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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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会计工作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分
在会计实务中。

我么经常会遇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呢?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
区别呢,是广大初学会计的同学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对从多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举例说明,以期帮助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
款项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330,000 元,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3%或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这种充电桩的业务,是属于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参考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湖北税务局的回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 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来缴纳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2、贵州税务局回复: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服务,是属于企业的销售 电力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的税率为13%。
那么,大部分税务局的回复都是以混合销售为准的,也有地方反映, 有的当地税务局也可以按照兼营业务来开具发票的,所以建议与当地税 务局提前沟通,看这个业务到底是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还是兼营业务。 以当地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款项 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费330,000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假设此案例中,适用于混合销售的业务,那么甲公司开具税目为* 供电*充电桩充电,税率为13%的发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00/(1+13%)*13%=130,000(元)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混合销售和兼营定义的规定,与以往比,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某些情况的政策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

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尤其是混合销售,一直就是个难以把握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各地税局出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

本文试图分析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如何把握混合销售,如何在既有政策的基础上,合法地降低税收负担,控制税务风险。

包括以下问题: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的风险及应对、混合销售的机会及争取和兼营行为如何征税。

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的规定,包括定义、政策处理、与以往的区别等。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1、如何理解一项销售行为?目前在税务总局层面,还没有规定如何判定一项销售行为,有的省国税局,将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货物和服务一并处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分别处理,就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因为销售行为涉及买卖双方,以卖方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似乎不妥。

同时规范买卖双方行为的,是经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所以,用合同判定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比较合理。

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税局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是有道理的。

如果分别订立服务合同、货物合同,各自的合同要件,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责任等都不一样,税局再按照一项销售行为,比照混合销售征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道理。

那么,如果在一项合同中,分别规定服务和货物的价格、质量、时间等内容,算不算一项销售行为?如果税局,基于一项合同,按照混合销售征税,不能说没有道理,尽管有点牵强。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

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如何区分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二是建筑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

这种包工包料业务主要涉及到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两方面的涉税问题。

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包工包料业务的建筑企业开给房地产企业建筑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关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稽查重点。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在这四种业务中,前者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一)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

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

业务说见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张晶张丽丽实施分税制和设立两套税务机构之后,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管辖权归国税机构,税收在国家和地方之间以75:25分成;营业税被划为地方税种,管辖权归地税机构,这种管辖权限的划分从理论上讲清清楚楚。

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实际征管中的交叉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增值税的管辖权限也由此产生了动摇,影响了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明确二者的界限划分及税收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的界限划分(一)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业务。

2、标准如何确定一项销售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主要应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并且要同时具备,才是混合销售行为:(1)它必须是同时涉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一项具体的销售行为,即一项具体销售行为既含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含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该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与销售含有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受让方取得。

如某公司销售计算机,同时还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销售计算机属于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安装调试则属于含有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计算机公司这两项收入都从一方取得,两项合计收取一笔价款,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销售行为兼营销售行为是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如某锅炉厂销售锅炉,但不负责运输,该厂的汽车有偿为另一单位送货,这便是兼营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所依据的销售额,应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

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

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

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教你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

连财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

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

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8、是。

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

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

二、流程图应用案例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判定方式哎,今天咱们聊聊“兼营”和“混合销售”这俩名词,别看它们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也不是啥陌生的事儿。

你要是去个小商店,发现老板不仅卖零食,还卖饮料,甚至还有些家居用品,嘿,这不就是兼营嘛!说白了,兼营就是一个商家在主业的基础上,顺带着搞点儿副业,增加点儿收入。

像你去吃个烧烤,老板说:“对了,咱还有啤酒卖。

”这就是典型的兼营,增加了一点儿选择,也让顾客高兴,真是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再说说混合销售,听起来是不是更复杂?其实没那么神秘,混合销售就是把几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捆在一起卖。

