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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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

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

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然而,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国际竞争失衡、工人权益受损、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寻求改进的方法和策略,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劳动立法的比较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可以发现如下几方面的差异。

1. 劳动时间和休息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每周的工作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休息天数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每周工作时间最长可达80小时,而欧洲国家则规定了每周最长48小时的工作时间。

法定休息日方面,欧洲国家通常规定每周休息两天,而日本则只规定每月休息一日。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企业的成本、效率、工人身体健康等方面产生影响。

2. 最低工资和社保制度不同国家对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和实现也有所差异。

例如,法国规定最低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9.67欧元;而中国规定最低工资按月计算,低于当地城镇工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社保制度方面,有些国家规定企业需要为员工购买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而有些国家没有强制要求。

3. 福利制度不同国家对于员工福利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某些欧洲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员工年假、带薪病假、育儿假等,而某些亚洲国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对企业的人力成本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和改善。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受程度,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 工作时间和休息国际劳工标准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8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休息天数应在每周工作时间内至少有一天。

然而,不同国家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

例如,印度和丹麦均接受了国际劳工标准,而美国则未接受。

2. 禁止童工和强制劳动国际劳工标准明确规定禁止童工和强制劳动。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国际劳动法是指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劳动法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劳动法也对中国劳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劳动组织的设立与中国的加入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最早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1919年,ILO在凡尔赛和约中被确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中国作为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多项ILO公约,充分体现了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的对接国际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工标准,包括基本劳动标准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

中国通过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着眼于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促使中国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 基本劳动标准的影响基本劳动标准是指关于工时、最低工资、童工禁止和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中国通过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落实,实现了与国际基本劳动标准的对接和保障。

就工时而言,国际劳动组织规定一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8小时,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此外,国际劳动组织倡导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和带薪法定假日等,以保障劳工的权益。

最低工资是国际劳动组织推崇的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童工禁止是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的问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就业年龄劳动者的保护。

2. 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

由《劳动合同法》看劳动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由《劳动合同法》看劳动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劳动立 法;国际化 ; 土化 本 [ 中图分类号 】 D 4 2 F 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 5 2 1 ) 100 - 0 82 X( 02 0 -1 1 6 4 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出现贫富分化、 收入差距拉 大是必然 的, 由此也 就产生 了劳动关 系紧张的问题。 20 08年实施 的《 劳动合 同法》 《 、 就业促进法》 《 、 劳动 争议仲裁法》 三部法律 , 是国家通 过立法手段调整劳 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 其中以《 劳动合 同法》 尤为引人关 注。《 劳动合同法》 草案一经颁布 , 就引发 了大规模 的 裁员 事件 , 无论 民企 、 国企 , 内资 、 资 , 外 企业 、 事业 …… 均有参与, 其中以七千人集体辞职再竞争上 岗的华为 “ 辞职门” 事件最为著名…。20 08年初 , 沿海地区大批 企业关 闭、 转移 , 劳动合 同法》 《 的实施被认为是诱 因 之一 。新法实施至今 , 中国长期 以来灵活 的就业模式 被打破 , 底层劳动者大量失业 , 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 创历史新低 , 临时工阶层 由明转暗, 劳资关系面临新的
动合 同后应当依法 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 规定 了试用 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这两部分涉及到的都是少部分的
劳动者 , 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并不大。其次, 劳动合 同 《 法》 明确 了企业 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义务。这是劳动
法 原本 就 已 规 定 的 义 务 , 是 部 分 企 业 没 有 执 行 。 只
手, 分析其对企业和 劳动者产 生的影 响, 出“ 些影 响是《 得 这 劳动合 同法》 引起 争议 的原 因” 一结论。并 由此 这 出发 , 探讨 劳动领域立 法应 考虑的 法理要 素和 现 实要 素 , 中的现 实要 素 包含 了劳动 立法 的 国际化 和本 土 其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至1939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0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杜丽的组织存在;1946年至现在,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用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止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关于禁止工厂女子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与跨国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与跨国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与跨国争议解决方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经济的全面开放,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以及跨国争议的解决方法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各个国家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劳动者和雇主之间,遵守和执行国际劳动法已经成为确保劳动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以及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国际劳动的法律要求国际劳动法是一系列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促进公正贸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要求通常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并在各个国家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劳动法律要求:1. 工作条件:国际劳动法要求雇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合理的工资和工时安排,适当的休假和休息时间等。

