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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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解读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解读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解读为了持续深入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近期浙江省平安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安〔2019〕6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意见》?2013年以来,我省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以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精神为指导,以等级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维护了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

根据等级平安校园考评认定办法,目前全省有84所高校已经被授予了不同等级的平安校园称号(其中5A级11所、4A级35所、3A级31所、2A级7所)。

但是,自2013年开始认定等级平安校园以来,还没有真正实行2013年文件中提出的等级动态管理,没有高校因为安全稳定工作出色而提高等级,也没有高校因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被降低等级或一票否决,已经被授予等级平安校园的高校也没有再进行定期的抽查复核。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创建等级平安校园的积极性,影响了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另外,近年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教育部、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比如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和危化品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套路贷”整治,加强禁毒、反恐、防诈骗宣传教育,等等。

中央决定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更好为基层减负松绑。

因此,有必要在《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制订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高校等级平安校园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对高校等级平安校园的建设标准和考评复核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奖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奖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奖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浙教办高教[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奖名单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3〕9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由教育部联合工信部、人社部等30个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举办。

2013年大赛共设14个专业大类的100个比赛项目(中职、高职各50个),是2007年以来历届全国大赛中参赛选手最多、专业覆盖面最广、规格最高的一次比赛。

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于5月25日至6月28日在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贵州、甘肃、广西、大连、宁波等16个赛区顺利举行,其中浙江分赛区共承担导游服务、中华茶艺技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液压与气动系统装调与维护4个赛项。

我省通过开展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拔赛,共遴选出24个院校113支队伍组成代表团参赛。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3〕10号),我省高职组代表团共获得226个奖项,其中62个一等奖、85个二等奖、79个三等奖。

现将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优秀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高职(高专)院校加大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宣传表彰力度。

继续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扩大国际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影响力和吸引力,推动我省职业教育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浙教办高教〔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0〕151号各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为推动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一五”期间最后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

高校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充分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切实改革实验教学及教学实验室管理方式,增强实验室开放力度,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申报条件和名额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采用高校申报、教指委评审推荐、教育厅备案的办法,面向全省本科高校公开申报。

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已为省级合格实验室、实训中心,独立学院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为独立学院全额自有固定资产。

本科高校每校限报5项,独立学院每校限报2项。

各校申报项目应在校内作充分论证,并经过5天以上公示后推荐申报。

三、建设周期和经费支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建设期为3年,省财政投入建设经费为50万元/中心(人文大类40万元/个,理工大类50-60万元/个),学校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四、项目评审和管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评审,委托相关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公开交流答辩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立项项目,经7天公示后,由省教育厅发文立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浙教电传[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240号)各本科院校:为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省合格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推荐建设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目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安全绿色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与管理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遴选与建设原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和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要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实验中心效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浙教办秘[2009]1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浙教办秘[2009]1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浙教办秘〔2009〕16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全省教育局长会议上,刘希平同志代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作了题为《迎接挑战攻坚克难积极推动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报告,明确了全省教育系统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确定了2009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教育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责任分解,制订实施计划,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为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厅办公室将分别于7月初、12月底开展督查,请你们及时上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任务分解一、继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 继续实施领雁工程。

在抓好省级培训的同时,把重点转到加强市县级培训上来。

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不少于2个月,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50%,落实双导师制。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工学矛盾。

均衡安排培训计划,一年分4期,分散从各个学校选派教师,切实减轻学校人员安排上的压力。

把培训和各类支教结合好。

认真做好师范生顶岗实习工作,细致安排顶岗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

加强对各地培训工作的指导。

修订完善培训大纲,提高培训针对性。

组建省领雁工程讲师团,巡回到市县开展培训指导。

抓好面上的各类教师培训,加强校本培训,努力提升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执教能力。

牵头单位:师范处2. 启动农村中小学危旧校舍改造工程。

重点是改造教师危旧集体宿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浙教办函〔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173号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遴选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促进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持续推进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建成一批教学质量高、学生受益面广、服务能力强、资源共享度高、示范辐射作用大的示范中心,提升我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二、建设要求要全面认识新时期示范中心建设的意义,紧紧围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以提升实验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创新实验教学方法为基础,以有效整合实验教学资源为依托,以加大实验教学经费投入为保障,进一步探索满足新时期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途径,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构建示范中心建设长效机制,形成优质资源融合、教学科研结合、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实验教学新模式,推动高校实验教学工作取得新成效。

