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风险管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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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的风险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卫生院成立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二)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工作;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风险管控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控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本科室人员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
(二)制定本科室风险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科室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四)定期向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科室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八条风险识别:
(一)通过查阅文献、分析历史数据、咨询专家等方式,识别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二)对医疗设备、药品、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风险评估:
(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
(二)对高风险、中风险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处置
第十条风险控制:
(一)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二)对高风险、中风险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风险处置:
(一)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对严重风险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卫生院定期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检查,包括:
(一)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是否到位;
(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风险事件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对风险管控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卫生院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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