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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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介绍
一、相关概念
信息网络安全:指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软件、数据 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漏。 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将安全策略、安全责任和 安全保障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需求划分不同的等级, 国家、企业和个人依据不同等级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保 护信息网络安全。
条规定报经审定。(新建、扩建,现在已建成) 省级部门在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直接向省信息化行
政主管部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设区的市: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确定安全保护
等级后,定为二、三级的向当地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定为四级的直接向省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基础信息网络主要包括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 传输网等。
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
党政事务处理信息系统; 金融、财税、海关业务信息系统; 铁路、机场、交通(港口)等业务信息系统; 医疗、社(医)保、供水、电力、燃气等业
务信息系统;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系统。
四、等级评审流程
1、提交申请资料 保护等级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223号令第十
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二、三级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
3、评审
受理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信息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评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定专家组提 出评审意见并书面通报。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省 级及三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确定为四级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信息系统等级安全保护定级原则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 也不是信息系统所能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 家管理的需要出发,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 设、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或信息系统 被破坏后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角度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 到的安全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五、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第二阶段:定级评审 第三阶段:系统备案 第四阶段:等级测评、整改 第五阶段:安全管理、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 准,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其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
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 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 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国家保密标准BMBl72006)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跨市或者全省 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 全保护等级。
㈣等级确定资料 1、安全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析报告、等级保护基本
要求; 2、总体安全设计规划(总体安全策略、总体安全方案、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应 急预案等);
3、信息系统安全自评估报告; 4、安全保护等级自定级报告;
2、受理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受理四级重要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的评审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指导,科学、准确、合理地评审、确定信息 系统等级,促进等级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依据:《浙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223 号令。
三、确定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依据
主要是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 活中的重要程度及实际安全需要,遭到破坏后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共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 程度来确定的。
3、信息系统的网络及设备部署,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 物理环境、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边界描述和硬件设备 的部署等情况。
㈢信息系统划分资料 1、划分原则和方法; 2、信息系统列表; 3、每个信息系统的概述; 4、每个信息系统支撑的业务应用的列表; 5、每个业务应用处理的信息资产类型; 6、每个业务应用的服务范围和用户类型; 7、每个业务应用的其他特性。
原则一:自主定级原则。“依照标准,自行保护”, 因此定级工作必须由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来 自行定级。定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信息系统主管单位。
原则二:满足国家管理要求原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等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也不是信息系统 所能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家管理的需要出 发,立足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公共利益 等方面的重要性角度,及信息或信息系统被破坏后造 成危害的严重性角度来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安全 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原则三:全局性原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针对 全国范围内、涵盖各个行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也必须从国家层面考虑, 体现全局性。
原则四:业务为核心原则。信息系统是为业务应用服 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依据信息系统承 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度和系统特 殊的安全需求确定。
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审定二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报备;对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 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申请
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该审定结果之日起 60日内,可以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变更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需要变更安全等级的,应当 向原审定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级变更申请。 受理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 定重新组织审定。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4个方面(1个情况、1个信息、2个资料) 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
地址、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㈡信息系统基本信息
1、信息系统的行业特征、主管机构、地理位置、业务 范围、业务种类和特性等基本情况。
2、信息系统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结构、管理 策略、部门设置和部门在业务运行中的作用、岗位职 责、用户范围和用户类型基本情况;
一、相关概念
信息网络安全:指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软件、数据 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漏。 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将安全策略、安全责任和 安全保障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需求划分不同的等级, 国家、企业和个人依据不同等级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保 护信息网络安全。
条规定报经审定。(新建、扩建,现在已建成) 省级部门在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直接向省信息化行
政主管部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设区的市: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确定安全保护
等级后,定为二、三级的向当地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定为四级的直接向省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基础信息网络主要包括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 传输网等。
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
党政事务处理信息系统; 金融、财税、海关业务信息系统; 铁路、机场、交通(港口)等业务信息系统; 医疗、社(医)保、供水、电力、燃气等业
务信息系统;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系统。
四、等级评审流程
1、提交申请资料 保护等级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223号令第十
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二、三级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
3、评审
受理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信息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评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定专家组提 出评审意见并书面通报。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省 级及三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确定为四级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信息系统等级安全保护定级原则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 也不是信息系统所能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 家管理的需要出发,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 设、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或信息系统 被破坏后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角度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 到的安全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五、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第二阶段:定级评审 第三阶段:系统备案 第四阶段:等级测评、整改 第五阶段:安全管理、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 准,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其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
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 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 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国家保密标准BMBl72006)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跨市或者全省 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 全保护等级。
㈣等级确定资料 1、安全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析报告、等级保护基本
要求; 2、总体安全设计规划(总体安全策略、总体安全方案、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应 急预案等);
3、信息系统安全自评估报告; 4、安全保护等级自定级报告;
2、受理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受理四级重要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的评审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指导,科学、准确、合理地评审、确定信息 系统等级,促进等级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依据:《浙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223 号令。
三、确定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依据
主要是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 活中的重要程度及实际安全需要,遭到破坏后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共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 程度来确定的。
3、信息系统的网络及设备部署,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 物理环境、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边界描述和硬件设备 的部署等情况。
㈢信息系统划分资料 1、划分原则和方法; 2、信息系统列表; 3、每个信息系统的概述; 4、每个信息系统支撑的业务应用的列表; 5、每个业务应用处理的信息资产类型; 6、每个业务应用的服务范围和用户类型; 7、每个业务应用的其他特性。
原则一:自主定级原则。“依照标准,自行保护”, 因此定级工作必须由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来 自行定级。定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信息系统主管单位。
原则二:满足国家管理要求原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等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也不是信息系统 所能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家管理的需要出 发,立足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公共利益 等方面的重要性角度,及信息或信息系统被破坏后造 成危害的严重性角度来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安全 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原则三:全局性原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针对 全国范围内、涵盖各个行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也必须从国家层面考虑, 体现全局性。
原则四:业务为核心原则。信息系统是为业务应用服 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依据信息系统承 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度和系统特 殊的安全需求确定。
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审定二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报备;对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 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申请
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该审定结果之日起 60日内,可以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变更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需要变更安全等级的,应当 向原审定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级变更申请。 受理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 定重新组织审定。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4个方面(1个情况、1个信息、2个资料) 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
地址、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㈡信息系统基本信息
1、信息系统的行业特征、主管机构、地理位置、业务 范围、业务种类和特性等基本情况。
2、信息系统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结构、管理 策略、部门设置和部门在业务运行中的作用、岗位职 责、用户范围和用户类型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