2. 劳动权益:国际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旨在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3. 平等就业机会:国际劳动法禁止雇主以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并要求提供公正的招聘、晋升和解雇机会。

4. 福利保障:国际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二、跨国争议解决方法由于国际劳动涉及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跨国争议的解决变得特别复杂和困难。

为了高效解决这些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跨国争议解决方法:1. 谈判和调解: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协商并达成解决办法。

这种方法通常能够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并避免进一步的纷争。

2. 司法程序:如果谈判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国家的法院。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劳动纠纷,但往往耗时较长且费用较高。

3. 双边协议:一些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协议,旨在解决跨国劳动争议。

这些协议为跨国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简化争议解决程序的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4.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法庭、国际仲裁院等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解决争议的平台。

电大劳动法多选答案版本

电大劳动法多选答案版本

二、多项选择题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

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口.国际劳工建议书2.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国际劳工大会C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

A.政府B.财团C.雇主D.劳工4.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是()。

A.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C.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D.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5.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C.劳动关系D.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6.劳动关系从职业分类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A.企业的劳动关系8.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7.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0A.个别劳动关系C.集体劳动关系8.下列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ABCD)。

9.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10.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ABCD)。

11.下列哪些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A.文艺B.体育D.特种工艺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

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A.调整对象不同B.主体不同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3.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中,正确的是O°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D.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4.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

A.劳动实体法B.劳动程序法5.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

C.劳动合同法D.集体合同法6.下列表现形式中,属于劳动法的渊源的有(ABCD)。

第四章 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章 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
(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家劳动立法协会。到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2个公约和193个建议书。
(二)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至今已拥有178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源于新加坡。该制度以“个人储蓄、政府管理”为主要特点。
私营养老金制度。私营养老金制度源于智利。该制度以“个人储蓄、市场运营、政府监督”为主要特点。
(三)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
(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
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

劳动法与国际劳动立法(ppt 27页)

劳动法与国际劳动立法(ppt 27页)
(182号公约)
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 就业与人力资源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 122号公约) 职业介绍机构公约( 88号公约)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42号公约)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159号公约) 终止雇用公约(158号公约)
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 其他重要的国际劳工标准
集体谈判公约(154号公约) 最低工资确定公约(131号公约) 保护工资公约(95号公约) 雇主破产时保护工人的索赔公约(173号公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
➢ 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 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 第一种含义是指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 响的所有因素。
➢ 第二种含义仅仅指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 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与作用
➢ 以保护雇员为主旨,兼顾国家和雇主的 利益。
➢ 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过程的各个领 域。
➢ 劳工标准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 的灵活性。
• 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 • 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由来 ➢ 国际贸易竞争使得国内劳动立法受到制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关于禁止工厂女子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

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二、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至1939是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0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杜丽的组织存在;1946年至现在,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个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用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1983年以来,截止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


4、ILO最主要的职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LO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 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公约和建 议书是为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提 供标准的,所以,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国际劳工标准”,把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活动, 称之为“标准制定工作”。一般来说,重要的劳 工问题都采取公约的形式,其他一些问题则采用 建议书的形式。
国际劳动立法
许添元
一、国际劳动法的产生

1、国际劳动立法 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 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 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 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B、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 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 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国际劳工公约。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几经周折,1890年3 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 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 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 工等问题的议案。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 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 作用。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 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 一定的促进作用。
六、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 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 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 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 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 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 来,其主要目的是想利用政治性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 品的出口,社会条款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 1996年12月(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后),在新加坡第一届部长会议 上,美国又提出在WTO内引入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 劳动标准工作小组。 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美国 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入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 将劳动标准和自由贸易挂钩,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 应当予以贸易制裁。可以预见,包括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在内 的社会问题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在21世纪进行多边谈判的焦点问题 之一。

劳动法第一编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精]

