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税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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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部的税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涉税行为,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结合总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参照执行,并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本单位的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性:集团总部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二)效益性:集团总部应妥善规划纳税方案,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和损失。

(三)配比性:集团总部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在配比期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四)筹划性:集团总部应注重税收筹划,通过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切实降低集团总部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益。

(五)前瞻性:集团总部应将税务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建立健全涉税业务的事前预测、评价机制,加强税务管理的事前筹划、控制。

第二章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整体税务风险管理,负责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总部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是集团总部税务管理工作的主管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结合集团总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管控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结合集团总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并依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三)负责规范办理集团总部涉税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管理、税收优惠企业认定等。

(四)负责集团总部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分析、评价,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经济活动,并对涉税业务提供专业税务支持及管理建议。

(五)负责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六)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公司税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一选聘税务鉴证、咨询中介机构。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应设置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集团总部税务管理相关工作。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各项税费申报及税款的缴纳,并做好有关涉税业务资料的保管工作。

(二)负责指导所属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关注所属公司税务风险。

(三)负责搜集和整理最新税务政策,并结合集团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及风险。


三章纳税申报
集团总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及书面通知要求,并结合集团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专用账户开户手续。

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无论是否存在应税所得或其他应税项目,都应由税务管理人员负责按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管理人员每月应根据“应交税费”等科目明细账及相关涉税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集团总部报送税务机关的各项资料应经复核人、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出。

税务管理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并及时在财务系统提单供领导审核,审核完成后及时扣缴税款。

税务管理人员应保证每月纳税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缴税,并在税款缴纳后及时取得缴款凭证并存档。

集团总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要求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四章发票管理
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及保管工作。

发票领购。

税务管理人员应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发票系统提出购票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开具。

税务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每月收入情况,区分需开具发票收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取得。

集团总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获取发票;取得的发票,品名和金额必须与实际相符;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各中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在报销时连同其他附件同步投递。

每月3号前财务共享中心将上月已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至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并由移交双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记录台账签字确认。

发票保管。

税务管理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集团总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和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集团总部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缴销手续。

第五章纳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
(一)集团总部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申报及预缴,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季度会计报表,涉及预缴企业所得税,经审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入库。

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资产损失、亏损弥补等事项,建立台账进行管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其他税费纳税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管理
集团总部增值税按月计算缴纳。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根据每月开票金额及未开票销售额情况,据实申报每月销项税额,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计算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印花税纳税管理
中心应于每月结束后7 日内向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提供完整的合同台账,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合同进行分类,每月按照规定计算印花税并进行申报及缴纳。

(三)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纳税管理
集团总部购买车船等资产发生的车辆购置税由办公室(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纳税手续。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每年对集团本部所拥有的车船资产办理车船税纳税事宜。

(四)房产税纳税管理
集团总部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办公室(信息化管理中心)应于每年6月及12 月分两次向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提供自用及出租房产信息台账,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根据房产余值及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纳税管理
集团总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主税征收的,按照主税管理。

代扣代缴纳税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
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作,并建立工资台账。

2.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复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中心)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其他税费
1 .各中心(部室)在办理需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业务时,应向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提供代扣代缴所需全部资料文件。

2.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计算应代扣代缴税费金额,并建立代扣代缴税费备查簿,依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费。

(三)集团总部所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总部“其他收益”,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税务筹划管理
集团总部应根据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
各种税务筹划活动。

在进行债务重组、并购重组、新建项目等重大业务时,应由经办中心(部室)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协商,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提出税收建议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

集团总部应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学习各类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筹划意识,提高税收筹划成效。

第七章税务检查
集团总部应加强对自身税收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重点关注和分析集团当前税收政策、发票管理、税款计缴、财产报损及档案管理等税收工作。

税务机关进点检查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有关中心(部室)及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提供时应做好资料整理记录及签字移交工作;税务机关需要借阅外带的资料,须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在外部单位借阅资料审批单上签字,重要资料和归档资料须经财务总监同意并在外部单位借阅资料审批单上签字。

税务机关检查后出具的征求意见稿,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与税务机关稽查人员逐项沟通后报集团领导同意并及时答复。

税务机关下达的报告及处理意见,集团总部应认真研究并组织落实。

研究后认为需要陈述申辩的,由总部发函陈述申辩,如需要行政复议的,按国家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章税务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应利用内部审计及年报审计结果对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中的重大税务问题。

各所属公司在发现本单位有重大税务问题,或认为存在有必要向集团总部反映的税务问题时,为确保及时性,可先口头向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进行汇报,书面材料应根据管理级次上报至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应将发现的重大税务问题及时向总部管理层报,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税务风险。

第九章税务档案管理
总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相关税务资中,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部每年应对税务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并按《xx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保管和移交。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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