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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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卷烟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应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组织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投资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复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中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申诉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流通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应当环节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取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企业的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抽样的判定依据。

(四)之时对流通环节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申请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抽样检查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销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期的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等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计划,明确监督检测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检测指标。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测时,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封存样品、检验检测等方式。

抽样检验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复检结论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监督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

三、检验对象的分类1. 抽样检验对象指按规定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中的食品产品中随机选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2. 抽样检验类型(1)专项检验抽样当发生特定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会指定特定食品进行专项检验抽样。

(2)日常检验抽样日常检验抽样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抽取食品进行检验。

四、抽样方法1. 抽样数量(1)抽样数量应当根据食品类别和生产规模、销售对象确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抽样数量可能受产品批次、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2. 抽样位置(1)抽样位置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监管的原则,包括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

(2)抽样位置可能受到产品特性、遵从性和监管历史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3. 抽样方法研究确定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抽样方法,并将其确立为抽样标准,确保全程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抽样程序1. 抽样计划负责人根据检测任务和抽样计划,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中应当包括抽样时间、地点、对象、数量、标识要求等信息。

2. 抽样确认抽样员根据抽样计划,到达指定抽样地点,与相关负责人确认抽样对象和数量,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 抽样方法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标准,执行相关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4. 样品标识将已抽取的样品标识清晰、正确,包括抽样地点、抽样编号、抽样日期等信息。

5. 样品包装和保存将已标识的样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特性和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包装,并将包装后的样品妥善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新鲜度。

六、检验项目1. 样品送检抽样人员将已包装保存好的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取样程序,确保取样样品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质量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厂取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取样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取样计划,明确取样时间、地点、数量及取样方法;2. 组织培训取样人员,确保其掌握取样技能和标准;3. 监督取样过程的规范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对取样结果进行分析,为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依据;5. 对取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厂领导汇报取样工作情况。

第六条取样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取样计划执行取样任务;2. 熟悉取样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记录取样数据,及时向取样管理小组汇报;5. 对取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取样原则及方法第七条取样原则:1. 代表性原则: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食品的整体质量;2. 随机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随机进行;3. 等距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按等距原则进行;4. 可靠性原则:取样方法、设备、人员应保证样品的可靠性。

第八条取样方法:1. 采样方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2. 采样工具:采样器、剪刀、取样袋、标签纸等;3. 采样步骤:a. 标记:对样品进行编号、标记,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b. 采样:根据样品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方法;c. 包装:将样品装入取样袋,密封,确保样品不受污染;d. 记录:详细记录取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样品处理及检验第九条样品处理:1. 样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样品受潮、变质;2. 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 检验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污染。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抽样 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 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面、系统、动态和连续监测,食品抽样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是管理和监督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是国家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食品抽样的定义与意义食品抽样是指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随机、有规律、有代表性的采样和监测,以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抽样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抽样监测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为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食品抽样的目的与要求1. 目的:食品抽样的主要目的是监测和评估市场上食品的安全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要求:食品抽样的要求包括:抽样对象的选择、抽样方法的规范、抽样数量的控制、抽样地点的确定、抽样器具的认证等。

四、食品抽样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抽样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和农业部门。

(2)分工协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2. 抽样对象(1)食品范围:涉及食品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各类食品。

(2)抽样对象:主要抽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等。

3. 抽样方法(1)随机抽样:通过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保证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有代表性抽样:在抽样过程中,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食品种类的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4. 抽样数量(1)合理设定:根据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不同情况,合理设定抽样数量,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及其原料的检验抽样工作。

三、抽样原则1. 随机性原则:抽样应具有代表性,避免人为选择偏差。

2. 比例性原则:根据食品种类、生产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比例。

3. 公正性原则:抽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

四、抽样程序1. 制定计划:根据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

2. 抽样准备: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容器,并确保其清洁卫生。

3. 现场抽样:由专业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抽样。

4. 样品封装:确保样品封装正确,防止污染,并做好标记。

5. 记录保存: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信息等。

五、样品检测1. 样品运输: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条件适宜,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2. 实验室检测:由认证合格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

3. 结果反馈: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抽样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六、不合格食品处理1. 通知召回: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召回。

2. 原因分析: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3. 后续监管: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记录和档案管理1. 建立档案:对所有抽样和检测结果建立档案,便于查询和追溯。

2.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抽样和检测信息,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八、培训和考核1. 对抽样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操作规范性。

2. 对抽样和检测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九、监督和改进1.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抽样和检测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2. 根据监督结果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抽样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应程序审批后实施。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样检验。

第三条抽检工作应与被抽检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为检验工作依据。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包括任务领取、抽样方案制定与批准、抽样实施、样品检验、数据分析汇总、评价及结果报送等。

第五条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与标准提出的标准值(或检出限)不一致时,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

第七条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具体按《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执行(见附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中心要加强对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思想觉悟、廉洁自律意识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检测中发现的超标及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的监督抽检档案管理,确保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检验结果应由检验人员独立判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预。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中心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应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抽检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第十一条中心应加强政廉政建设,从事食品监督抽检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廉洁奉公。

(二)不得在被抽检单位兼职。

(三)不准收受与食品监督抽检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四)不准参加可能对食品监督抽检有影响的宴请及其他活功。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验抽样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工作组,负责抽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 抽样工作组应由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三、抽样原则1. 抽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原则。

2. 抽样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

四、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

2.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抽样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3. 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

五、样品管理1. 抽样后,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2.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时限进行检验。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抽样信息应详细记录,包括抽样人员、时间、地点、样品信息等。

2. 检验结果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七、不合格食品处理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2. 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责任1. 抽样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对于抽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组织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原则与目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承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六条抽样检验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的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数量和时间等。

第七条抽样检验程序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抽样检验计划进行评审,确保抽样检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详细的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流程等。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抽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检验人员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抽样检验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样检验结果及时报告给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样检验。

第三条抽检工作应与被抽检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为检验工作依据。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包括任务领取、抽样方案制定与批准、抽样实施、样品检验、数据分析汇总、评价及结果报送等。

第五条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与标准提出的标准值(或检出限)不一致时,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 3 倍。

第七条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具体按《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执行(见附录)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中心要加强对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监督抽检人员的思想觉悟、廉洁自律意识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检测中发现的超标及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的监督抽检档案管理,确保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检验结果应由检验人员独立判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预。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中心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应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抽检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第十一条中心应加强政廉政建设,从事食品监督抽检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廉洁奉公。

(二)不得在被抽检单位兼职。

(三)不准收受与食品监督抽检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四)不准参加可能对食品监督抽检有影响的宴请及其他活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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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
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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