劳动法第一编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精]
•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 《关于禁止 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伯尔尼公约 》。
三、
a . 《国际劳动宪章》 ; 1919年6月 , 国 际劳工组织 作 为 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 属机构在巴黎成立
b.《费城宣言》;1946年12月14日,国 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 个专门机构。
2 、 由区域性组织通过的有关劳动和社会问 题的准 ·关于基本人权方面的公约,也称为基本国际
劳工公约。 (二)技术性标准
1、关于就业与失业;
【标准】 2、关于工资; 3、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4、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 5、关于福利设施、住房和业余时间; 6、关于社会保障、产业关系、劳动监察和
(三)特定人员类公约
一、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之一
二、
(二)理事会,国际劳工大会的执行机构 (三)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 构,同时也是研究和文献中心、活动中心。
一、
(一)国际劳工标准,即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主要)
(二)其他有关文件
1、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些有关劳动和社 会问题的重大决议 , 主 要 是 关 于 保 卫 人 权 、 反对种族歧视等的宣言和决定。
第一编 总论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 国际劳动立法,也称为国际劳工立法、国
际劳工标准,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 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 议书,对各国的劳动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
• 首创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家主要有罗伯特· 欧文(英)和达尼埃尔·勒格朗(法)。
四、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
• 1.有利于在国际范围内改善工人劳动状况 和增进工人民主权利。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工人权益受限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提高其生活质量,国际上开始思考与制定劳动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开端。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各国之间的社会和经济联系加强,国际劳工组织应运而生。

其成立初衷是为了促进国际劳工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从而确保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随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国际劳动立法思想也逐渐得到加强。

国际劳工组织最早推出的一项国际劳动法规是《工作时间公约》(1921),该公约规定了对工人一天和一周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30年和1936年制定了关于工作福利和工人保护的公约和协定,进一步保障了工人的劳动权益。

在此基础上,国际劳工组织于1944年制定了《劳动标准公约》,这个公约规定了工人应该享有的一系列最低保障。

这个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重大转折点,其制定内容涵盖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安全、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标准公约》的制定标志着国际劳动组织在劳动法规方面的话语权和权威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认可。

在国际劳动组织创立的同时,国内也开始了相关的立法和改革工作。

20世纪初,我国也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劳动法规,保障工人权益。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劳动法制建设及相关配套工作,不断完善了国内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现如今,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已成为维护全球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体系和准则之一。

国际上还成立了相关组织和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标准协会等,这些组织和机构都在为全球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而不懈努力着。

总之,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开始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建。

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一系列劳动公约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重要支柱。

同时,国内也通过立法和配套工作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实现了全国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劳动法的立法与实践第一章:国际劳动法的概述国际劳动法是指国际社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全球劳动力市场平衡发展所制订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手段,以保护全球劳动力的权益,避免一些失去工作机会或被利益剥削的现象出现。

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全球劳动力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工人的权益。

同时,国际劳动法也关注于纠正潜在的劳动力市场不平衡,以保证全球劳动力的综合发展。

基于此,国际社会对劳动力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积极的立法行动和努力。

第二章: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历程为了实现国际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国际劳动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决议和协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旨在促进国际劳动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普及。

1926年,ILO颁布了《劳动立法承认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法立法的开端。

在《劳动立法承认公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陆续制定了多项涉及劳动力管理和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明确规定了劳动和就业的基本人权原则。

此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针对特定劳动力群体的国际公约,例如1973年颁布的《排除女性在就业中歧视公约》和1999年颁布的《禁止最低工资公约》等。

第三章:国际劳动法的实践国际劳动法的实践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内法律的实践、国际标准的普及和落实、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一方面,各国政府需要将国际劳动法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来保障其实效性。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国际劳动法的普及和推广,以确保其规范能落地实施。

为了落实国际劳动法,各国政府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例如,在打击跨国企业用工中的违法行为方面,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和调查。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测,以及制订更加细致化的制度和政策,加强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的保障。

法律的国际劳动与国际劳动法

法律的国际劳动与国际劳动法

法律的国际劳动与国际劳动法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劳动力交流和合作已成为不可忽视的趋势。

国际劳动涉及到跨国公司、外籍员工、移民工人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国际劳动法来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国际劳动的定义、国际劳动法的意义以及其具体内容。

一、国际劳动的定义国际劳动指的是在跨国范围内进行的劳动力交流和合作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招聘外籍员工,而移民工人也成为许多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

这种跨国劳动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因此需要国际劳动法的参与和调整。

二、国际劳动法的意义国际劳动法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促进跨国劳动合作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际劳动法提供了一套共同的规则和准则,使各国能够在跨国劳动领域内展开合作,维护良好的国际劳动秩序。

其次,国际劳动法以劳动者权益为核心,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待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