比如,咱们常见的套餐,像快餐店里有个“汉堡加薯条再加饮料”的组合。

这种搭配既能吸引顾客,也让商家挣得更轻松。

就像你点了一份套餐,结果发现里面多了个小玩意儿,心里总归是美滋滋的,感觉捡了个便宜。

混合销售的魅力就在于,既能满足顾客的多样需求,也能让商家一举多得,真是聪明绝顶的经营方式。

大家可能会问,怎么才能判断一个商家是在兼营,还是在搞混合销售呢?简单得很。

看它的主营业务。

如果商家一开始就以某一类商品为主,后来慢慢扩展出其他产品,那就是兼营。

比如,原本卖手机的店,突然开始卖配件,甚至还搞起了维修服务,这就属于兼营。

反之,假如一家店一开始就推出组合商品,像是各种套餐,那就是混合销售。

听起来简单吧?这就像看电影,分不清剧情和花絮,关键得看哪个是主线,哪个是附加的。

在生活中,兼营和混合销售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想想看,许多餐饮店除了主营菜品,还会售卖饮料和小吃,增加了顾客的选择,简直是店铺里的“万金油”。

而有些地方的商家,甚至推出了“吃喝玩乐”一条龙的服务,像游乐场、餐厅、商店一起搞,顾客想要的统统都有,真是方便至极!这样一来,商家不仅增加了收入,顾客也乐在其中,双赢的局面简直美滋滋。

不过,咱们可不能忽视一点,虽然兼营和混合销售都很好,但要是处理不好,可能也会出现问题。

比如,老板一心想要兼营各种产品,结果把自己的主业搞得一团糟,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五级业务流程案例

五级业务流程案例

五级业务流程案例1.1 寻找潜在客户。

在销售这个大舞台上啊,寻找潜在客户就像是在大海里捞针,但这针可必须得捞。

咱不能守株待兔,得主动出击。

比如说那些销售人员,整天在市场上奔波,参加各种行业展会,就盼着能多认识些人。

这时候呢,人脉就是钱脉。

看到那些有点意向的,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兴奋。

他们得先判断这人有没有购买的可能,就像挑西瓜一样,得敲一敲,看看熟没熟。

1.2 初次接触。

初次接触的时候,那可得给人留个好印象。

不能一上来就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要像朋友聊天似的,拉近距离。

有时候一句贴心的问候,就像冬天里的一把火,能瞬间温暖对方的心。

得了解客户的需求,这就好比量体裁衣,只有知道人家要啥,才能对症下药。

要是不管不顾,一顿乱讲,那肯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1 客户咨询。

当客户来咨询的时候,客服就像是救星一样。

要耳听八方,不管客户是和风细雨地问,还是疾风骤雨地催,都得笑脸相迎。

就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耐心。

有的客户可能问题很简单,那也不能敷衍了事,得做到一视同仁。

这时候,客服的知识储备就像弹药库,得满满的,才能随时解答客户的问题。

2.2 问题解决。

一旦确定了客户的问题,就得快刀斩乱麻,迅速解决。

要是遇到复杂的问题,也不能退缩,得像打持久战一样,一步一步来。

有时候可能要协调多个部门,这就像组建一个临时的联盟,大家齐心协力把问题攻克。

解决完问题后,还得给客户一个反馈,就像给朋友一个交代一样,让客户心里踏实。

2.3 客户反馈跟进。

客户反馈可是个宝,不管是好评还是差评。

好评就像军功章,要好好珍惜,继续保持。

差评呢,可不能破罐子破摔,得把它当成是提升自己的机会。

就像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来。

要去深入了解客户为什么不满意,然后加以改进,这才是正事儿。

3.1 原料采购。

原料采购是生产的第一步,这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采购人员得火眼金睛,挑到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原料。

不能贪小便宜吃大亏,要是进了劣质原料,那整个生产就像在沙滩上建城堡,迟早得塌。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

【文库精选】如何分清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殊政策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代业务,只要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按照运输服务10%申报,不按代理服务6%申报。

】2、维护保养服务,既有检测服务、维修劳务,又有配件销售,是混合销售,按“其他现代服务”6%征税。

3、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3%的计税方法计税。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数个行为之间属于一种从属关系。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案例一:电梯销售之混合销售:案例某电梯销售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兼营电梯安装。

销售一批电梯总价88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660万元(购进600万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电梯公司将销售和安装放在一个合同里,一起核算,属于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是混合销售行为。

什么是混合销售你可能搞错了!

