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地位论文
动物保护论文
野生动物保护姓名:张金波单位: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2011级生物科学班摘要: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是地球上一项重要的可更新资源。
但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大肆破坏。
当它们的适应能力已经跟不上环境的变化速率,如果我们不能遏制这种现象,那么这些物种终将灭亡。
我们需要从经济、法律和舆论宣传三个方面对它们加以保护。
关键字: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生物栖息地引言: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是地球上一项重要的可更新资源。
自有人类以来对这些资源的利用一向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随着人口增长和科学的发展人类对动物资源的依赖更有所增加。
由于环境的恶化和动物赖以生存的空间森林、河流、湖泊、土地等日益缩小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
对生物多样性最直接的威胁就是来自于对其所依赖生境的破坏。
虽然这些动物生境的改变也有自然的因素,但绝大部分的破坏是人类活动造成的。
由于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进化比较原始对环境条件的适应范围都是狭隘的,它们的进化是基因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今天它们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他们适应了过去已经变化的环境条件。
如果未来的条件变化的比过去快,那么许多物种就不能足够快地进化来加以适应,也就无法继续生存,它们的适应能力跟不上环境的变化速率,那么这些物种终将灭亡。
一、经济支持保护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资金的投入是一定的,其中建立自然保护区时首选的措施之一。
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用来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陆地区域和一个海洋区域。
这些受保护的区域可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生态过程,保存区域内的物种多样性及遗传变异。
防止自然遗传遭到不可逆的损伤,保持生态系统的生产力。
保卫物种持续利用所必需的栖息地,并为科学研究、教育、培训、休闲及旅游提供机会。
二、法律保护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是最强制的手段。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各类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法律。
通过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对捕猎、杀害保护动物等已构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导论论文-动物保护立法
动物保护法为谁而立?——从“活熊取胆”事件到法律与道德的界线2012年上半年,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了中外媒体和国内网友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涉及道德、医药、商业等种种方面的问题中,法律自然也是难以被忽视的一个侧面。
由于中国并没有针对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法案,因此,“中国该不该确立一个完善的《保护动物法》”以及“如果应该,何时能有?”等等议题再次被提上台面。
把这个问题和法律联系起来,首先需要将其进行拆分。
我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究竟是哪个成分处于被抨击的风口浪尖之上?是对动物的虐待,还是对动物的商业化利用?是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国家保护动物?是因为取熊胆对熊造成了身心伤害,还是因为熊胆作为药物并没有不可替代到只能通过这种不人道的方式获取,亦或是它的疗效并没有依据?哪怕是在最单纯的人道层面上,我们也需要扪心自问:我们要求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立法,究竟是为了保障动物的利益,还是为了我们自己内心的平静?我认为,这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倘若我们为动物保护立法,那么,这个法究竟为谁而立?或许这个讨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毕竟,虽然我国还没有《动物保护法》,但对此已有不少的提案,更不用说许多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已然颇成气候。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讨论此种法律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我认为:动物保护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特别的例子,借由这个例子,我们能够从另一个角度切入道德和法律的界线这个古老的问题。
首先,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动物保护法的建立都面临或是曾经面临诸多困难。
对于动物保护法立法之难,一种解说是:很难界定‘保护’的范围与方法。
在我看来,这种困难,从根本上来说是界定法律和绝对道德之间界线的困难。
从人道主义的主张来看,由于动物具有知觉甚至感情,一切对动物进行虐待、伤害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如果要加强这种主张,对动物的杀戮,以及出于商业目的对其自由的束缚同样也是不道德的。
如果将禁止对动物的虐待法制化,那么在未来的某一天,对动物的杀戮和食用是不是也会进入法律禁止的范畴呢?这可以视为对强烈要求将反虐待动物法制化的人道主义者们的一个反诘。
对于保护动物的议论文作文(精选10篇)
对于保护动物的议论文作文对于保护动物的议论文作文(精选10篇)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尤其是作为主要学习作文类别之一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
那么你有了解过议论文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对于保护动物的议论文作文(精选10篇),欢迎大家分享。
你相信吗,一只海豚竟然让一个聋哑人恢复听力和说话能力。
今天,我在《中国少年报》里看见了一则新闻,一只海豚让一个聋哑人恢复听力和说话能力。
而那只海豚的父母和族群却被人们无情的杀害了。
只有它和一只幼豚侥幸逃脱。
而那只幼豚在逃脱时也受了重伤,没过几天就不幸死亡。
本来一个好好的族群就只剩下它一个了。
也不知它是怎么度过这漫长而又痛苦的日子。
但它没有嫉恨人类,而且还帮一个聋哑人恢复听力和说话能力。
而我们人类却捕杀动物或乱摘植物。
动物、植物是我们最好的朋友,要是我们人类没有它们,我们人类也将难以生存。
它们和我们息息相关,它们需要我们的爱护和帮助,而我们也需要他们的帮助,我们怎么可以乱捕杀动物和摘采植物呢,我们一定要爱护它们。
动物能不记前嫌,为什么我们人类就不行吗?有些自私的人,只为自己着想,去偷猎那些稀有的动物,乱砍伐森林。
有些人觉得植物非常低贱,看见不绕道走,而且还践踏植物。
他们只为自己着想,要是我们全世界的人们都像这些人一样,我们迟早也要灭绝。
因为植物能进行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和氧气,为我们提供食物和新鲜空气,没有了食物和新鲜空气,人类又将如何生存呢!我们有些人总是一点点小事也耿耿于怀。
记得去年,我看见了一则新闻,是关于一个人为了一元钱而杀死一个人。
难道这样值得吗?难道我们连动物都不如吗?难道我们不能不那么斤斤计较吗?难道我们不能心胸宽阔点吗?我问一个问题,就是你觉得生命宝贵吗?你们肯定说:“太宝贵了,丢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
”是的,生命的的确确很宝贵,可是,我们自己总是觉得生命很宝贵,你有没有想过麻雀、小狗、流浪猫等小动物呢?它们也是觉得生命很重要的。
