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第 十 三 (
条 规定 , 定本办法 。 制
第 二 条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入 ( 下 简 以 称 辅导期 纳税人 )适 用本办法 。 , 第 三 条 认 定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 小 型 商 贸 批 发 企 业 , 指 注 册 资 金 在 8 是 0万 元 ( 8 含 0万 元 ) 下 、 工 人 数 在 1 以 职 0 人( 1 含 0人 ) 下 的 批 发 企 业 。只 从 事 出 口 贸 易 , 需 要 使 用 增 值 以 不 税 专用发 票的企业除外 。 批 发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颁 发 的 《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B 国 G/ T 7 4 0 2) 有 关 批 发 业 的 行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4 —2 0 中 5 第四 条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称 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 指 具 是
5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为 加强 增值 税 一般 纳 税人 纳税 辅导 期 管理 , 根据 《 值税 一 增 般纳税 人资 格认定 管理 办法》 第十 三条 规定 , 税务 总局 制 定了 《 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纳 税辅 导期 管理办 法》, 印发 给你们 , 现 请遵 照执
税人需要 补正的全 部内容 。
增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纳税 辅 导 期 管理 办 法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纳税辅 导期管理 , 据 《 根 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会计实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业务概述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二、受理部门及岗位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
三、需提供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份注:相关表格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样,网站地址/ 稽查执行岗。
四、办事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征收岗(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受理申报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五、办理业务要求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确定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六、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5eac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6.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会计实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需预缴税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需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1个月内增购专用发票,需要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政策问题明确如下:⼀、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执⾏。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税率执⾏不⼀致的,纳税⼈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和海关进⼝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兼营免税项⽬或⾮应税项⽬(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程)⽆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五、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有关问题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
一般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规定

一般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规定我注册了一家公司,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辅导期间有什么注意事项?答: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须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税务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要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不含税)且辅导期的第6个月结束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9行〈应纳税额〉栏有应纳税额的数据(即缴纳1%以上的增值税)方可顺利转正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申请增值税万元版。
辅导期内在进项发票的认证、网上申报、抄税、抵扣、销项发票的开具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事项中的具体操作注意细节总结如下:(一)要在纳税专户里存入适当的税款在辅导期内欠税会影响转正。
(二)进项发票认证时间为了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的做法是:第1个月不做销售,进行零申报,30日之前认证第一批进项发票;第2个月开具发票并及时认证进项发票,这样依次类推;这样即合理运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又保证每月开的销售发票都可以抵扣。
(三)销项发票购买时手续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企业每次只可购买25份(一本)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一次购买发票要准备的材料:发票购用簿、IC卡、盖好公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办税员证。
3、开完25份(一本)发票后马上要做的事:(1)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里打印“专用发票税卡资料统计”(2)打印“销货发票清单”具体操作方法:打开发票数据管理软件,在菜单里依次点:销项发票→销项导入→开始导入完毕后→销项查询→开票日期→导出数据到EXCEL文件→到EXCEL文件时找到需要的25份发票号码后打印出来。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填3个数据即可:本月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纳税合计。
以上3张表都要盖公章,装在纳税申报表资料袋里。
再带上上述“第一次购买发票”所列材料、最后一份发票联到办税大厅购买第2次的25份发票。
4、办理购买第2次发票的手续:先拿着纳税申报资料袋里的3份表到时办税大厅做申报,申报后拿着“税收通用缴款书”再到纳税银行划款,凭缴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税局指定地点购买25份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一种税收,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事项。
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二、辅导期的定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税务部门认定之后,在一定的时期内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辅导和监督。
三、辅导期的目的1. 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掌握增值税的相关税法政策。
2. 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促进税收依法纳缴。
4.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四、纳税辅导的方式1. 增值税专题讲座:税务部门定期举办增值税专题讲座,邀请专业人士为纳税人讲解增值税的基本知识、减免政策等内容。
2. 纳税辅导咨询:纳税人可随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增值税相关问题,并获得详细的解答和指导。
3. 纳税申报辅导:税务部门将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纳税申报辅导,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纳税信息公告:税务部门将及时发布增值税政策和要求的公告,提醒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纳税期限和方式。
五、纳税辅导的内容1. 增值税税率的解读:税务部门将对增值税税率的具体应用进行解读,告知纳税人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和计税方法。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报备要求:纳税人将了解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报备要求,包括发票种类、开票规范、报备截止日期等。
3.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解释:税务部门将详细解释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引导纳税人合理享受减免政策。
4.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流程:税务部门将向纳税人介绍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包括申报表的填写和提交、税款的缴纳方式等。
六、纳税辅导期的管理1. 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款。
2023年安徽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有关一般计税措施增值税应纳税额旳计算,对旳旳是( )。
A、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B、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C、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D、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旳答案】B【您旳答案】B[对旳]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旳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措施计税,但一经选择,( )个月内不得变更。
A、12B、24C、36D、48【对旳答案】C【您旳答案】C[对旳]二、多选题1、5月1日:全国范围内对剩余旳所有行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包括( )。
A、房地产业B、金融服务业C、生活服务业D、建筑业【对旳答案】ABCD【您旳答案】ABCD[对旳]2、下列各项中,合用6%增值税税率旳有( )。
A、增值电信服务B、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C、金融服务D、生活服务【对旳答案】ABCD【您旳答案】ABCD[对旳]三、判断题1、5月1日,全行业营改增,即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 )Y、对 N、错【对旳答案】Y【您旳答案】Y[对旳]2、合用简易计税措施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获得旳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Y、对 N、错【对旳答案】Y【您旳答案】Y[对旳]一、单项选择题1、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获得零售收入15.45万元,则该商店1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0.15B、0.25C、0.35D、0.45【对旳答案】D【您旳答案】D [对旳]2、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通过( )账户核算。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B、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对旳答案】B【您旳答案】B [对旳]二、多选题1、下列各项中,有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旳明细专栏,说法对旳旳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国税函[2005]1097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
税抵减申请/审核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注册类型:
经营地址:
企业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年月日单位:元
填表人:专管员(签名)
注:1、本表由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式五份。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税务所、征收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和税务分局各执一份。
2、第7、8、9、12行次应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累计填报。
3、第1
4、15行次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定领购数量计算填报,本次法人:身份证号:
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份数(在限定数内)义每份发票金额的最高开具限额义4%,第14行次按照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与第13行次属小填报,如第13行次小于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6行次=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3行次,第15行次=第16行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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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
税抵减申请/审核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注册类型:
经营地址:
企业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年月日单位:元
法人:身份证号 : 填表人:专管员(签名)
注:1、本表由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一式五份。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税务所、征收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和税务分局各执一份。
2、第7、8、9、12行次应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累计填报。
3、第14、15行次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定领购数量计算填报,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份数(在限定数内)×每份发票金额的最高开具限额×4%,第14行次按照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与第13行次属小填报,如第13行次小于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6行次=本次增购发票应预缴增值税额-第13行次,第15行次=第16行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