最后,国际劳动法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国际劳动中的纠纷和争议,促进各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劳动法的内容国际劳动法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将重点介绍三个主要方面:1. 国际劳动组织公约和宪章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制定和推动国际劳动法的主要国际机构之一。

ILO的公约和宪章中包含了许多关于劳动者权益、劳动标准和社会保护的国际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引导各国在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遵循相同的保护标准,确保劳动者享有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2.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随着跨国公司的崛起,其在国际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许多国际劳动法涉及到了跨国公司在员工聘用、劳动关系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强调跨国公司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 移民工人权益保护移民工人是国际劳动力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障碍,他们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

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

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
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其中公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被各成员国批准和实施。

建议书则是对公约的补充和解释,旨在为成员国提供实施公约的具体指导。

2.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章程和基本规定,规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组织机构、成员资格、议事规则等基本内容。

3. 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国际劳工组织的各个会议都会产生一些决议和会议结论,这些文件对于推动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和改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 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推动国际劳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劳动法发展史

劳动法发展史
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 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
私法的公法化 私 法 公法
公法的私法化
私法 公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
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 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
第二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 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第四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
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
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1、1949年—1966年:劳动立法的建立时期 2、1966年—1978年: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恢复行之有效 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 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劳动立法出现 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 政规章。
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
2012年5月国际劳 工组织副总干事居 伊·莱德接替提前离 职的胡安·索马维亚, 担任国际劳工组织 新一任总干事。
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 劳动”
所谓“体面劳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 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 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 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 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了保证“体面劳 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 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 “促进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 话”等四个目标。
劳动力租赁—私法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国际劳动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国际劳动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国际劳动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动力的流动与跨国企业的兴起使得国际劳动法的适用与争议解决变得复杂而且关键。

本文将讨论国际劳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机制,以增进对于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国际劳动法的适用原则1. 主体法国原则主体法国原则是指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劳动组织的建议和国际民事法系的传统,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应以工作地为基础。

这意味着在国际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在所处工作地的劳动法保护。

2.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适用劳动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按照国籍原则,劳动者在海外从事工作时,其本国法律仍然适用于其劳动关系。

这确保了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仍享有原国家的劳动法保护。

3. 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在主体法国原则和国籍原则之间的一个补充。

当劳动者在国外工作时,如果该国的劳动法比其本国的劳动法更加有利于劳动者,那么优先适用该国的劳动法。

这一原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国际工作环境中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

二、国际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1. 双边协商与谈判双边协商与谈判是最常见且最简单的解决国际劳动争议的机制。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雇主和劳动组织代表可以通过协商与谈判来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依赖于各方的合作和妥协,可以在保持双方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2. 调解与仲裁调解与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机制。

当双边协商与谈判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请求调解员或仲裁员协助解决。

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职责是公正、客观地审理争议,并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3. 国际劳工组织的介入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在国际劳动争议解决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机构。

ILO通过制定国际劳动标准以及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的方式,促进国际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当国际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双方可以寻求ILO的帮助与支持。

4. 司法诉讼在极端情况下,当其他解决机制无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时,劳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

劳动法填空题

劳动法填空题

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中叶。

2、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旧中国政府时期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并于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3、(社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4、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第9项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1944的皮肤宾(《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5、劳动法的产生,在19世纪是以(“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

6、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7、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在旧中国领导工人发起劳动立法的运动。

8、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9、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11、处理劳动争议因需要体现三方性原则,即在调解、仲裁程序中均要求(工会、行政、用人单位)的参与。

12、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3、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

14、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

15、在调整的原则上,民法以(双方为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此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16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17、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可分为(劳动实体法)劳动程序法、(劳动监察法)。

18、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9、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0、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奥运会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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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劳动立法的阶段


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各国劳动立法的不断加强,国际劳动 法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 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 工人的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 随着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近代劳动立法从此 发端。各国虽制定了“工厂法”,但是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依然拼 命地压榨工人。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一些进步知识 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但都 未能引起各国统治集团的重视。随着19世纪后半期,欧洲工人运动的 高涨,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必要性都有了重新认识。
三、国际劳工组织

1、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同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简称ILO)的成 立和活动是密不可分的。 一战结束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决定组 织一个专门研究国际劳工问题的委员会,于1919 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 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同年6 月,ILO正式宣告成立。这样作为国际联盟的一 个附属机构。