关于保护动物的论文
保护动物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以后,我们在不断地发展进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伤害着那些可爱的动物们.他们没有过错,他们只是根据自然界的法则和平的生活着.可是自从有了人类的存在,他们的家园变的越来越小.有些动物甚至已经灭绝了. 当然不是所有灭绝的动物都是人类杀死,有的是不适应环境的变化而灭绝的.但是某些动物的灭绝,人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残忍地对待着那些动物们,人类剥夺了它们生活的权利.现在人们似乎还没有意识到一种动物的灭绝的危害。
为了赚钱人什么都愿意做,他们把动物的皮毛卖到商场,把动物的肉卖到餐馆。
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切责任都推卸到商贩的头上,消费者也有责任,如果没有消费者的需求那么商贩也不会铤而走险。
人类还在吃着野生动物。
比如:蛇。
如果蛇灭绝了,老鼠会大肆繁殖,到那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因此每一种生物都有它存在的意义,它们都在以自然的法则生存。
如果生物链的一头断了,那么另一种动物就会大肆繁殖,甚至威胁到人类,大家记住保护动物。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大处不说,就说我们身边的小宠物。
进来新闻报道常出现虐待宠物的新闻:在海边把一只只有几个月大的贵宾频繁扔入海中当玩耍的年轻人,和因为不喜欢女儿养狗而天天虐打萨摩的妈妈,小松狮被剜掉眼睛赶出家门,微博上四处转载的杀狗事件,麻袋抢狗事件,太多太多。
我也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相信班上很多同学也都看过他的照片,他很幸运,在良好的环境下,我们一家人的疼爱下长大,从他的眼里,我可以看到熠熠的神采,嘴角上扬,天天都过得很开心,动物也是生命,它们也有喜怒哀乐,专家说一只狗流浪,肯定活不过两年,可街上的流浪狗却是越来越多,动物也是独立的个体,并不是想养就养,不想养就可以遗弃的毫无价值的东西。
在美国除了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外,美国几乎每个州、甚至小到每个城镇对养犬都有相应的法律和细则规定。
即使是在居民生活小区,小区也有一些自己的“乡规民约”。
美国《联邦动物保护法》规定:虐待狗也要受到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甚至入狱。
关于保护动物的论文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以后,我们在不断地发展进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伤害着那些可爱的动物们.他们没有过错,他们只是根据自然界的法则和平的生活着.可是自从有了人类的存在,他们的家园变的越来越小.有些动物甚至已经灭绝了.在灭绝的动物里,袋狼算是最惨的了。
在很久以前袋狼生活在广阔的大草原上,它们过的很快活,无忧无虑。
自从人类的到来改变了它们的生活。
由于人类的大量圈地,饲养牲畜使得绿草变地越来越少,许多食草动物迁徙到别的草原上。
这样以草食性动物为食的袋狼就没有了食物。
它们便去偷人类饲养的动物。
农场主便痛恨起了袋狼,见一个杀一个,就这样最后一只野生袋狼也被杀死了。
当人们意识到袋狼就要灭绝时,才开始保护公园里的最后一只袋狼,这只袋狼才过了最后48天的好日子。
而48天后,袋狼永远的从地球上消失了,永远的!当然不是所有灭绝的动物都是人类杀死,有的是不适应环境的变化而灭绝的.但是某些动物的灭绝,人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残忍地对待着那些动物们,人类剥夺了它们生活的权利.现在人们似乎还没有意识到一种动物的灭绝的危害。
为了赚钱人什么都愿意做,他们把动物的皮毛卖到商场,把动物的肉卖到餐馆。
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切责任都推卸到商贩的头上,消费者也有责任,如果没有消费者的需求那么商贩也不会铤而走险。
人类还在吃着野生动物。
比如:蛇。
如果蛇灭绝了,老鼠会大肆繁殖,到那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因此每一种生物都有它存在的意义,它们都在以自然的法则生存。
如果生物链的一头断了,那么另一种动物就会大肆繁殖,甚至威胁到人类,大家记住保护动物。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
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
动物的法律地位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一、动物成为有限的权利主体之可能性与必要性(一)动物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1、法律主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
法律主体是抽象的一般规定,它实质上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主体的概念不是从一开始就普遍存在的,它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不断扩大的过程。
例如,在古罗马社会,奴隶一开始是市民的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买卖、奴役。
但是随着奴隶解放运动的发展,被解放的奴隶越来越多,通过奴隶解放的方式,奴隶获得了市民权,具备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与人有了平起平坐的地位。
由此可见,权利主体的外延是开放的,许多权利客体出于客观上的需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转化为了权利的主体。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文明的冲击,动物被纳入权利主体范围是完全有可能的。
2、动物权利保护与人类利益可以达到平衡。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论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认为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各种行为的容忍将会直接导致人类道德的退步和沦陷。
在活的黑熊体内取胆,为寻求刺激和满足而虐待动物,人类道德的底线已经在“动物既是私有财产便可以随意支配”的思想支配下逐渐下降,而由此而带来动物的危难处境已经触目惊心。
如果能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那么动物就可以像人一样有保障的生存,不再是像一般物一样作为人类的财产或者无主物被人类任意处置。
同时,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对于人类的权利范围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威胁,只是通过适当约束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动物的保护。
因此,确立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不仅不会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而且通过实践的探索与理论的成熟,必定能够在现实中达到动物利益与人类利益的平衡与共存。
(二)动物上升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1、中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模式及立法现状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不利于动物的全面保护。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个方面,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就使得各类动物保护单性立法缺乏法律依据。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作者:张曼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
”因此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已经上升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讨论。
