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

环保工作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__年4月9日19:00-20:10会议地点:主持:参会人员:内容:重要文件学习、平安环保检查和隐患整改状况、3月份平安环保工作汇报、平安生产标准化创建状况、平安管理存在问题与下月方案。

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会议形成以下纪要:一、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华润集团及水泥控股重要文件学习会议组织学习了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的通知》2、《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在全国平安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的通知》(安监总办[20__]12号)3、《关于乐观稳妥应对国家环保部专项检查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平安管理及收集信息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殊重大事故的通报》6、《环保技术季度简报20__年第一期》二、平安环保办助理经理__通报3月份平安环保检查隐患整改项复查状况及4月份检查状况。

1、3月6日公司平安环保检查共查出隐患21项,均已到期。

经平安环保办复查,整改项均已完成。

2、4月3日公司平安环保检查共查处隐患20项,各部门对整改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进行了确认。

三、平安环保办助理经理__汇报3月份平安环保工作状况。

1、3月份完成的主要工作;2、3月份平安经费使用状况;3、平安标准化创建存在问题及工作方案;4、平安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和4月份工作方案。

5、3月份现场违章巡查状况。

四、__副总经理要求:1、对于安标现场整改已做好的平安防护设施,检查中发觉随便拆除而不准时恢复的,直接惩罚部门责任人。

2、污水处理站配电室实行上锁管理,防止非岗位人员随便进入操作。

23、用于隐患整改的费用属平安生产费用,各部门要在领料、报销或申请付款时需注明清晰用途以便与生产成本区分;平安环保办在对各部门隐患整改项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核查单据,发觉未注明为平安费用的,考核责任人。

4、4月底前安环办组织对一线班组进行现场安标整改标准培训考试。

2019年乡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范本-word范文 (4页)

2019年乡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范本-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乡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范本1生态乡镇创建会议纪要时间:20XX年5月15日上午9:00地点:乡政府大会议室出席:乡党政班子成员、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村纪检组长、乡保洁员、部分企业负责人。

主持:(乡政府乡长)5月15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召开了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动员大会。

村党总支书记、主任、纪检组长,派出所,全体机关干部,部分乡内企业负责人,11名乡保洁员,共55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分管创建工作的副乡长代表乡党委政府作了动员报告,乡党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需要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全体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到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凝聚群众力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全乡品位、提高居民素质、提高生活质量、树立地方形象的有效途径,提到事关全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再认识,齐心协力共同抓、坚持不懈长效抓。

会议决定,把创建生态乡镇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自5月15日开始至20XX年结束,全乡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以环境卫生等为重点,对全面发动,全民动员,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结合全区乡村清洁工程的实施,在全乡范围内大打一场文明创建、生态创建工作攻坚战。

会议号召,全乡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抓创建的机遇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快创建的步伐,真抓实干、转变作风,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我乡生态创建进入全区先进行列,为争创国家生态乡镇迈出坚实的步伐。

主题词: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会议纪要发:各村、乡直各单位抄送:宣传部环保局生态办乡党政办公室20XX年5月15日印发2关于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会议纪要为了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贯彻实施《福建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促进我镇环境建设,推动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工作,由镇党委书记刘金杉主持召开关于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会议,会上传达了区环保局有关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会议精神,并对我镇做好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作了部署。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

2020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20xx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一20XX年3月17日上午,镇政府陈新生镇长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题会议,镇水利站、财政所、企管站、农技站、水产站、林业站、兽医站和薛庄村支书以及镇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对提高我镇村庄环境意义重大,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强烈的民生意识、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奋力拼博,锐意进取,狠抓落实,真正使农村环境整治成为群众受益的民心工程,上不辜负领导期望,下不负民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大泉源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动力!二、会议指出,各单位部门要理清思路,明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基本要求,并落实责任,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实效。

三、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合作,集中整治,尽快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进展。

整治工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成立工作组,制定方案,尽快启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各项工作。

出席会议人员:陈新生顾林俊王长美许宝红张国华侯桂前孙家宝江圣海韩坤祥李志民潘万宏江义俊陈伟记录整理:周长青20xx年最新环保会议纪要范文二时间:20XX年5月15日上午9:00地点:乡政府大会议室出席:乡党政班子成员、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村纪检组长、乡保洁员、部分企业负责人。

