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主体制度

合集下载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第二节
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商法人制度
2、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需特别许 可的营业。 3、对自己 的财产不具 有完全的 处分权。 4、不得违反资 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 止性义务.
1、不得擅自 以其财产从事 非经营活动。
限制
第二节
三、商法人的分类
如中美史克
商法人制度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如私营企业、 公司 私营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特征: ①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如履行工商登记。 ②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③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三、中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选择与内涵界定
商主体的概念选择
本书观点:在理论上将商主体限定于企业的同时,在立法上不对商主体做任 何界定。
要由商法或者商事单行法规定。各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都属于民事合伙。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和专业技能的合伙,即使具有某种 营利性,但因各国法律都强调其公共职能,故将其视为民事合伙。其他从事生产经 营和商品销售的合伙,称为商事合伙。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 “个人合伙”制度,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定义强调“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基本上属于对商事合伙一般法规定。就此而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民事合
伙的一般规定。
案例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 50万元货款,某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 债。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的发展
Part Three
商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商主体制度的法律责任
商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主体的法律责任
商主体制度的规范内容 商主体制度的实施机构 商主体制度的实施程序 商主体制度的实施保障
商主体制度的规范性:商主体制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确保了商事活动的 合法性和稳定性。
多元化发展:未来商主体制度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规范化发展: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商主体制度的规范化程度将进一 步提高,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商主体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推 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对商主体制度的影响 跨国公司对商主体制度的挑战 商主体制度自身发展的瓶颈 未来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
● 诗歌鉴赏的方法
● 了解背景:了解诗人的生平、创作背景等,有助于理解诗歌的主题和情感。
● 解读意象:意象是诗歌中用来表达情感、思想的物象,通过对意象的解读,可以深入理解诗歌的内涵。
● 品味语言:诗歌的语言简练、含蓄,通过品味语言,可以感受诗人的表达技巧和艺术魅力。
● 感受意境:意境是诗歌所营造的氛围和情境,通过感受意境,可以深入体验诗歌的情感和美感。
商主体制度在商业实践中 的重要性
商主体制度在商业实践中 的应用案例
商主体制度在商业实践中 的规范作用
商主体制度在商业实践中 的未来发展
商主体制度的实践应用概述 商主体制度的实践应用范围 商主体制度的实践应用案例 商主体制度的实践应用效果与意义
商主体制度在税收政策中的应 用

浅析商事登记及其范围

浅析商事登记及其范围
施法律调整和进行 宏观控制 的必要手 段和必要环节 。这 两方
面 内容 为 进 行 少 年 宫 是 登 记 的主 要 目的 。 商 事 登 记 ,就 其 法
律性质而言,具 有以下特 征: 1 .商事登 记是一种 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的法 律行为 。商事登记 的基本 目的和意 义在于创设 、变更或 终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是商事登记必须 采取法定 的格 式。五是登记行为 的生效必 须 符合 法定条件 [ ] 3。
3 .商事登记 是私法行 为与 公法行 为的梢结合 ,但本质_ l 卜
商事主体作 为民事 主体的资格和 能力 。按照多数 国家的法律 规 定,特定商事主 体的资格及商事 能力的取得 ,实质上 是具 体商事登记行 为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而 特定商事能力 的起始
所 以商 事 登 记 的 中 请 人 从 法 律 的 角度 来 看 是 中请 义 务 人 。另

法 经营 权的凭证 。登 记主管机关核发 的 《 营业执照 》是 经营
单位取 得合法经营权 的凭证 。经营单位 凭据 《 营业执照 》可
以 刻制 公 章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在 核 准 的经 营 范 围 内开 展 生 产
围的界 定以及他们存在 的依据进行分析 ,让大家知道登记制度 的范 围如何界定 的,以及如果界定才能更好 的理解登记范 围。
关键词 :商事登记 ;营利性 ;主体范 围


商事登记 的概 念和特 征
照 》后 ,企 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 凭据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 以刻制公章 、开立银行账户 、签订合 同,进行经营活动 。 ”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 3 9条规定 ,登记 主管 机 关核发的 《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是企业 取得法人资格 和合

浅谈商主体

浅谈商主体

浅谈商主体【内容摘要】:商主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标志之一。

以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为基础构建商事法体系,是现代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石。