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现今有三种观点,完全主体、有限主体以及不同意赋予动物主体资格。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
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并无意赋予动物的主体资格。
动物由于自身的特征限制,其不能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而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动物的前提。
所以,保护动物不一定需要把动物上升为主体来保护,而应该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来进行。
关键词动物保护主体动物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84-02一、选题意义及问题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动物一直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
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而且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
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引起了各个国家对于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广泛探讨:动物如果不是物,那动物是什么呢?而在英美法国家,相关的判例也给人们提出了同样的一个问题。
不管是大陆法的法典还是英美法的判例,似乎都有意改变动物在传统民法上一直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于是问题就产生了,动物能否看作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待呢?而人类对动物是否负有最低的保护义务呢?二、对《德国民法典》90条a款的解读一般而言,人类对动物的爱护和关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感情,二是理性。
从感情上讲,人有同情心或恻隐之心,也可能因为和一些与人类关系比较密切的动物如猫、狗、马等长期生活,逐渐培养出感情。
从理性上分析,现代社会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利用,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环境急剧恶化,动物减少、灭绝超乎自然规律,生态失衡,人类本身的生存受到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出于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关注和担忧。
动物法律地位探讨
的或部 分 的权 利 主体 资格 ,享 有 与人 同样 的权 利 ¨ 1 ] 。
持 该 种 观 点 的学 者 主 要 集 中在 我 国的 环境 法 学界 。 其 主 要 内容 为 动物 也享 有 生存 和 存 在 的权 利 .也就 是 生命 权 。 甚 至 扩展 到 动 物 的健康 权 . 这 就 是 所谓 的 动 物 的人 格 权 。“ 在 一 般人 格 权 中 。 动物 和 自然 物也 应 有人 格 自由 、 人格 平 等 、 人格 尊严 的权 利 ” …。持 此 观 点 的学者 大都 选择 《 德 国 民法 典》 中 的第 9 O条 a 款 作 为 他们 的理论 支 撑之 一 ,具 体 表 述 为 :动 物 不是 物 。对所 添加 的这 一款 , 有学 者认 为既 然不 是法 律上
的“ 物” , 便 不 能 当作 客 体来 对 待 , 自然 也 就应 该 被 当 作 主体 来对 待 。通 过查 阅资 料 , 以及成 体 系的分 析德
国 民事 法 律就 可 以得 知 . 此 处 的“ 动 物不 是 物 ” 并 不 是 简 单 的 字 面所 呈 现 的意 思 。 更 不 是 由此 “ 推导 ” 出
最 终将 会 导 致 大 自然 生 态 系统 失衡 .并 直 接威 胁 到
人 类 的生存 。近些 年 来 . 随着人 们 意识 的提 高 以及一
些 动 植物 保 护 公益 组 织 的大 力 宣传 与争 取 ,越来 越 多 的人 们 已经 意识 到 这个 问题 的严 重 性 ,并 开始 着 手 探讨 并 想 要采 取 措 施进 行 调 整 。法 学 界人 士亦 从 法 律 方 面对 此 问题 展 开讨 论 。以期 做 出更 加 合理 的 决 策来 调整 人类 与 动物乃 至 大 自然 的关 系 。其 实 , 法 律 对 于动 物 的保 护 早 已 为人 们所 熟 知 ,无论 是 物 权 法, 侵 权 责任 法 , 刑 法 还是 一 些 国 际公 约 都有 关 于动 物 保 护 的规 定 。但 现 状是 , 尽管 出 台了这 些 法 律 , 还 是 出现 了各 类 侵 害 动 物 或 是 有 关 动 物 的法 律 纠纷 , 其 解决 方 式 也是 不 尽 相 同 ,甚 至有 些 纠 纷 的解 决 虽 然是 合 法 的 , 但 是解 决 方 法让 人 们 惊讶 。例 如 . 在 美 国 的马 萨 诸 塞 州 , 一位 8 4岁 的夫 人 死 去 后 , 她 的尸 体 被她 生 前所 养 的猫 吃掉 。最终 法 院判 决这 只猫 以 死刑 : 自然人 死 后将 遗 产 留给其 生 前 喂养 的宠 物 等 等案 件 。 基于这些现象 , 有 法 学 人 士 认 为 将 动 物 作 为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进 行 保 护 并 无 法 达 到 对 动 物 的 全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作者:林莹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10期[摘要]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有自然人、法人(作为“拟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然而,随着近年来环境伦理观的流行,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愈来愈强。
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或自然体的“权利”,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法学界,不少人士提出应当以立法形式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或权利主体资格。
该文从法理出发,分析了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我国法律实践之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否则将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又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对于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好地保护动物提出了一些可行措施。
[关键词] 动物自然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1 动物或自然体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之观点的提出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观或生态伦理观的流行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动物是否应当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
正当理论界为动物或自然体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应当被赋予权利主体资格进行激烈辩论时,现实中已经出现不少保护动物权利的实例。
例如,在实体法律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1]。
美国伊利诺斯州的1973年《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就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