主持:(乡政府乡长)5月15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召开了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动员大会。

村党总支书记、主任、纪检组长,派出所,全体机关干部,部分乡内企业负责人,11名乡保洁员,共55人参加了会议。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________ (省、市、区、县)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收集系统建设等;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最新生态村镇建设申报管理、指标解读及申报材料编制

最新生态村镇建设申报管理、指标解读及申报材料编制
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粪便综合利用 率(%)
约束性
100
6
≥60
指导性
≥95
7
bjhk
≥75
约束性
≥85
17
生态乡镇创建指标解读
类别 序 号 8 指 标 名 称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率(%) 省级 省级指 指标 国家级西部要求 标性质 要求 ≥80 指导性 ≥95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环境 污染 9 (%) 防治 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使用清洁能源 11 的居民户数比 例(%)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40
约束性
≥50
乡镇(街道) 所在地人均公 12 共绿地面积 (m2/人)
≥10
人均公共绿地 指导性 面积(m2/人) ≥12 主要道路绿化 约束性 普及率(%) ≥95
19
bjhk
主要道路绿化、 13 硬化普及率 ≥75 (%)
生态乡镇创建指标解读
14
生态乡镇创建指标解读
类别 序号 指 标 名 称 省级 省级指标要 国家级西部要 指标 求 求 性质 100 约束 性 100
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水质达标率 (%)
1 环境 质量
农村饮用水卫生 合格率(%)
≥95
约束 性
100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 达到环境功能 约束 2 空气环境质量 划或环境功 区或环境规划 性 能区要求 要求 声环境质量
≥45
≥60

/
20
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所属乡镇(街道)人 民政府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州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审批。
bjhk

乡镇环保会议纪要

乡镇环保会议纪要

乡镇环保会议纪要乡镇环保会议纪要时间:20xx年5月15日上午9:00地点:乡政府大会议室出席:乡党政班子成员、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村纪检组长、乡保洁员、部分企业负责人。

主持:(乡政府乡长)5月15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召开了乡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动员大会。

村党总支书记、主任、纪检组长,派出所,全体机关干部,部分乡内企业负责人,11名乡保洁员,共55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分管创建工作的副乡长代表乡党委政府作了动员报告,乡党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需要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全体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到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凝聚群众力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全乡品位、提高居民素质、提高质量、树立地方形象的有效途径,提到事关全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再认识,齐心协力共同抓、坚持不懈长效抓。

会议决定,把创建生态乡镇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自5月15日开始至20xx年结束,全乡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以环境卫生等为重点,对全面发动,全民动员,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结合全区乡村清洁工程的实施,在全乡范围内大打一场文明创建、生态创建工作攻坚战。

会议号召,全乡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抓创建的机遇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快创建的步伐,真抓实干、转变作风,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我乡生态创建进入全区先进行列,为争创国家生态乡镇迈出坚实的步伐。

主题词: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会议纪要发:各村、乡直各单位抄送:宣传部环保局生态办乡党政办公室20xx年5月15日印发(共印20份)乡镇环保会议纪要 [篇2]乡镇环保工作会议纪要(1)为了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贯彻实施《福建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促进我镇环境建设,推动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由镇党委书记刘金杉主持召开关于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会议,会上传达了区环保局有关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会议精神,并对我镇做好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作了部署。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鄂环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鄂环办[2010]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保证我省生态创建活动的有序、健康、深入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开展全省2009年度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复核验收,已制定《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请按照要求组织好预验收及复核验收工作。

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做好对国家级生态村的预验收、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复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对象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村进行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和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进行逐个复核验收。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8号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环保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通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3•【文号】环发[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

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路, 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节 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 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 件。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类别
序号
指标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态良好
林草覆盖率
山区 10 丘陵区
平原区
11 河塘沟渠整治率 12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生活富裕 村风文明
13 农民人均纯收入
14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 例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6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的农户比例
—6—
(二)建设指标
表 2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 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2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3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生产发展
4 农药施用强度
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 农膜回收率
7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 合利用率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通过审核比例
9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 标率
11 生活污水处理率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单位
%
折纯, 千克/公顷 折纯, 千克/公顷
% %
%
%
%
%
% %
指标值 ≥60 ≥0.6 <220 <2.5 ≥98 ≥90 100 100 100 100 ≥80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创建省级生态镇申报材料

