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

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合同是人们在商务交往中约定的法律文件,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依据。
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在保障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强调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以诚实、信用和善意的原则行事。
它追求的是双方的互信和公平交易。
契约精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守承诺契约精神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双方都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只有当双方都能信守承诺,合同才能有效,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2. 平等自愿契约精神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基于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
双方应完全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合同,都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3. 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契约精神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的信息,确保对方能够正确判断合同风险并做出决策。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将违反契约精神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在合同的制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平等议价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应平等参与,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
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或其他非正当手段使对方在合同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双方应基于平等情况下进行谈判和商定。
2. 合理利益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合理,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如有不当的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将予以无效处理。
3. 公平竞争公平原则也适用于竞争领域。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串通、行业垄断等。
公平竞争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形式,它在保障交易双方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合同涉及的交易内容复杂多样,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议。
因此,合同的解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解释,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1. 自由原则合同解释的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享有自由意志,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
根据自由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即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在合同解释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合理预期解释合同条款,不得利用合同解释规则谋取不当利益。
这一原则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3. 一致原则一致原则是指合同的解释应以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为基础,即合同应按照整体的意图进行解释。
当合同条款存在矛盾或不明确时,应通过解释其他条款来揭示合同的真实意图。
一致原则要求解释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对合同条款的孤立解释,以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合同解释的方法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即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合同。
文字解释法主要依据合同条款的表述,包括合同的明确表达和隐含意思。
当合同条款的表述明确无疑时,应以文字解释法为准;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
2. 交易习惯解释法交易习惯解释法是指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来解释合同。
交易习惯解释法主要适用于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参考行业标准和惯例来解释合同。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具有约束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合同解决争议和维护合同权益的手段和途径。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理解也越发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法运用能力。
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深感合同法实践的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感悟,使我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产生了更加坚定的决心。
首先,学习合同法让我更加正确认识合同的本质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协议,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规定了订立的方式和形式。
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等原则,同时还意识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确和规范性,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
此外,学习了解到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如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真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均等问题。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一个高度现实的学科,它紧密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与商家的交易,几乎无一不涉及合同法的问题。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是指法律应该鼓励人们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在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自由意思原则。
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自主决定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自由意思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方式、价格等要素,从而实现交易的最大化效益。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了强者欺弱者的情况出现。
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平等地协商、讨论交易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的诚信和信任,促进了交易的稳定和可靠。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建立起互信的关系,从而实现交易的长期合作和共赢。
最后,合同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的公正和公平,避免了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建立起诚信的形象,从而实现交易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这一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信用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建立起诚信的形象,实现交易的长期合作和共赢。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之所以称其为”帝王条款”是因为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经济交往频繁的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一、诚实信用含义所谓诚实信用从字面解释,包括两个方面诚实与信用。
诚实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言行要跟内心的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行为);不虚假。
”而信用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
如果想同时做到诚实与信用,那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求这个人在做事时的动机要是”善意”的,因为只有处于善意的动机才能在与人相处时做到诚实守信。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国内外的发展1、诚实信用原则在国外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一种原则叫”一般恶意抗辩”,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对这种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历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注重的是订立契约的效率,主要适用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这样可以更达到最高的效率。
而在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个人的意志被无限的放大,人们一味的关注订约的效率,却忽视了订立契约的本质,出现了各种的欺诈行为,这样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反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也在这时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确立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法律的本质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
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
如果对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事项,要求都要讲,相反,自己拥有秘密、隐私权的就没有必要讲。
标签:诚实信用本质利益平衡意志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准则,其基础是道德伦理的规范。
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好与坏都是依据这个准则进行比较的。
所以,我们可以断言诚信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受道德伦理和法律条例双方面制约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在从事各种活动中需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处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下。
《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法规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
但是,法律是不是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将所知道的一切情况和盘托出呢?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该讲的就讲,不该讲的就不讲无可非议民法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的确定说明了道德准则已经成为法律条例的重要影响因子,并很有可能使之演变成为法律规范,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
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但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要求当事人对那些如果不讲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的事情,要求都要讲,相反如果讲了就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就没有必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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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诚信在中国的的含义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对他人产生信任。
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诚实信用原则。
199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 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权利的自愿转让。
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
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当的。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的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
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为履行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
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报酬,乙可能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
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无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的、不安全的。
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
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制与诚信原则,能有效的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催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 明确法律责任,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
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的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
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来保护受侵害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其支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受到更大的损失。
3. 维护合同权益,鼓励交易成功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是最基本,最频繁的活动,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
法律对于合法的交易持鼓励的态度,并尽量的促成交易,保护其结果,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鼓励交易已成为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与鼓励交易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有经营不善,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根据诚信原则,行驶抗辩权时要求对方财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或减少,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中止履行合同乃至解除合同。
这有利于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尽量促进交易的成功。
三当今社会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
当今众多国人对古人的诚信品质有所继承,但是诚信缺失现象却非常严重。
我国经济处于快速转型期,经济社会制度都还不健全,法规也不完善,传统的人格诚信几近支离破碎,现代的系统诚信尚具雏形,企业的市场交往,文化积淀,商业联系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未完全成型。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诚信的缺失相当严重,形势不容乐观。
种种不守信、不守诺、不履约现象充斥于经济、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
企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当前,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置企业诚信于不顾,无视社会责任,做出有违市场公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突出表现如下。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置民众生命健康于不顾。
近年来,企业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得人人自危。
诸如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工业废料药业胶囊等等,每一个事件和案例都让人不寒而栗上述企业为利益敢于铤而走险良知丧尽的背后,诚信缺失是根本性原因
2. 发布虚假广告散播谣言欺骗公众行为屡见不鲜。
一段时间以来,电视,报纸上等媒体上的虚假广告无处不在,其对产品不切实际的推广,不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这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此外,在地震、海啸、核泄漏等重大灾害发生时,一些企业更是利用公众的恐慌心理,大肆宣传,哄抬价格并伺机推销其产品,造成市场和社会秩序混乱并以此获取暴利。
种种疯狂举动无不昭示着中国企业诚信缺失的严酷现实。
政府诚信缺失问题
我国企业诚信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监管不利有关。
没有一个诚信政府和政府营造的诚信的生长环境,商业诚信机制将无从谈起在我国。
政府诚信缺失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公共权利的滥用当前政府机关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正确处理政府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极大追求自己的利益,侵害公民权利,滥用职权。
2.信息的非透明和非公开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政务信息大都是隐蔽的和不对外公开的。
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做法,导致信息的非对称,致使民众和企业决策容易失误蒙受损失,并且终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
个人诚信缺失问题
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微观基础之上的。
与企业诚信缺失和政府诚信缺失相伴而生的必然是个人诚信的缺失。
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失信行为非常泛滥。
欺诈、骗贷、信用卡非法套现、大学生考试作弊、民间借贷纠纷、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等,无一不是个人诚信缺失的真是写照。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问题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在于司法圈通过自身一系列程序、组织、结构、制度的运行,使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赢得公众的尊重和认同,最终体现为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裁判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
整体来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公平”和“效率”的实现上。
司法不公和司法低效成为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问题。
司法不
公导致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四总结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位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驶权利,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