德国于1990年以名为《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在民法典中新增了第90a条“动物”规定即“动物不是物。
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1998年《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九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
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德国《宪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一、动物应有法律地位之辨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有学者从动物是道德主体的角度来宣传因此动物也是法律主体,暂且抛开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不谈,先分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
人类与动物共同生活在一个生态共同体中,依赖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环境而生活,而且人类与动物放佛是一种“朋友”的亲密关系,我们依赖于动物所带给我们的感情支撑。
但从另一一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动物还还是处于人的“监管”之中中。
对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拍摄各各种纪录片来观察它们的生生活习性;对于家养的宠物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它们的的一切生活来源基本要依赖赖于人类,如人类要适时喂喂给它们食物,要给它们创创造一个睡觉休息的地方,,人类要给它们必要的行动动束缚,等等。
也就是说由由于动物缺少理性与能动性性,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的遵遵循社会秩序,无法理解社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尽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常常常把它们当做“朋友”“家家人”一般的存在,动物在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工具具”,仍属于道德的客体。
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还有一种论点依1990年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a 条,“动物不是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护”,动物法律地位本文由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主体论者由此认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那么么就说明动物不是客体,所所以是法律主体。
①首先这这种推断是完全不正确的。
由“动物不是物”推断至至“动物不是客体”是不符符合逻辑的。
其次,德国民民法典于第903条又附加加了“动物的所有权人行使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所有权人”可以看出,动动物仍是受人类的支配的,,动物仍处于法律客体的地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志自由和理性是成为民事主主体的必备要件。
动物所具具备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
动物的这种本性性不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约束束它们的行为,如一头暴怒怒的狮子冲向人类,这时它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和爪牙来对付人类,而如果果我们对它说“停止这种行行为,因为这即将触犯法律律”,我想即使我们和狮子子之间通晓语言,这种劝说说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缺缺乏人类理性下的本性使然然。
保护野生动物的论文1000字左右
保护野生动物的论文1000字左右【摘要】:野生动物栖息地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野生动物所生长的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不仅体现在栖息地剧减、破碎化现象严重、生态质量下降,也体现在了野生动物的数量在逐年减少,有些甚至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
究其原因关键还是在于经济发展与生态和谐的不平衡上、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缺失上以及所采用的错误的保护方式上。
在此,文章就通过分析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及制约因素上入手,探讨一些完善措施来改变这种现状,提升保护质量。
关键词: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制约因素;完善措施【引言】:野生动物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内容则是其栖息地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濒危动物的种类也在逐渐的增加。
而栖息地就是它们赖以生长和繁衍的原生态环境。
栖息地的种类或数目是决定在生境中生活的物种种数的主要因子。
生境或群落的结构愈复杂,其含有的生物种类愈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仅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剧减,也严重的影响了它们的栖息地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也受到不可避免的破坏。
1、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面临着面积减少、破碎化问题严重、生态质量下降等问题,动物在此环境下也无法保持稳定和平衡,越来越多的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
对此,政府颁布并出台了多种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渐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提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在立法中曾提出过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论断,直至2016年的修订案中首次将栖息地的保护摆在了桌面上,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框架和方向,从而填补了该项内容在立法中的空白,这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重要标志。
而各地方政府也以此为依据,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3篇
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3篇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篇1 佛教中倡导众生平等,然而,随着人类一天一天得壮大,人们的“花样”也越来越多了!几十年前,到处捕杀动物,以获取暴利:过了几年,又在餐桌上摆上了青蛙;这几年,又吃上了猫头鹰……人们对动物的“威胁”正逐渐增大,这也就有必要谈谈保护动物了。
保护动物是十分重要的。
现代生物学一直强调大自然与人的协调发展。
动物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人应当与动物和睦相处,应当保护好他们,否则,会遭到惩罚的。
蝗灾,恐怖的两个字。
当蝗虫成群结队之后,所到之处没有一片叶子,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何?我想大家都明白。
田鼠,粮食的另外一种天敌,当猫头鹰进入人的肚子里时,粮食也正进入田鼠的肚子里,日子久了,或许也会出现一个新的名词“鼠灾”,到时,人又吃什么呢?我想结果大家也知道。