什么是混合销售你可能搞错了!

什么是混合销售你可能搞错了!什么是混合销售?经常有同学略去把混合销售和兼营搞混,今天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下“混合销售”,跟我一起来研习吧!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私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自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应收账款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析:1.同一服务对象的一项销售或服务行为;2.既涉及服务又涉及中转;即“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提供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3.以批发零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按照销售服务一站式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分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既涉及货物又涉及一站式,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相互间从属关系。

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为客户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关键点是需要同时具备:(1)同一项行为(2)同一服务对象即是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就一般而言同一个税率。

而兼营是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不法行为没有这些行为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保险业务比如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投资业务,又有仓储寄存业务,还有代理经纪相关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独立的,没有如此一来关联和从属关系,所以是兼营行为。

判断兼营的关键:(1)不是同一项行为,这些行为针对不同客户;(2)不是同一相关服务对象,而是不同的服务项目;即不是同一项行为而且不属于同一服务对象,则适用于不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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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

笔者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一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
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

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

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8、是。

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

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

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

是否分开核算;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

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

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
务或销售货物;8、是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10、酒店不是货物销售、批发、零售企业,适用住宿服务6%的税率。

三、判断兼营、混合销售的三项难点及判断思路
1、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
如酒店上述方便面明码标价,入住酒店客人只是偶尔消费;而2瓶水,已与其他洗发液、沐浴露一样,成为住宿服务的标配,价格均含在住宿费当中。

那么,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与住宿为同一项经济业务,而明码标价的方便面为兼营业务。

另,如果酒店提供住宿同时提供免费早餐服务,因不符合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属营改增混合销售,也非兼营(如果另行收费提供的餐饮服务则属兼营),应是一项销售行为,适用酒店住宿服务对应的税率6%(与餐饮税率实质也相同)。

2、既非兼营、又非混合销售,如何确定主要服务适用税率
属一项销售行为,但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非同时包括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比如同时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即流程图的中间未在圈内部分,选择适用税率也有难度,判断原则仍是以纳税人的主要业务为依据。

【例2】安保公司B为某银行提供现金押运业务,每月收费50万元。

该业务为同一业务,既包含了安全保卫,又包含了交通运输服务,因为其中没有销售货物故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需选择一种适用税率征税。

如果安保公司每天为银行提供同城押运业务,则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的适用税率。

3、判断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及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规模企业经营活动中往往既存在货物批发或零售,又存在销售服务行为。

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以哪项业务为主也很难判断。

【例3】
一家负责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的公司C,假如为某客户提供一套中央空调销售并安装,总价为2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比为60%,安装及其他收入占比为40%;【例4】
一家安防器材安装公司D为客户提供安防安装业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安装材料和安装及其他收入各占50%;【例5】
某环保研究院E负责提供全套环保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占比为60%,安装及其他收入占比为40%。

上述三家公司均存在货物销售也存在建筑安装服务。

如果仅根据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似乎都有理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但在营改增之前,上述空调销售安装公司C,注册的是空调贸易公司,主营业务为空调部件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防公司D登记主业是建筑安装,具有相关建筑安装资质,过去均缴纳营业税;环保研究院E也是登记为安装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

在营改增之后,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是对纳税人服务重新核定。

混合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需要考虑企业的历史、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辅业务、相关资质及业务实质,做好税务相关登记,合理确定纳税人的主要业务类型,适用相关税率,避免引起纳税分歧。

声明:本文由连财先生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单位无关,操作风险自担;非经原创作者同意且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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