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交办安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2年修正)模板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障国家利益。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委托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实施预审、审查、监督等监察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监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了解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规划、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精细化。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接受监督检查,保障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理人员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理责任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交办安监〔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确保道路水运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安全可靠;2. 原则:公正、科学、严肃、及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1. 制定监督管理方案: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明确监督内容、方法和责任;2. 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3. 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4. 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追踪整改进展情况,并进行复查确认;5. 技术交流与培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会议、培训班等,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6. 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范围,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责任1. 建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2. 领导责任: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并确保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3. 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组织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4. 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协作机制;5. 监督责任追究: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 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工艺、质量环节进行监督检查;2. 阶段性检查:按照施工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3. 技术交底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在施工前明确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4. 技术资料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5. 隐患排查: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6. 技术交流与培训: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并定期进行培训。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201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科学㊁公正㊁规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应遵循本程序.第三条㊀本程序所称等级评定是指根据«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㊁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以及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评审,确认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等级的活动.本程序所称换证复核是指对已获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根据其提出的换证申请,复核其是否继续满足所持有等级标准的活动.第四条㊀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94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㊁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㊁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㊁丙级㊁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第二章㊀受理和初审第五条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㊁场地㊁仪器设备等数据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试验检测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及场地布局示意图;(七)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及检定/校准证书;05(八)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检测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㊀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受理检测机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办理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部质量监督机构.第七条㊀质监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发现问题需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检测机构予以澄清或补正,并出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第八条㊀对于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个等级的评定或持有多个等级证书换证复核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人员证书,可在不同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二)除行政㊁技术㊁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三)同时申请公路工程㊁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机构,其技术负责人可按公路工程㊁水运工程专业分别配置;当技术负责人不15分别配置时,应同时持有公路工程㊁水运工程专业的检测人员证书.(四)公路工程㊁水运工程专业重叠部分的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应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五)公路工程㊁水运工程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共用.第九条㊀申请换证复核的检测机构信用及业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85%;(三)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的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或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第三章㊀现场评审第十条㊀现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或换证等级的专业㊁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质监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被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外省区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及以上,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25质监机构可派员对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一条㊀质监机构应在实施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能力现场评审通知书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第十二条㊀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抽取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及其试验操作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第十三条㊀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布置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检测机构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第十四条㊀评审组应通过对检测场地面积及布局㊁环境条件㊁样品管理㊁设备配置及管理㊁文件控制㊁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等的现场评审,评价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总体情况.对规模较大的检测机构,可分组或分专业进行.第十五条㊀评审组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核查检测机构的人员㊁设备设施㊁检测参数开展情况及工作业绩等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且满足要求.并应核查以下内容:(一)所申请试验检测参数要求配置的仪器设备是否缺少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二)检测机构登记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是否在岗,签订的劳35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㊁规范㊁有效.(三)所申请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含模拟报告)是否齐全.(四)检测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租赁期限应大于等于5年).(五)换证复核应核查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持证人员调离该机构的人数占原总持证人数的比例;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设立工地试验室和开展现场检测项目情况.第十六条㊀评审组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㊁设备管理㊁环境条件㊁人员培训㊁能力验证㊁机构被处罚情况作出评价.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受控㊁宣贯及运行是否有效.(二)检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㊁标识㊁使用记录㊁维护维修记录㊁检定/校准证书及计量确认记录是否完整㊁规范.(三)各试验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㊁合理,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等.(四)人员培训及能力验证情况.(五)检测机构受到的通报批评㊁停业整顿等处罚情况.第十七条㊀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试验记录㊁报告,考核45现场试验操作,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完整㊁规范㊁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试验,评价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技术能力.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测业务流程.业务委托㊁合同评审㊁任务分派㊁样品管理㊁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二)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在覆盖所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10%的必选参数和5%的可选参数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重点检查依据标准是否适宜㊁是否执行技术标准㊁信息是否完整正确㊁结论表述是否正确,以及签字㊁用章的规范性等.(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且应覆盖所申请评定的等级能力范围的所有检测项目,并不低于必选参数总量的15%,同时抽取相应参数的检测人员.