难道这些报复还不够么?因此,我认为保护动物,尤其是对人类有益的动物,尤为重要!同时,保护动物也是一种责任。
人类的责任!在古时,中国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天然动物园,是动物的天堂!李太白的诗中曾这样写到“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柳宗元也这样记载“潭中鱼可百许头”,醉翁先生也道出了“树林阴翳,鸣声上下”的热闹……类之记载数不胜数。
但是,现在呢?河水清澈就实属不易,又怎么敢奢望“鱼可百许头”呢?再如,城市化夺走了动物们可爱的家园,动物园抢夺了动物们珍贵的自由,川流不息的汽车竟也夺走他们的生命……我无言以对,人们对动物的伤害太深了!我们伤害了他们,难道现在保护他们不是我们的一种责任么?既然保护动物是一种责任,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他们呢?我认为,应当首先提高每个人保护动物的意识,可以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和标语,尤其是少年儿童,应从小加强这类教育。
其次,我觉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法律是强有力的武器,只要抓到位,就一定能很好的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大家,只要每个人做到位,我相信,美好的阳光就会普照在无数生灵的心中!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篇2 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但决不能鄙视动物的生命,应该平等对待。
动物科学论文范文
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
小编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动物科学论文范文篇一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
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
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
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
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
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
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
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1.调查内容与结果。
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
论动物法律地位之定位
摘要:随着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的增强,以及动物保护主义热潮的高涨,社会越来越来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随之也引发了学术界的一系列相关研究。
本文通过论述现今学术界存在的几种主要的观点,主要是从动物的自身特征、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分析了动物法律地位主体化学说的缺陷,进而认为保护动物无须将动物法律地位主体化而是可以把动物当成“特殊物”来进行保护。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主体;特殊物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4-01作者简介:严艳(1988-),女,湖北荆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主要学术观点自从《德国民法典》在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并在其第一编第二章的“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之后,引起了世界对动物法律地位的广泛研究。
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部分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国家,开始制定和修改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这些法律的主旨在于保护动物的利益和“福利”,这些法律将动物称之为人类的“伙伴动物”,这样的一种全新的定位必然引起学术界的巨大反响,也引起了环境法学、法理学、民法等学科的一些学者的关注,同时掀起了研究动物法律地位的学术热潮,由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下列三种:(一)动物具有完全主体法律地位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在许多国家,宠物动物可以继承财产,甚至可以去法院参加诉讼,它们的法律地位是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的,所以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支持动物拥有完全的法律主体的地位。
该学说很创新,但是学者论述该说的相关理论,并得不到学界的认同,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学者认同此学说。
(二)动物具有部分主体法律地位说由于许多国家都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伴侣动物的法律,所以持该学说的学者们并不认为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只是承认野生动物及伴侣动物的主体地位。
动物保护论文
动物保护论文标题: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摘要:动物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不仅涉及到动物的福祉和生存,还涉及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论文将重点探讨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环境、经济和道德方面的影响。
通过研究现有文献和案例,将阐述保护动物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来促进动物保护的实施和推动。
引言:动物是地球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动物面临着诸多威胁,包括栖息地破坏、非法狩猎和商业利用。
动物保护旨在保护濒危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
除了道德和伦理考量外,动物保护还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主体:动物保护对环境的影响: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对于维护生物圈的平衡至关重要。
动物保护可以帮助保护栖息地,限制采矿和森林砍伐等破坏性活动,从而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保护动物还可以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例如通过维持食物链和种群控制。
动物保护对经济的影响:保护动物可以为当地经济带来多种好处。
观光业是一项重要的例子,例如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吸引了许多游客,为当地经济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此外,保护动物还可以带动可持续的农业和渔业发展,因为它们维护了生态平衡和资源保护。
动物保护对道德的影响:动物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且也是一种道德责任。
动物是有生命的生命体,有权受到尊重、福祉和保护。
动物保护的实施有助于塑造我们社会中公正和慈悲为本的价值观,并促进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
