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亭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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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巷步行街
售货亭管理协议
甲方: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商业巷步行街售货亭管理协议
甲方: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西宁市五四大街37号
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电话:
一、售货亭基本情况
甲方售货亭坐落于城西五四大街37号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号售货亭。
二、展位用途
该售货亭用途为临时商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摊位用途并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经营范围和经营业态的统一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售货亭。
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使用条件
付款方式:先支付使用费后使用摊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一次性缴清全部押金和租金及场地综合管理费即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的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入场经营。
四、交付展位期限
甲方于 201 年月日前,将该展位交付给乙方使用。该展位用途为临时商业。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收回,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五、押金
1、押金是乙方为其履行本协议以及进行商品经营行为提供的保证。协议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45日内,将押金退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可单方从乙方所交押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并解除该协议:
A.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
B.损坏甲方场地设施,设备,擅自歇业,迟到早退。
C.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未提供正确商户信息,违反力盟商业巷各项管理制度。
D.乙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E.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联营、调换、分包摊位等。
F.违反甲方统一经营的要求,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改变摊位用途、改变摊位结构或造成摊位及其设备损毁的。
G.闲置摊位两日以上的。以及不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装修、修饰、营业的.
H.违反甲方经营管理规定的,严重影响甲方形象的。
I.租赁期间,经营食品商户需配合食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检查,需提供“三证”,如被相关部门查处,乙方后果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J.乙方在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当日内须将摊位交还于甲方。逾期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摊位,并按该摊位双倍场地综合管理费计算作为逾期违约金,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提前终止协议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投资改造的不能移走的装饰装潢物归甲方所有。如对房屋原有结构及设备等造成损坏、损毁的由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
在使用期限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明项目的费用,而且该费用与场地使用或商品经营相关,均由乙方承担。
七、使用期满
1.使用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摊位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使用,则须提前20天向甲方书面方式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使用。
2.使用期满后,甲方在确保消费者无投诉,出售商品质量无问题,符合力盟商业巷步行街管理规定,于协议终止45日后退还押金。
八、协议变更、解除
1、协议期内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以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依约定之情形解除或协议期满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商铺(包括装修)完好退还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交还商铺,乙方每天承担双倍场地管理使用费的逾期退房违约金,超过15日时甲方有权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代为登记、清点商品并撤出商铺封存保管,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仓储保管费,并自行承担商品变质、过期、破损等风险损失。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4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名称:青海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37号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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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外场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1、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浅色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戴口罩;
2、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
污染后应及时洗手。临时摊位需加设相应的防尘防蝇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
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洁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接
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引起污染。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5、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产品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范)、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
品。含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直接入口的生食海(水)产品(定型包装有卫生许可的除外)、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动物肉,以及可能诱发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如河豚鱼,野生蘑菇,杏仁,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他不明动物的器官;严禁将回收后食品(包括辅料)再次加工;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6、食品及原料在加工使用前,需仔细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变质迹象或感官异
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储存。加工所使用的工具或设施,需加贴生熟标记,且不得混用,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储存,生熟食品必须分柜储存;
7、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
口罩。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8、采购,配送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必须向生产商或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
以及食用油,乳制品,腌制品,洗涤消毒用品,一次性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同批次质检报告,并按照要求记录所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供货人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供货单据;
9、、因步行街活动或其他因素需经营者挪动位置或暂停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无
条件服从;
10、外场商户消防灭火器,由物业免费统一配置,并每瓶收取100元押金;
力盟商业巷步行街外场经营管理处罚规定
1、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自行承担并先行缴付;
2、外场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力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规定的场地及日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