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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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诚信在中国的的含义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对他人产生信任。
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诚实信用原则。
199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 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权利的自愿转让。
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
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当的。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的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
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为履行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
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报酬,乙可能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
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无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的、不安全的。
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
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制与诚信原则,能有效的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催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 明确法律责任,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
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的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
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来保护受侵害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其支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受到更大的损失。
3. 维护合同权益,鼓励交易成功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是最基本,最频繁的活动,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
法律对于合法的交易持鼓励的态度,并尽量的促成交易,保护其结果,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鼓励交易已成为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与鼓励交易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有经营不善,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根据诚信原则,行驶抗辩权时要求对方财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或减少,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中止履行合同乃至解除合同。
这有利于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尽量促进交易的成功。
三当今社会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
当今众多国人对古人的诚信品质有所继承,但是诚信缺失现象却非常严重。
我国经济处于快速转型期,经济社会制度都还不健全,法规也不完善,传统的人格诚信几近支离破碎,现代的系统诚信尚具雏形,企业的市场交往,文化积淀,商业联系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未完全成型。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诚信的缺失相当严重,形势不容乐观。
种种不守信、不守诺、不履约现象充斥于经济、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
企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当前,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置企业诚信于不顾,无视社会责任,做出有违市场公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突出表现如下。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置民众生命健康于不顾。
近年来,企业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得人人自危。
诸如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工业废料药业胶囊等等,每一个事件和案例都让人不寒而栗上述企业为利益敢于铤而走险良知丧尽的背后,诚信缺失是根本性原因
2. 发布虚假广告散播谣言欺骗公众行为屡见不鲜。
一段时间以来,电视,报纸上等媒体上的虚假广告无处不在,其对产品不切实际的推广,不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这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此外,在地震、海啸、核泄漏等重大灾害发生时,一些企业更是利用公众的恐慌心理,大肆宣传,哄抬价格并伺机推销其产品,造成市场和社会秩序混乱并以此获取暴利。
种种疯狂举动无不昭示着中国企业诚信缺失的严酷现实。
政府诚信缺失问题
我国企业诚信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监管不利有关。
没有一个诚信政府和政府营造的诚信的生长环境,商业诚信机制将无从谈起在我国。
政府诚信缺失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公共权利的滥用当前政府机关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正确处理政府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极大追求自己的利益,侵害公民权利,滥用职权。
2.信息的非透明和非公开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政务信息大都是隐蔽的和不对外公开的。
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做法,导致信息的非对称,致使民众和企业决策容易失误蒙受损失,并且终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
个人诚信缺失问题
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微观基础之上的。
与企业诚信缺失和政府诚信缺失相伴而生的必然是个人诚信的缺失。
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失信行为非常泛滥。
欺诈、骗贷、信用卡非法套现、大学生考试作弊、民间借贷纠纷、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等,无一不是个人诚信缺失的真是写照。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问题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在于司法圈通过自身一系列程序、组织、结构、制度的运行,使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赢得公众的尊重和认同,最终体现为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裁判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
整体来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公平”和“效率”的实现上。
司法不公和司法低效成为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问题。
司法不
公导致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四总结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位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驶权利,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