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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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学说与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从以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和概念的阐述中,我们领略到该原则本质内涵的丰富和复杂。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三:个案评析与现实状况
市场中交易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订立各种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能够而且已经促进经济贸易的极大繁荣,而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合同方式促成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但是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方的互不信任,乃至欺诈风行的真切社会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信用体系作出冷静的再思考。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范国英被告医药公司
某年11月份,原告范国英通过刊登在《大河报》上的一则招商广告,得知被告医药公司在征选独家经销代理商,对其所经营的药品进行区域独家垄断经营。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协商双方于12月1日签订了独家经销A药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范国英进货开始销售A药品,在经销时发现市场上有他人在销售A药品,便立即将此事告之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解释可能是通过其它地市流入。为此,双方于次年3月2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医药公司承担违约金1500元给范国英。但在继续销售中,范国英发现市场上仍有
大量的A药品在销售,其销售此种药品遇到很大阻力。范国英经过了解,得知是由同一区域的朴某销售的,朴某证实其在3月24日也和医药公司签订了在此地区独家经销A药品的合同,内容和范国英所签合同一样,只是朴某所订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范国英所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即以医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并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已经和他人签订同一地区独家经销A药品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签订了相同的独家代理合同,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花费大量资金购进该药品,无法正常销售和取得预期的效益,因此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在合同解除的同时将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返还原告,同时还应将原告未售出的药品折价款退还原告,原告应将同等价值的药品返还给被告。
本案被告作为供货商,在与朴某签订独家代理销售A药品的合同后,又与原告签订同一药品的同一性质的合同,对朴某和原告均构成了违约损害。对于这种违反诚实信用,以利益当头的做法,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利润,而且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说:“真是一地鸡毛!”
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招商引资、国际合作的重大隐患,被称之为“市场经济的败血症”。当前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稀缺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的各单位之间配置,信用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已经远远落后,因而信用关系混乱、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已经成为妨碍我国市场经济动转的严重障碍。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如冯巩、姜昆等委员把“诚信”问题带到了会议上,大会亦把“诚信”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热点加以探讨,“讲诚信、守诚信”的呼声已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