改进措施和策略:为了加强动物保护的实施和推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等。
同时,还可以推动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保护动物提供经济激励。
结论:动物保护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塑造一个更公正和慈悲为本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策略,我们可以提高动物保护的效果,并为未来创造一个更可持续的世界。
关于保护动物的论文
关于保护动物的论文保护动物的重要性保护动物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保护动物的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为什么保护动物是如此重要,并提出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
首先,保护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不同种类的动物在自然界中扮演着各自特定的角色,相互依赖。
如果某个物种数量过少或者灭绝,将会导致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其他物种的生存。
例如,大量砍伐森林和非法捕猎导致大象数量急剧减少,这间接导致了植被的破坏和其他野生动物的丧失。
因此,保护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关键。
其次,动物在科学研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许多科学实验都依赖于动物来获得可靠的研究结果。
通过对动物的研究,科学家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动物行为、疾病治疗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大猩猩是人类最近的亲属之一,通过对它们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的进化历程。
因此,保护动物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此外,保护动物对于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许多国家都依靠动物旅游业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为当地居民带来就业机会和财富。
例如,肯尼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为国家的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
因此,保护动物不仅有助于保护自然生态,也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保护动物的挑战依然巨大。
非法狩猎、栖息地破坏、气候变化等问题都威胁着许多物种的生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力度。
政府应该通过严格的法律来禁止非法狩猎、贩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此外,要加强对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工作,确保动物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其次,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教育公众对于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让人们了解到他们的生存环境与动物息息相关,有助于培养起保护动物的责任感。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议论文】动物_1500字
【议论文】动物_1500字动物是与人类共生共存的一部分,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与人类的互动中,动物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动物权益、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动物是否有权益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些人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就是所谓的动物权益论。
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生命、自由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对于这些人来说,人类不能将其当作工具和资源来使用,而应该尊重它们的生命和尊严。
还有一些人认为,动物并没有与人类平等的权益。
他们认为,人类是智慧的和有道德的生物,因此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权。
他们认为,人类可以利用动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无论是作为食品、衣物还是实验对象。
对于这些人来说,人类对动物的利用是合理和正当的。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们对于动物保护越来越关注。
许多动物种类正面临灭绝的威胁,如虎、大熊猫和海龟等。
这些物种的灭绝将给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濒危动物,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大熊猫,如建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狩猎和销售大熊猫等。
国际社会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共同保护这些珍稀动物。
动物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野生动物犯罪依然存在。
非法狩猎、非法贸易和买卖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仍然盛行,使得动物仍然面临着被捕猎和贩卖的危险。
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了许多动物栖息地的丧失。
这让动物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使它们更容易受到威胁。
动物福利是关于动物如何被对待和看待的问题。
动物福利关注的是动物的健康与幸福。
一些人主张对动物进行优待和保护,以确保它们的福利。
有许多组织致力于推动杜绝动物实验和提倡无残忍对待动物的工作场所。
仍然有一些人认为,人类对动物的利用和剥削是无可避免的。
在农业中,有人认为喂养动物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不必过多考虑动物的福利。
在动物实验中,有人认为以小悦大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有助于人类医学的进步。
保护动物高三议论文800字
保护动物高三议论文800字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也在不断遭受破坏和威胁。
越来越多的动物因为人类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地遭受到伤害,其中不乏濒临灭绝的物种。
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这些物种最终将从地球上永远消失。
因此,保护动物已经成为了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首先,保护动物可以维护生态平衡。
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蜜蜂的授粉可以促进植物的繁衍,而鳄鱼可以控制沼泽地带中老鼠数量的增长。
如果这些动物消失,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导致生态系统的不平衡,严重影响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
其次,保护动物也能预防传染病的流行。
