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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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章程
(建议稿)
第一条:性质与目的
1. 1北京市玉阜嘉园(一期)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是由北京市海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阜石路与玉泉路交界处东南角的玉阜嘉园(一期)(即C、D、E座楼)的业主自发成立的,为了迅速、有效、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成立的小区自治筹备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反映和体现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筹委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2.1向所有加入筹委会的业主提供最新、最快的玉阜嘉园小区信息。
2.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
2.3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与物业收费相适应的服务,并尽可能的降低物业收费,节约费用,以减轻业主的负担。
2.4代表业主,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推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
2.5接受业主的授权委托,代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交涉。
第三条:组织结构及其产生办法
3.1.筹委会是由申请加入筹委会,并经批准加入筹委会的全体玉阜嘉园业主组成,其最高权利机构为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筹委会日常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
3.2.所有承认筹委员会章程的玉阜嘉园的业主均可以成为筹委会委员,包括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入住的业主。每三位以上玉阜嘉园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委员代表,委员代表的表决票数由其推荐人数决定。当委员代表的推荐人数模糊不清时,由主任委员确定其人数。
3.3.委员和委员代表的加入需要填写筹委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加入申请表,交纳一定费用,并经主任委员的批准,即成为筹委会委员或委员代表。
3.4.筹委会必须由十名以上的玉阜嘉园业主联名提议成立,方能成立筹委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所有提议成立筹委会的玉阜嘉园业主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并决定主任委员的人选。
第四条: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和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
4.1.筹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筹委会全体(代表)委员大会有权对业主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4.1.1决定筹委会的重大事项;
4.1.2宣布筹委会的解散;
4.1.3通过筹委员会章程;
4.1.4决定是否同意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玉阜嘉园小区或业主作出的重大决定;
4.1.5代表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候选人;
4.1.6决定筹委会主任委员人选,批准通过主任委员对副主任委员的提名人选;
4.1.7撤消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推荐候选人,罢免筹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4.1.8通过筹委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4.1.9授权主任委员会议代为行使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的某些权利。
4.2.筹委会的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由一名主任委员和两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4.2.1决定筹委会的日常事项;
4.2.2执行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2.3根据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代为行使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4.2.4授权主任委员行使主任委员会议的权利。
第五条:表决办法和议事制度
5.1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所有议案以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代表)所代表的表决票数的1/2为通过。主任委员会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为通过,当各为1/2的时候,主任委员的投票的一方为通过。
5.2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和地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主任委员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和地点由主任委员决定。在筹委会全体委员大会(代表)和主任委员会议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决定安排筹委会日常事项。
5.3十位以上委员、五位以上的委员代表、主任委员均可向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会议提出议案,由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本章程在提交筹委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