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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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规程(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推行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龙岗教育发展以建设和谐教育为目标,实施均衡发展全面赶超战略和优质发展重点领先战略,坚持制度创新、资源整合、科学管理。
第四条龙岗区实行“一级办学,一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
区教育局管理全区公办学校,各教育办公室(学校管理中心)作为区教育局派出机构,协助管理辖区内公办学校。
第五条龙岗区管理公办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文化引领,思想指导,制度规范,工作服务,组织保障。
第六条龙岗区公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要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第七条本规程所指公办学校包括:龙岗区属公办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生社会综合实践基地、职业技术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一章学位学籍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执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
第九条学校招生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公示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及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臵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控制班额。
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5人。
第十二条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认真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注册及变更学籍,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
未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学生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及外传。
第十三条学校要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完善预防学生辍学措施。
若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复学工作。
学校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辍学情况,违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办理转学,不得接受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生;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因正当理由确需休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违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一学年升一级。
学生申请跳级时,学校应认真审核条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肄)业手续,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区属高中、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学籍及毕(结、肄)业的管理。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稳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及科学精神教育。
第二十二条必须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创新德育工作方法,提高德育实效。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以构建和谐教育为目标,以先进的办学理念引领学校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践行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和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局对学校的校风、校纪、校容、校貌建设及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进行检查及考评,作为评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臵实验方案》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校历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教师要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效开展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安全应急、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八条应依据《龙岗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要求,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抓好学科组、年级组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等一系列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抓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必须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学校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小学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每天不超过7小时,高中学生每天不超过8小时;确保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设计作业。
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倡分层布臵作业,不得布臵惩罚性作业,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及时批改和讲评学生作业,评语要客观、准确、热情、富有激励性,不得用损伤学生尊严和人格的评语评价学生;课外辅导要适度适量,不可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严禁学校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基础教育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和教室给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十三条小学生所有学科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不得将学习成绩排队、公布,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评定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工作的惟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严格考试竞赛管理。
学校不得组织参加未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竞赛活动。
凡经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第三十五条应自觉接受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积极参加各类评估。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预算、收支和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全区公办学校实行部门预算制度。
各学校作为区教育局的二级预算单位,独立编制预算,上报所属教育办及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校正常经费由区财政局按预算标准按月拨付至学校帐户。
第三十九条学校项目经费按预算文件或计划文件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超预算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支出由各学校管理中心及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记账与核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区教育局统一向区财政局领购、发放和核销。
第四十二条学校接受捐赠应认真贯彻《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精神,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帐、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按照《龙岗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要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励及其他福利,不得用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
教育费附加由区教育局统一制定年度计划,原则上分为学校分配资金和全区统筹资金两大部分。
第四十四条教育费附加学校分配资金按生均分配,各学校项目计划须在每年的6月前提交各教育办及区教育局,由各教育办审核,区教育局汇总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并纳入区本级年度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教育费附加全区统筹资金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资金直接拨至使用单位,并由区教育局及各教育办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禁止学校乱收费、滥收费。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和多级重复收费;确需调整收费的,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物品采购严格按市区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学校必须提前做好年度或季度采购计划,凡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档案。
学校固定资产不能出租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区教育局、国资办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龙岗区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由区教育局统一向区发改局申报,区发改局立项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200万元以上项目交区建筑工务局建设管理;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建设管理或直接建设管理,相关教育办协助监管;50万以下项目,由学校建设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区教育局审计办依法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区教育局审计办负责内部审计,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大宗专项资金的使用、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建设修缮工程等进行专项审计,对校长届中或离任进行财经审计。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正、副校长的选拔、任用。
须依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公推公选等方式进行。
副科级以上的正、副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区教育局发文聘任;其他正副校长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
校级领导每届任期4年。
第五十三条校长的交流。
副科级以上正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提出交流方案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进行交流;其他正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负责调配交流。
第五十四条校长的管理和考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依法对学校正、副校长进行管理与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正、副校长工资晋升、评优评先及职务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学校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按干部任用条例及管理权限聘任。
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出配备方案,经区教育局组织考察后,由区教育局发文聘任(副处级学校中层正职须报区人事局备案同意后聘任)。
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工资晋升、评优评先、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教师的招调。
由区教育局依据学校编制情况及教师需求,向区人事部门提出招调考试申请,由区人事、教育部门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招调考试。
招调考试主要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考试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教师职称评定。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市区教育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学校按照编制规定的职称职数对教师进行职称聘任,聘任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到相对薄弱学校帮教的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十八条教师的交流。
区教育局按照《龙岗区公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办法》,根据学校编制及学科需求情况,按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臵教师资源的原则对区内教师进行调配。
第五十九条学校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进行管理。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校长、教师的请假按国家、省、市有关请假规章制度及《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校长离开深圳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学校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十一条学校要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
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由学校根据区人事、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资晋升、评优评先、职称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教职工的辞职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并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四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师有违背职业道德、违规违法、对学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及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学校按现行的退休政策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第六十六条学校需聘请临聘教师时,原则上必须在区教育局下达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组织临聘教师的招考。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临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临聘教师应依法履行义务,学校应依法依规维护临聘教师权益。
第五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龙岗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九条学校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配备专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七十条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安全主任是具体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七十二条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须做到有完善的活动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防、食品卫生、校车、边坡危房、传染病、自然灾害及集体外出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臵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七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臵于实验室显著位臵。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七十六条学校要加强校车管理。
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证制度,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学校要与驾驶员和司乘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臵统一的校车标识。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十七条学校要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试吃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十八条学校要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属地卫生监督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臵措施。
第七十九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
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十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卫生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卫生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卫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学校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第八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制度、措施不落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诫勉谈话;造成重大事故和严
重后果的,启动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在处臵学校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玩忽职守、临阵逃脱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教科研与培训管理
第八十四条学校要重视并加强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要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第八十五条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条学校要积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搭建平台,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培训机制;组织教师参加市区规定的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和培训。
第八十七条龙岗区公办学校干部、教师每年必须完成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含教师的集中培训、学历提高进修和校本培训。
中学教师每年须完成4O学时的深圳市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和2O学时的校本培训,小学教师每年须完成4O学时的区集中培训和不少于2O 学时的校本培训。
新教师须参加三年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60学时。
第八十八条教师要按规定完成五年一轮每年60学时共30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未参加或学时不达标的教师,不得申报晋升专业职务,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活动。
第八十九条切实加强教师培训的经费保障,设立龙岗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以上的集中培训、资助教师学历提高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