创建省级生态镇申报材料

创建省级生态镇申报材料篇一:XX镇国家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定稿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人民政府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目录前言南义镇位于瑞昌市西南部,是瑞昌市的南大门,周边与武宁县的鲁溪、官莲,德安县的白水、车桥,本市的乐园、青山、横港相连接。

距瑞昌市48公里,境内316国道、304省道交汇于镇中心,交通极为便利。

境内属半丘陵山区,区域内山体连绵,山脉清晰,两山之间形成一峡谷,水资源丰富而清洁,气候宜人,环境幽雅,适宜人类居住。

南义镇境内生态环境良好,自然资源丰富,境内有生态公益林5250.3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0%,水资源丰富,筱源河穿境而过。

全镇地域面积14300公顷,拥有山林9457公顷,耕地1881.63公顷。

全镇辖12个行政村,1个农科所,139个村民小组,总户数5076户。

2013年,全镇实现财政总收入5787万元,全镇农民人均收入达8897元。

全镇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目前已形成以优质稻种植、油菜种植、中草药一川芎种植以及高山蔬菜一辣椒种植为主导的种植业,生猪养殖为主的畜牧养殖基地。

南义镇行政区域图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申报乡镇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乡(镇)长罗建联系人沈承峰电话151****0211申报日期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环境保护部篇二: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规范二、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乡镇辖区平面图和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

每个乡镇的申报材料必须单独成套装订,并按省级环保部门申报文件中所列申报乡镇的顺序排列。

一、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中增加“国家级生态乡镇基本条件达到情况”(附件3)。

二、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1.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需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按顺序排列(附件4)。

证明材料左上角需标明该材料对应的指标要求和证明材料序号,例如,某材料是基本条件1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1,需在该证明材料的左上角标明“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证明材料1”。

乡镇环境保护规划中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建设目标的编制

乡镇环境保护规划中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建设目标的编制
北方环境
第2 5卷
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环 境管理 ・
乡 镇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中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建 设 目标 的 编 制
张先 宝 , 罗刚 , 曹华
( 镇 江 市环 境 监 测 中心 站 ,江 苏 2 1 2 0 0 0 )
摘要: 本 文就 乡镇地表 水环 境质量和污染源种类全 面调 查 , 提 出了详 细的要 求, 对 污染治理 工程 的规 划 , 提出
了科 学 的 方 法 , 对 近 期 和远 期 目标 建 设 , 提 出 了合 理 的 意 见 , 该 文 对 乡镇 环 境 规 划 中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建 设 目标 的 编 制 工 作 ,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导 性 意 义。 关键词 : 乡镇 ; 环境规划 ; 水 环境 质 量 ; 编 制 中图分类号 : X 5 0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0 3 7 0 ( 2 0 1 3 ) 0 9—0 0 2 2— 0 3
t a i l e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 t h e p l a n n i n g o f p o l l u t i o n c o n t r o l p r o j e e t s p u t f o r w a r d t h e s c i e n t i f i c m e t h o d ,s h o r t a n d l o n g t e r m g o a l s o f b u i l d i n g t h e v i e w s p u t f o r w a r d r e a s o n a b l e , t h e a t r i c l e o n t h e t o w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l a n n i n g S u ve r y w a t e r q u a l i t y o b j e c t i v e s o f t h e p r e p a r a t i o n a n d c o n s t ue r —

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4)《小城镇(乡)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3)(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1991)(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16)《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17)《江苏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规划纲要》(1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19)《徐州市“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20)《徐州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1)《徐州市铜山区生态区建设规划(2011-2020)》(22)《铜山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9-2020)》(23)《江苏省铜山区农业资源开发“十二五”规划(2011-2015)》(24)《徐州市铜山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25)《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2010)(26)《铜山统计年鉴2010》(27)《铜山县柳泉镇总体规划(2009-2020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0]1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8.04
【实施日期】2010.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部近期印发了《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10]7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中“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要求,对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镇(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

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

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24日印发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环境保护部复核(1)环境保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1.环境保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实施。

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对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3.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经环境保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六、其他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同时失效。

2.《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