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201X)闸刑初字第788号-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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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闸刑初字第788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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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闸刑初字第788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788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系本案被害人王xx妻子),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系本案被害人王xx儿子),男,1983年9月
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
p; 被告人陈xx ,男,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
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王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
xx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王xx、被告人陈xx均到庭参加
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11日14时37分许,被告
人陈xx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西藏北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藏北路距中华新路约60米处,适逢被害人王xx在非机动车道内由
北向南行走。
二轮摩托车车头及左侧车把与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王xx倒地受伤。
肇事后,被告人陈xx即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王xx后经抢救
无效于201X年7月16日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p;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书、检验
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陈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
的刑事责任。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王xx诉称,由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造成
被害人王xx死亡,故要求被告人陈xx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53251元。
针对上述诉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王xx提交了结婚证明
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p; 被告人陈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