商法之所以成为独立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其核心要素就在于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法律行为制度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特别规则。

商主体独立的价值及商主体的确立、分类、商事能力及其法律规制是研究商主体的核心问题,在探讨与借鉴的同时才能使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趋于完善。

【关键词】:商主体独立性商事能力法律规制立法完善商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以商事经营为常业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业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从商法产生的历史看,早期的商法实际上是商人法,商法的主体也是商人。

那时的商人是专指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提供媒介而从中牟利的人。

但从现代的观点看,这仅仅是商事主体的一部分。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商人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加以保护。

在早期商法中规定的商人不仅构成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而且具有为商行为或自治团体所确认的特殊身份,这些商人无论在其行为模式、行为规则还是在其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

在我国重农抑商传统的影响下,商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贬义词,现实生活中人们鄙视商人的心态严重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把商人当成奴隶,不仅限制参与流通的商品,而且限制参与商品交易活动的人。

商人作为奴隶和“由命士以上不入市”的规定,是我国商人阶层的发展速度极为缓慢。

据考察,我国的商人正式产生于夏末商初。

明清时代,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人阶层进一步扩大。

随着1904年《大清商律》的颁行,商人在我国也成了一个法律概念。

浅析如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浅析如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浅析如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摘要: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

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工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保障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是提升质量的主体,是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主要对象。

为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我们商洛市质监局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

现结合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目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谈谈个人不成熟的一点体会供各位同仁参考。

1、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及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1.1 目前产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1)企业的产品质量档次不高,标准水平低,标准滞后,一些产品的标准还处在70~80年代水平,可靠性、适用性不强。

(2)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污染比较普遍,农残超标问题较突出,有机优质农产品享受不到优质优价。

(3)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质量安全隐患多,普遍存在质量意识较差。

(4)北方有矿产资源的地域地区,开采加工规模小而散,抗风险能力不强,采选率不高,生产以初级矿产品为主,质量总体水平不高。

(5)生产经营秩序不够规范,一些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有的市场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有些出口企业不讲诚信,逃避监管,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国外市场,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总体声誉。

(6)诚信体系缺失,有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惟利是图,缺失了基本的道德防线,坑害消费者。

(7)由于受经济及购买力的影响,质次价廉的产品(小食品、小家电等日用品)有一定的消费市场,助长了这些产品的生产者。

(8)监管和执法环节存在薄弱环节、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够,重复执法和执法不严同时存在。

1.2 目前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性(1)是建立产品质量和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

商主体制度

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一、立法体系的演变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从商主体独立性引出的思考摘要:商主体作为商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决定着商法的调整范围。

商主体是否与民事主体相等同,受制于民法;还是应该由一套独特的法律进行规制?本文站在商法的独立性的角度,浅析商主体的基本概念;从理论的驳与斥,和对比民事主体这两个方面,重点说明了商主体独立性原则;并表达了对商法典可以尽快出世的想法。

关键词:商主体要素独立性原则与民事主体的区分开篇之时,我认为有必要对商法的立法体例取向进行简要的介绍,即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作为调整特殊的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的法律。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相互协调,而且反作用于商法的关键概念——商主体和商行为。

可是各类文献和学者的论点仍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

总的来说,有如下四种态度:一,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在《民法典》外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但在许多基本制度上,《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二,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制定包含商事基本制度的《民法典》,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商事法律;三,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对传统《民法典》与《商法典》加以改造,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四,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制定适应商法现代化需要的《商法典》,并构造独立而完备的商法体系。

不过,有学者指出,现在我们不应该拘泥于划清民法与商法的外在界限,而是应在已有的商法特别法存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商法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其内部统一协调。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统一的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体系和法律保护机制等统一规则,并构成统一严密的有机整体。

”“事实上,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

”我就以此种观点为思想背景,对商主体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商主体的基本要素之认识(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制度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浅析我国商业账簿制度的立法定位

浅析我国商业账簿制度的立法定位

浅析我国商业账簿制度的立法定位商业账簿是商法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制度是有关商人的重要基础制度,所以各国商法首先都在其总则中做了系统的规定,建立了原则上对所有商人都适用的商业账簿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企业作为商主体活跃在商事活动中,而商业账簿制度也是商主体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商业账簿的制作,对于加强商主体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都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我国既没有商法,也没有专门的商业账簿法,有关商业账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等的法律法规之中。

