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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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依据《**集团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控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统称制度规定),将落实合规管理要求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融入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纳入考核、严格兑现,确保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合规是公司对全体员工的基本要求,员工应当树立合规理念,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禁止违规为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
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带头守法遵规,全面落实各项合规要求,推动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第五条公司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是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合规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领域合规管理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合规管理按照公司和员工行为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非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商务行为,指企业经营管理中与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企管法规处是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二)组织公司合规风险评估与预警、审定合规流程,组织内控测试。
(三)组织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合规培训、评价和档案管理。
(四)组织重要事项合规审查。
(五)组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违规案件调查。
(六)负责公司合规管理信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七)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商务行为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合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将合规评价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纪委负责违规举报受理、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方面的违规案件调查、违规责任追究。
审计处负责经营管理合规审计。
第九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修订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规流程。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业务涉及的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三)组织本业务系统员工合规培训、评价。
(四)对相关对外交易事项组织合规审查。
(五)协助配合合规调查。
(六)组织或督促本业务系统违规问题的整改。
第十条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合规管理,明确商务行为合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一节合规风险评估与预警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动态,结合业务管理情况分析识别合规风险,按不同类别评估风险发生可能性和危害大小,分别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综合业务主管部门合规风险分析评估和监察、审计、内控测试等情况,对不同领域的合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布风险警示。
风险警示应当明确风险类别、发生可能性、危害大小、风险
防范措施以及责任部门等。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警示,严格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防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业务主管部门落实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四条合规风险评估依据集团公司风险评估规范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合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可与企业风险管理报告同步进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合规分析报告提交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公司合规分析报告报总部合规管理部门。
第二节合规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将合规管理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使其掌握应知的合规知识、制度规定和风险防控要求。
所有员工均应接受合规培训。
第十六条员工每年应通过合规管理信息平台至少进行一次在线培训。不具备在线培训条件的,应当组织线下培训。线下培训方式可采用集中培训、座谈沟通或利用各类专业培训班安排穿插式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合规基础知识、基本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
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其培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将合规知识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领域风险状况,对高风险领域的岗位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培训。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应通过座谈沟通等方式对直接管理的人员进行合规培训。
第二十条除在线培训外,其他培训应记载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由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节合规审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制修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在审议前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对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颁发实施。
合规管理部门发现现有规章制度不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修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所属单位选定外部交易相对方,相关部门应当对其合规表现以及是否与公司员工存在利益关系进行审查。交易相对方存在不良合规表现可能导致合规风险的,或者交易相对方交易条件、价款不当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所属单位在选定外部交易相对方或在对外商务活动过程中,不得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权影响力,将公司利益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对
外商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组织实施:
(一)用贿赂方式获得商业机会和利益。
(二)不当的礼品和接待。
(三)回扣、佣金等不如实入账。
(四)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出售。
(五)指定或授意指定交易对象。
(六)向利益关系人透露内幕信息、招标标底或其他商业秘密。
(七)以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八)其他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所属单位进行收购兼并、市场营销等活动,合规管理部门应参与相关方案、合同等的研究论证,对其是否符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所属单位进行收购兼并、市场营销等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组织实施:
(一)达到国家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收购兼并未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查,或审查决定禁止集中的。
(二)在确定或调整油气等商品价格、限制油气等商品产(销)量、分割市场等方面与竞争者协商、达成协议的。
(三)操纵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