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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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LO最主要的职能

ILO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 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公约和建 议书是为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提 供标准的,所以,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国际劳工标准”,把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活动, 称之为“标准制定工作”。一般来说,重要的劳 工问题都采取公约的形式,其他一些问题则采用 建议书的形式。
五、国际劳动法的效果

(一) 国际劳动法的积极作用 ILO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 权威,是各会员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它对各资本主义 国家劳动法的发展和一致化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二战以 后,极大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立法。由于公约和建 议书具有良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国政府、雇主对劳动 法更加重视,同时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改善了工人阶级的 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并且加强了对工人经济权利、民主 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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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 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 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 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 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 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 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 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 和道德的工作。
六、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 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 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 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 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 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 来,其主要目的是想利用政治性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 品的出口,社会条款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 1996年12月(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后),在新加坡第一届部长会议 上,美国又提出在WTO内引入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 劳动标准工作小组。 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美国 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入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 将劳动标准和自由贸易挂钩,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 应当予以贸易制裁。可以预见,包括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在内 的社会问题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在21世纪进行多边谈判的焦点问题 之一。
三、国际劳工组织

1、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同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简称ILO)的成 立和活动是密不可分的。 一战结束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决定组 织一个专门研究国际劳工问题的委员会,于1919 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 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同年6 月,ILO正式宣告成立。这样作为国际联盟的一 个附属机构。




SA8000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新形式 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成立,后更名 为国际社会责任(SAI),该机构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 和认证体系。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于1997年8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并公布。 SA8000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童工: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公司应 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应提供足 够的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 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
3、国际劳动立法的阶段


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各国劳动立法的不断加强,国际劳动 法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 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 工人的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 随着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近代劳动立法从此 发端。各国虽制定了“工厂法”,但是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依然拼 命地压榨工人。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一些进步知识 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但都 未能引起各国统治集团的重视。随着19世纪后半期,欧洲工人运动的 高涨,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必要性都有了重新认识。

(二) 国际劳动法的局限性 国际劳动法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遵循政府、雇 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参加(比例为2:1:1)的“三方性”原则,ILO制 定公约和建议书的过程中处处贯穿着阶级调和的精神,并且政府和雇 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公约和建议书也不能真正反 映工人阶级的要求。其次,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是最低劳动 标准,各会员国的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 人民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有些标准对发达国家来说太低,但对广大发 展中国家来说又太高,这ILO使处于两难境地。再次,基于种种原因 公约和建议书不能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迄今为止ILO制定的近200 个公约中,只有少数几个获得了100多个国家批准,多数公约只有半 数左右或更少的国家批准,这实际上对国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造成了 很的限制。最后,公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虽然ILO在章 程中对公约的实施和处理程序都作了规定,但事实上很难严格执行, 也很少有国家真正依章程办理。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ILO的宗旨和 原则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199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协会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只就专 门问题进行了讨论。直到1905年才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由伯尔 尼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这两个公约分别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经10 个国家批准 后发生效力,但是对执行情况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裁。由于第一次世 界大战的爆发,国际劳动立法活动没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纵观这一个世纪的发展史,人们不仅感慨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之路的确 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各工业国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相互争 夺,根本没有改善工人劳动状况的愿望,因此国际劳动立法的进程十 分缓慢,到一战时只制定了两个国际公约。但是无论这样,国际劳动 法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公约和建议书在效力上有所不同。公约是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经过会员国批 准才能生效。而建议书仅具有参考性,不 要求各会员国批准,也无拘束力,只为各 国提供立法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 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 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 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 中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 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 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 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 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 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四、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ILO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 最主要的渊源,所以主要介绍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内 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 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 (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 保障、残疾人就业等。(3)工作条件方面。包括劳动 者、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4) 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 (5)工资制度方面。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 障等。(6)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以及特殊 工人的劳动保护等。(7)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劳动关 系、集体协议、调节仲裁等。(8)劳动监督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等。
2、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則﹕

禁止童工和強制劳动﹔ 組织、加入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談判的权 利﹔ 男女同工同酬﹔ 反对社会、种族和宗教信仰歧視。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 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 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
二、 国际劳动立法的迅速发展

1919年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就通过了6个公 约和6个建议书。此后,每届大会上几乎都要制定几个公 约和建议书。ILO的立法活动曾一度被第二次世界大战中 断。由于国际联盟的解体,ILO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 继续存在。1944年,二战即将结束时,ILO在美国费城召 开了第26届大会,确定了新的宗旨和原则,发表了著名的 《费城宣言》,并通过了几个建议书。二战结束后,联合 国成立,ILO即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恢复了公约 的制定工作。到1998年举行的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 ILO共通过了181个公约和189个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 书涉及到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 国际劳动法体系,因而被称为“国际劳动法典”。
国际劳动立法
许添元
一、国际劳动法的产生

1、国际劳动立法 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 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 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 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B、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 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 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公约和建议书的不断增多, 还表现在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91年ILO的会员国只 有39个;1946年增加为45个;而后的几十年,会员国数目 迅速增加,截止1998年底,已达174个。随着会员国的增 加,公约和建议书的适用范围也在相应扩大。 国际劳动立法除了ILO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之外,还 有另外几种形式,近几十年来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 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2)区域组织有关劳动问 题的文件;(3)两国间有关劳动问题的双边条约。

ILO之所以能够迅速成立,主要是由于各资本 主义国家希望借助国际劳动立法来缓和战后国内 的阶级矛盾,防止工人阶级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 响,进而危及资本主义制度。另外,战前国际劳 动立法运动进行了长期的活动,特别是伯尔尼会 议为IL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由于ILO的诞生,劳动立法的国际化有了自己 的组织形态,国际劳动立法运动有了自己的领导 者和积极推进者,从此国际劳动立法迈进了一个 崭新的时代。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几经周折,1890年3 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 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 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 工等问题的议案。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 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 作用。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 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 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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