为此,确立商业账簿的立法定位,制定一部《商业账簿法》不仅对于以后我国制定《商法通则》或《商法典》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政府、社会、企业以及交易相对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账簿的概述(一)商业账簿的历史沿革商业账簿是商事实践活动的产物,商业账簿制度的产生与商事经营活动本身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账簿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就有了簿记制度。

不仅用于考核官厅的岁入岁出,而且也被商人用来考核自己的成本和盈亏,并设立专门的账房先生。

在欧洲, 商事账簿起源于10世纪的海商贸易。

随着海商贸易的发展,商船主因运输及海事的需要而在商船上设立了“书记”专司记账之职,对营业及相关事项作册记载,遂形成了商事账簿的最初形态。

①在繁荣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账簿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仅商人自便采用,而法律尚无强制性要求。

后来随着行会的兴起和商业联盟的扩展,商事管理日趋成熟和规范,商事账簿也随之完善和制度化。

随着商事活动的日趋复杂,商人之间的联系日渐密切,客观上要求商人编制商事账簿,借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有序。

为了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各国立法逐渐确认和建立了商事账簿制度,对商事账簿的内容和编制规则予以规范,使之由商事习惯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并形成了当代商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浅析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隐性准入壁垒及政策建议

浅析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隐性准入壁垒及政策建议

浅析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隐性准入壁垒及政策建议中国从202x年开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是国际通行规则,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了基础条件,有利于充分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妨碍市场主体进入的隐性壁垒,即一些不在负面清单禁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由于前置条件多、变相审批、“准入难盈”等原因,市场主体仍无法进入。

各种隐性准入壁垒的存在减弱了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影响了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必须着力予以破除。

一、企业反映的七类隐性准入壁垒目前,各地方各部门都在积极破除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隐性准入壁垒问题,如清理规范审批标准不一致、办理环节不透明、手续繁琐不必要等现象,排除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评估、评审、核查、登记等环节中存在的隐性门槛等。

除了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隐性准入壁垒外,实践中企业还反映了其他七类隐性准入壁垒,同样需要各地方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持续破除。

一是准入准营门槛过高,条件设置不合理不清晰。

一些领域尽管允许通过行政许可进入,但前置审批的门槛过高、条件不合理,使得企业想进进不了,特别是一些服务行业,除了应有的技术条件外,往往还设置有履职能力不相关的要求,如劳务派遣许可、保安服务许可,均需要10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注册资本金,消防服务机构需要面积不少于100-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还有一些领域准入的前置要件多、条件不清晰、程序复杂,企业办理难度大,如一些地区的企业反映,办理或延续采矿证要涉及包括环保、林业、水利、文化、城建等在内的6个前置要件、8个部门,每个部门都要跑,一圈下来需要2个多月时间,然后再从区县到市里、省里,层层审批,每个层级都要跑8个部门,即便非常顺利,也要大半年时间才能拿证。

二是一些行业存在变相审批的问题。

一些经营许可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际执行时,依然要走完跟过去一样的审批流程,企业表示名为备案,实为变相审批。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其次,商主体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秩序。

商主体制度通过规范商业行为,防范和打击市场不正当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商主体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商主体制度注重市场有序竞争。

商主体制度不仅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还要求其遵守市场道德、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

商主体制度倡导公平竞争,反对垄断行为,倡导互利共赢。

它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推动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和持续发展。

最后,商主体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

商主体制度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制定了商主体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标准,为其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

商主体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相互促进,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让商主体制度可以真正发挥作用。

针对商主体制度的规范展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依法纳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处,确保商业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其次,要积极建立和健全自律机制。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和规范,提高商业伦理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商业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管,自觉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再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

市场主体应提高法律意识和商业素养,了解市场规则,遵循商业道德,增强诚信意识。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和讲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最后,要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和互动。

商主体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商业主体需要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倾听消费者意见,解决消费者问题,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浅析我国商事主体分类存在的缺陷

浅析我国商事主体分类存在的缺陷

浅析我国商事主体分类存在的缺陷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行为的承载者。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①而在商法中,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业主体。

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学者们莫衷一是。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

《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

②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商事主体应符合以下要件:1 必须是商事法律所规定的人;2必须是从事营业的人;3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的人。