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且未能提交比对试验报告的参数,应进行现场试验操作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1.操作人员的检测证书,确认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2.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㊁规范㊁熟练.3.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4.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㊁完整性.5.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的基桩㊁钢结构㊁混凝土结构㊁桥梁隧道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换证复核现场评审应侧重考核难度较大㊁等级证书有效期内55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㊁标准规范发生变更㊁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四)技术能力的确认.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㊁设备的测量范围㊁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第十八条㊀对检测机构行政㊁技术㊁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等级标准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等内容.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㊀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评议,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意见,整理完善评审工作表.在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独立打分,评审组长评分权重为40%.评审组长汇总计算加权平均分.第二十条㊀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情况反馈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与评审工作布置会议相同.主要内容是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意见.第二十一条㊀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㊁有关工作用表及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质监机构,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其余现场操作项目报告须内容完整,并由检测机构及时存档.65第二十二条㊀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评审组经报告质监机构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㊁场地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材料申报内容;(二)申请检测项目与实际能力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三)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控制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四)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五)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伪造试验检测报告㊁出具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六)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㊁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七)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三条㊀现场评审需要检测机构整改的,要求如下: (一)评分ȡ85分的,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评审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形成现场评审整改情况确认意见,报送质监机构.(二)80分ɤ评分<85分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完成整改后,由评审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证,形成现场评审整改情况确认意见,并报送质监机构.(三)评分<80分㊁或被终止现场评审㊁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检测机构没有通过资格.75第四章㊀评定、公示与公布第二十四条㊀质监机构根据«检测管理办法»及能力验证情况㊁监督检查情况㊁现场评审材料㊁整改情况等对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对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的评定结果(以下简称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通过㊁整改及不通过三类.第二十五条㊀质监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质监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通知检测机构.第二十六条㊀质监机构应根据评定结果和公示情况,公布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结果.(一)对于评定结果为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通知书 ,并核发«等级证书»及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章 ,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供社会公开查询.(二)对于评定结果为整改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整改通知书 ,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内容.(三)对于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质监机构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85通知书 .申请换证复核的,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9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年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等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与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江干线航道及其支持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派设的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研究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四)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五)引导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六)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 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017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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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监理准备工作
监理计划
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编制的指导、全面实 施监理工作的总体计划,是对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细化和补充,如明确巡 视的人员、在不同情况下巡视的频次、巡视的范围和重点等具体计划和要求。 与投标文件中监理方案等不同,监理计划的编制需要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 性和可行性,便于操作和实施,注重“五控两管一协调”之间的有机联系, 既全面又重点突出。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简介
JTG G10-2016
山东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
监 理 工 作 的 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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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的作用和属性
行业标准、行政管理依据 既有严格规定,也有推荐方法 严格执行与灵活应用的和谐统一
进入合同则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条文)
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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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阶段监理
5.2质量监理
对施工单位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核 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 到厂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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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阶段监理
5.2质量监理
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对单位 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安监发﹝2017﹞113号
㊀㊀交安监发 2017 1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㊁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适应新形势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对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1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交质监发 2008 274号)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2017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2345678901112131415161718191021222324252627282920313233343536373839304142434445464748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科学㊁公正㊁规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应遵循本程序.第三条㊀本程序所称等级评定是指根据«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㊁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以及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评审,确认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等级的活动.本程序所称换证复核是指对已获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根据其提出的换证申请,复核其是否继续满足所持有等级标准的活动.第四条㊀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94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㊁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㊁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㊁丙级㊁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第二章㊀受理和初审第五条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㊁场地㊁仪器设备等数据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试验检测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及场地布局示意图;(七)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及检定/校准证书;05。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54561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规定2017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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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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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