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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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时效性、易获得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第四条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五条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