1.资源整合,内外融通。

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整合学校之间、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实验室资源、实践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立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考核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内外融通、运行高效的实践教学平台,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2.教研互动,更新内容。

从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出发,围绕核心课程群,构建产学研结合、符合专业特点的实验课程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号】浙教办计〔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
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4〕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的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教育厅组织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2013年下半年全省共有365所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的牌匾(样式参照2011年度的铜牌模板),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浙教办高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3〕39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高校教师分类评价。

各高校要在总结前些年分类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师岗位类型、完善分类评价标准,按类申报,按类评审。

从2013年起,高校自主评审与省统一评审均按照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4个类型分类评审。

二、规范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规范的考核。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

对高校青年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高校青年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

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

强化高职院校专任及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考核,切实加强“双师”教师队伍建设。

三、更加注重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实践应用的考核。

教学与科研项目不唯立项、不唯层级与类型,主要考核研究成果转化与实际运用。

对教师完成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及成果,要重点评价其解决问题的实际贡献。

教学改革项目以辐射作用、实际共享、学生使用以及质量提高等方面的推广借鉴价值为主要考核观测点。

从今年起,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运用证明或阶段性成果(省部级以上课题)。

四、进一步发挥评审导向作用,明确需要优先倾斜、从严把握的重点。

对于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学生评价一直较高的一线教师,申报副教授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的、具有行业企业高级专业职称的,首次转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一些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第一部分申报条件一、规范办学1.近三年学校无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情况;在职教师无违规兼职兼薪行为;平安校园建设达到4A级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在校学生犯罪率为零,当年未发生侵害学生案件和学生欺凌事件。

2.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坚持“两课两操一活动”制度,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办学条件3.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公用经费标准且高于普高的1.5倍,确保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4.无超50人班额现象。

5.学校在校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专门化学校达1200人以上)。

6.学校校园面积与建筑面积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文件要求。

7.没有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整建制引进国外课程等问题。

三、教师队伍8.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9.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之比达到1:16;专任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特殊高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其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达30%以上。

10.学校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达80%以上。

11.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30%,且技师及相当水平的兼职教师占比不少于60%。

12.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持证率不低于90%;有出国(境)学习和研修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设备设施13.学校实训工位数与本专业学生数相匹配,主要设备与区域龙头企业设备的先进性相当;现代制造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0元,其它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6000元;校外建有符合各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实训基地;建有方便师生阅览的开放式图书室与电子阅览室;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5人/台。

14.学校符合智慧校园建设要求;教师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订义务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示,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

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

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373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要求重新确认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17所独立学院的请示》(浙教计〔2004〕17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8号,以下简称8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省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滨江学院、杭州师范学院钱江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温州师范学院瓯江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予以确认。

二、经此确认后,我部还将按照8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已确认的独立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办学资格进行年审。

根据抽查或年审的情况,对不符合8号文规定的,将继续采取措施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

三、望你厅继续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进一步落实8号文的有关精神,加大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充实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等学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浙江省九年制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⑴超过上述规模学校其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最大规模学校的生均指标。
⑵6班只适用于山区和海岛小学。
⑶在规定规模范围内学校的有关指标按插入法折算。
2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3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
第二条
校舍用房组成
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9.5
Ⅱ类
25.6
20.37
18.24
16.24
15.51
Ⅲ类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
初级中学
Ⅰ类
28.79
25.87
23.74
22.47
Ⅱ类
26.01
22.96
20.59
18.97
17.88
Ⅲ类
15.07
13.9
13.61
13.26
12.76
九年制学校
Ⅰ类
27.38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达标标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大类学校,Ⅰ类标准高于Ⅱ类标准,Ⅱ类标准高于Ⅲ类标准,新规划的学校应按Ⅰ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
班额人数
1
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教学及教学
辅助用房
1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浙教办高教[2013]109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13〕109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32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332号)精神,各高校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经校内公示,共推荐教学改革项目399项,课堂教学改革项目988项。

经审核,同意这些项目立项备案,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研究者,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请各高校重视项目的实施工作,给予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并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浙江省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浙江省2013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浙江省2013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附件2
浙江省2013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