4、ILO最主要的职能

ILO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 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公约和建 议书是为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提 供标准的,所以,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国际劳工标准”,把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活动, 称之为“标准制定工作”。一般来说,重要的劳 工问题都采取公约的形式,其他一些问题则采用 建议书的形式。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 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 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 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 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 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 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 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 和道德的工作。

(二) 国际劳动法的局限性 国际劳动法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遵循政府、雇 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参加(比例为2:1:1)的“三方性”原则,ILO制 定公约和建议书的过程中处处贯穿着阶级调和的精神,并且政府和雇 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公约和建议书也不能真正反 映工人阶级的要求。其次,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是最低劳动 标准,各会员国的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 人民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有些标准对发达国家来说太低,但对广大发 展中国家来说又太高,这ILO使处于两难境地。再次,基于种种原因 公约和建议书不能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迄今为止ILO制定的近200 个公约中,只有少数几个获得了100多个国家批准,多数公约只有半 数左右或更少的国家批准,这实际上对国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造成了 很的限制。最后,公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虽然ILO在章 程中对公约的实施和处理程序都作了规定,但事实上很难严格执行, 也很少有国家真正依章程办理。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ILO的宗旨和 原则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五、国际劳动法的效果

(一) 国际劳动法的积极作用 ILO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 权威,是各会员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它对各资本主义 国家劳动法的发展和一致化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二战以 后,极大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立法。由于公约和建 议书具有良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国政府、雇主对劳动 法更加重视,同时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改善了工人阶级的 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并且加强了对工人经济权利、民主 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几经周折,1890年3 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 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 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 工等问题的议案。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 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 作用。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 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 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 国际劳动立法的迅速发展

1919年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就通过了6个公 约和6个建议书。此后,每届大会上几乎都要制定几个公 约和建议书。ILO的立法活动曾一度被第二次世界大战中 断。由于国际联盟的解体,ILO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 继续存在。1944年,二战即将结束时,ILO在美国费城召 开了第26届大会,确定了新的宗旨和原则,发表了著名的 《费城宣言》,并通过了几个建议书。二战结束后,联合 国成立,ILO即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恢复了公约 的制定工作。到1998年举行的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 ILO共通过了181个公约和189个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 书涉及到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 国际劳动法体系,因而被称为“国际劳动法典”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 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 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 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 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 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四、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ILO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 最主要的渊源,所以主要介绍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内 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 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 (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 保障、残疾人就业等。(3)工作条件方面。包括劳动 者、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4) 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 (5)工资制度方面。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 障等。(6)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以及特殊 工人的劳动保护等。(7)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劳动关 系、集体协议、调节仲裁等。(8)劳动监督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等。

ILO之所以能够迅速成立,主要是由于各资本 主义国家希望借助国际劳动立法来缓和战后国内 的阶级矛盾,防止工人阶级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 响,进而危及资本主义制度。另外,战前国际劳 动立法运动进行了长期的活动,特别是伯尔尼会 议为IL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由于ILO的诞生,劳动立法的国际化有了自己 的组织形态,国际劳动立法运动有了自己的领导 者和积极推进者,从此国际劳动立法迈进了一个 崭新的时代。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公约和建议书的不断增多, 还表现在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91年ILO的会员国只 有39个;1946年增加为45个;而后的几十年,会员国数目 迅速增加,截止1998年底,已达174个。随着会员国的增 加,公约和建议书的适用范围也在相应扩大。 国际劳动立法除了ILO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之外,还 有另外几种形式,近几十年来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 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2)区域组织有关劳动问 题的文件;(3)两国间有关劳动问题的双边条约。

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199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协会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只就专 门问题进行了讨论。直到1905年才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由伯尔 尼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这两个公约分别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经10 个国家批准 后发生效力,但是对执行情况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裁。由于第一次世 界大战的爆发,国际劳动立法活动没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纵观这一个世纪的发展史,人们不仅感慨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之路的确 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各工业国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相互争 夺,根本没有改善工人劳动状况的愿望,因此国际劳动立法的进程十 分缓慢,到一战时只制定了两个国际公约。但是无论这样,国际劳动 法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SA8000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新形式 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成立,后更名 为国际社会责任(SAI),该机构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 和认证体系。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于1997年8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并公布。 SA8000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童工: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公司应 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应提供足 够的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 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
六、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 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 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 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 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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