许多动物本身就是寄生虫和病毒的宿主,这些病毒和寄生虫也会传染给人类。
例如,蝙蝠是流感和埃博拉病毒的潜在宿主,人类可以通过保护它们来预防这些疾病的传播。
最后,保护动物也有助于维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人在旅游时会选择去野生动物保护区探险,观赏野生动物。
如果这些动物受到了伤害甚至灭绝,将对旅游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这是因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吸引大量的游客前来游玩。
尽管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已经广为人知,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做得更多。
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来保护动物,确保他们的栖息地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监管。
我们也可以通过组织和参加志愿者活动来支持动物保护组织。
保护动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任务,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以确保这些珍贵的生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总之,保护动物对人类和自然环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们不仅是维持生态平衡和预防疾病的关键,也是旅游业的宝贵资源。
更为重要的是,动物是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的一部分,值得我们每个人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保护动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行动。
其中最重要的行动之一是加强法律保护。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动物非法狩猎和贸易行为。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机构,以确保这些行为得到严厉的惩罚。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教育和宣传,向公众传递保护动物的价值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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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法律地位初探【摘要】近年来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引发了民法学界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广泛讨论。
本文梳理了学界的相关观点,从理论上和实践操作层面对动物主体论进行了反驳,并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了动物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动物主体论;动物权利;动物保护目前国内虐待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
与之相对的,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
借助法律工具保护动物已刻不容缓。
但是动物究竟应该得到法律的何种对待,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这涉及到动物的法律地位的辨析。
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一)动物法律主体论该观点主要的理论渊源是环境伦理学,其不仅要求人际平等,更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与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
动物不再只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其应该享有法律主体的一些权利。
(二)动物非法律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只需要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对待。
因为理性是人格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显然缺乏之,所以动物无法意思自治,没有能力去独立地创设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动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缺乏可实践性。
比如动物一旦享有诉讼资格,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是设立监护人制度吗?那监护人和诉讼另一方主体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诉讼,又何必再大费周章的设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人和动物对簿公堂,那此时双方如何交流,案件审理又如何顺利进行呢?一旦判决判处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又如何承担呢?是叫动物的监护人承担吗?还是对动物本身进行处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她生前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将该猫判处死刑。
那么此时动物保护者可能辩解猫没有意志,它无法意识到自己吃掉的是人,因为它如果只是吃掉老鼠,那么它就不需要被判处死刑了。
兜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点,即是动物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它们不具备身为法律主体理应具备的本质属性。
因此,要保护动物,无须特地给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二、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法理驳斥1、动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只能是法律上的物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人有自觉能动性。
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实践活动。
但动物的活动是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行为,无法理性地认识人类的行为规范,更不可能遵守之。
人类有人类的道德规范,动物有动物的道德标准,把人类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动物是不可行的:狼为了生存会咬死同伴,在人类的道德看来这是故意杀人,是不能容忍的,那狼会因为这样就不咬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正是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人和动物不可能建立道德共同体,也就决定了动物不能享有主体地位。
2、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动物只能是法律上的物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
但动物缺乏理性,它们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意志,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呢?高利红博士举出法人作为“主体对于生命的溢出”的例子来论证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但我们都知道,法人虽然是拟制的法人,但其具有人合性,揭开法人背后的面纱,仍然是人的意志和活动。