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2013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242 浦江县 243 (8所) 244 245 246 247 磐安县 248 (2所) 249 常山县 (4所)
250 常山县 251 (4所)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衢州市 (22 259 所) 260 柯城区 261 (4所) 262 263 264 龙游县 265 (4所) 266 267 268 衢江区 269 (4所) 270 271 272 273 定海区 (3所) 开化县 (5所) 江山市 (1所)
苍南县
129 130 苍南县 131 (15 所)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长兴县 (3所) 德清县 (3所) 洞头县 (1所) 泰顺县 (5所) 文成县 (3所)
吴兴区 171 (11 所)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平湖市 (1所) 海盐县 (1所) 海宁市 (1所) 南湖区 (1所) 新昌县 (1所)
新仓镇新庙小学 百步小学 海宁市硖石小学 东北师范大学南湖实验学校 新昌县沙溪中学 三界镇陆康小学 金庭镇下任小学 次坞镇上河完全小学 次坞镇红旗完全小学 金华市第十七中学 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初级中学 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中小学校 金华市环城小学教育集团第二小学 金华市青春小学 金华市柳湖小学 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中心小学 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中心小学 金东区孝顺镇初级中学 金东区澧浦镇初级中学 金东区多湖初级中学 金东区曹宅镇初级中学 金东区源东中心学校
83 龙湾区 84 (2所) 85 86 87 88 89 瑞安市 (10 90 所)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乐清市 (7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院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及时监测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各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4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5〕4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质量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质量报告是对高等学校上一自然年度教育教学状况的全面总结,也是高等学校办学状况向社会的全面展示。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质量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全面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紧扣本科教学工作,着重阐述学校在本科教育教学方面所做的重点工作,展现学校的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要用客观数据和具体事例向社会公众展现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状况,并据此作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应注重反映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情况。

二、主要内容质量报告应紧紧围绕本科人才培养工作核心,既要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共性,又要充分反映各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展现学校在本科教学尤其是学生转专业、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及课堂教学创新等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

质量报告在撰写格式上不做严格的统一要求,内容要详略得当,字数一般不超过1.5万字。

质量报告的内容组成、格式要求与支撑基础数据要求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请各高校于2015年12月28日前将本校2014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支持数据附表的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一式2份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并发送电子版至***************.cn。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22.47 17.88 12.76
22.75 19.75
21.03 18.29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米
指 标(建筑面积)
学校类别
6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I 建筑面积合
类计

生均面积
全 I 建筑面积合
小 I计
6903
8382
12.8 5382
10.3 6714
10282 9.5 8464
12803 10.09 10367 8.17
注:( 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7.2 6403 4.74 15083 10.06 12227 8.15 10251 6.83
7.05 7637 4.71 17632 9.80 14610 8.12 12122 6.73 16187 9.57 13493 7.97
27 班
30 班 11785
8.73 9689
单位:平方
36 班 14005
8.64 11437
45 班
学 类 生均面积
10.0
8.3
7.9
I 建筑面积合
I计
I
生均面积

I 建筑面积合
类计

生均面积
级 I 建筑面积合
中 I计
学 类 生均面积
1913 7.09
2968
4003
5.50
4.94
10445

12 班
540 459
18 班
659
指 标(使用面积) 24 班 27 班 30 班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成果凝练,推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及立项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3年立项的399项教学改革项目和988项课堂教学改革项目开展结题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在省教育厅统筹指导下,由各校自行组织开展
1 /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着眼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调整我省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并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的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一)高等学校教学人员。

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依法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通过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人员。

在医学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高职院校聘用的“双师型”人员。

由高职院校合同聘用(指外聘兼职人员,人事档案不在院校,也不是人事代理的人员)的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训实践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一)根据《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的精神,从2014年起,省教育厅将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校范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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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
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3]20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3〕20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的要求,综合考虑2012年度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和省级抽查复核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评定办法
为配合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调动各地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今年对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是:
将教师学历和职称结构指标列入各地可适当调低的范围,允许各设区市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办理、教师学历结构、教师职称结构等7项指标中,选择不超过3项适当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85%的水平。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对各地原有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作相应调整,并于5月22日前将调整后的评定办法报省教育评估院备案。

二、做好评定和报备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组织开展2013年度第一次标准化学校评定验收工作。

评定验收工作应在5月29日前完成,并将本市提请备案学校名单、总体验收报告和每所学校的《标准化学校复核情况表》(附件2,每所学校1张)报省教育评估院。

原则上提请报备的学校名单在2012年复核未通过的1027所学校中产生。

三、关于省级抽查复核
根据工作需要,自2013年起,标准化学校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评估院具体负责。

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方案详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省里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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