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土地成本是否计入房屋原值,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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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本是否计入房屋原值,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去年土地成本计入房屋原值后形成固定资产
并按建筑物的最低年限20年计提了折旧,但有的说土地成本不得计提折旧,应
按无形资产摊销,那我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另外,因为土地是按使用年限
50年来摊销的,那么按土地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与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摊销额之
间的差额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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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
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
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
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
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