也有学者质疑,民法上的权利主体存在着自由意志欠缺的行为能力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幼儿等,一些动物的行为甚至优于这些主体,所以自由意志不应成为动物成为主体的障碍。
但是这样的比较并不科学。
因为精神病人可能治愈,幼儿总会长大,迟早都会有自由意志。
在这之前,监护人制度足以弥补他们的欠缺。
但是人人类无法理解动物的真正利益,只会从人的喜好来决定如何维护动物的利益,明显具有不确定性:比如野生动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对生态的积极作用,一旦繁殖过量影响生态平衡,就不会再受到保护了。
另一方面,法律是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
即使法律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这些权利真的是它们想要的吗?那即使是动物想要的权利,那么它们又如何行使呢?是仿照人类的监护制度吗?那谁来当监护人呢?按照什么标准确定呢?人类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确定监护人,动物的血缘关系还是动物,即便现在不少人把动物当作家中的一份子,那宠物可以找到监护人,更多的野生动物又找谁呢?国家呢还是动物保护协会呢?是为每一个野生动物设立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设立呢?不论哪一种,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困境。
综上所述,动物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如何实现自由意志,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很那论证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过去人类沉浸在自身的优越性中对动物无限制的掠夺,威胁了生态平衡。
动物主体主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让人类认识到人与动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了这个观点只是空中阁楼,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三、对动物的法律保护虽然否定了法律主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动物。
相反在现今环境恶化、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类的动物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如韩国将于近期正式执行对虐待动物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加强对动物的福利保护。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对动物的地位还缺乏一个确定性的定位。
虽然有几部特别法保护动物,但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很窄,很多动物种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同时,现行的立法对人类肆意捕杀动物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强,人们虐杀动物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动物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建议制定民法典时,把动物从一般的物中分离出来,因为其是特殊的物,是有生命的。
这个学术界已经有了类似的声音,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的特别法”。
另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一是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不仅保护濒危的珍稀动物,还有保护在自然界中对维护生态平衡有作用、对人类有意义的动物;不仅保护野生动物,还要保护饲养动物。
二是加大对动物虐待者的处罚力度,加大金钱惩罚的数额,对严重虐待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动物饲养者进行“动物登记制度”,防止动物的遗弃;对饲养动物的生活条件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提高饲养动物的福利;对规模化的饲养农场,应进行认证,并时时视察监督;对虐待家养动物时,有关的政府和组织可以处罚饲养者,并妥善安排动物的归属,以使其得到人道主义关怀;在屠宰食用动物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痛苦最小化等;四是对实验动物作出特别规定,实验必须有项目目的并记录,记录由试验者和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研究者进行,不能随意浪费动物的生命,必须谨慎,设立专门的实验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等。
五是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任何人都可以予以关爱,不得残害之,另外可以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或是基金会来收留、照顾。
六是应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人不承担责任。
七是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来充分保护动物,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比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盟约草案》等。
这些立法建议不用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能对动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各方面需求,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生存矛盾。
(二)建立物格制度法律物格制度是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他把物格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命物格,细分为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类是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第三类是一般物格,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
野生动物和宠物的法律物格最高,其受到除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生存、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
一般的物处于最低法律物格,权利主体可以任意支配。
”这样,民事主体制度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制度和物格权制度,即将动物与人相分离,又给予不同的动物特别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依据支撑。
当然物格概念还初出茅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以实现对动物权利的充分保护。
结语对动物的保护终究不是因为动物的身份,而是因为人的利益。
我们不该仅仅争执于动物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关爱动物,因为动物的保护不是给予其法律地位就能一劳永逸的。
动物无法自足,它们需要人类的关注和关爱。
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类与动物在自然界这个舞台上共生共荣。
因此,我们应该多热爱些动物,因为那就是热爱人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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