不规范、非法营运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现就我
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展示城市“窗口”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承包人(或车主)、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严禁盲目向市场投入运力,防止因过度增加出租汽车运力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出租汽车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等问题,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

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核减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拍卖制度改革,推广采用以
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无度追求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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