③当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商事主体的商人已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商法人和商合伙也为这里所称的“商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事主体的划分自然有所不同。

而这些分类恰恰体现了各国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体现了一国的商法精神,商业发展程度和商法完善程度。

概观国外的商人分类,可分为以下类别:一依照商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二依据上人资格产生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不同,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三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商主体制度的演进及对商主体概念的分析

商主体制度的演进及对商主体概念的分析

商主体制度的演进及对商主体概念的分析作者:王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摘要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由于现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其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

本文以中国主流商主体定义的表述为切入点,阐述对商主体概念的表述和分析,以明晰商法的学习研究。

关键词法主体商主体制度商人企业作者简介:王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5-01严格意义上来说,外国的古代是没有专门的商事立法的,更没有商主体这个概念存在,但是这些交易习惯等存在并支配着商人的商事活动,这些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围绕集市的交易需要产生的。

这里的人当然都是自然人,而此时也仅仅是有一些法律规范分散在某些综合性的、诸法合一的法典里,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法等。

商事主体在中世纪的西方传统商法上被称为“商人“。

在商人习惯法中,作为一个社会历史概念的商人,是指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享有社会的普遍商化,商人已不是社会上的特定阶层,商人的特权地位受到了根本动摇并被废除。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各国商法才将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固定了下来。

但是中世纪的商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这一点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商人基于其营业的特殊性有不受一般法律规制的特权,其法律关系由自成体系的商人法调整,并由独立于普通法庭的商事法院管辖,使商人成为一个特权的阶层。

从中世纪末,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16世纪以后,再从16世纪末到19世纪初,再到19世纪后,经过一系列的商人法律制度的改革,商人不再是享有特权的阶层,商主体地位的取得,条件也不再那么苛刻,强调只要从事商行为,均可取得商人资格。

这是商主体制度发生的重大转变,为商主体的范围的扩大奠定了法律基础。

而在我国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商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贬义词。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共59张PPT)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共59张PPT)
商主体的主要成分是企业,其次是个人。而民事主体中法人中的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显然不能成为商主 体。
3、商主体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企业有公益、私益和混合目的企业之分。所谓商
事经营活动是向社会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 资本运营活动的行为。
4、商主体是持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除了商主体,有 些自然人也偶尔、间或或在一定时期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中国法律中虽然经常出现企业这一名词可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曾经给出明确的定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 业行为,享受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之为商人。
通过上面对商主体和商人的比较分析,可以得 出结论,中国商法学中的商主体与国外传统立法
意义上的商人并不是同义词。中国商法学中的商 主体,强调对商事关系的参与身份和地位,包含了经 济活动的各种参与者,并不限于营利组织和个人。广 义上的商主体甚至包含国家管理机关。而传统意 义上的商人,其内涵侧重于对商人营利性质的界定, 以从事营利活动为必要条件。二者属于上下位概 念关系。其中,商人是商主体的子集。商主体是商 人概念外延和商法调整功能扩大的结果。
系中去定义。至于对商主体是否需要以依法设立为条件,商主体是否一定 为营利性质以及商主体是否包含个人和机关等问题,理论界则存在很大 争议。不过在回避了争议问题的情况下,商主体的定义可以概括如下:商
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经济组织。
(二)、世界上主要的商法典对商人的解释:

试论商主体市场定位及一般权利义务

试论商主体市场定位及一般权利义务

11世纪以前,商人受教会及世俗势力的极度压迫和敌视。

11世纪以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发展时期,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萌芽,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流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商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实现交易自由、公平和安全,降低商业风险,也为了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一种以维护商人自身利益的行会组织“商人基特尔”出现,根据商事活动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

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宗教势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国家开始立法干预商业活动,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商事立法所取代。

法国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对商主体进行了专门规定:“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的人是商人”,现代意义的商主体出现了。

我国受“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桎梏和封建势力的压迫,我国资产阶级萌芽受到了冷酷打击,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商法和商主体的观念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是地道的“舶来品”。

尽管在清末和民国政府时期也有商业立法例,但由于外敌入侵和国家的四分五裂,没能在全国全面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商业活动受到了严重遏制,真正的商主体因缺乏市场而无法存在。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发展迅速,商事立法活动驰入快车道,《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进行了规定,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商主体的轮廓越来越清晰。

二、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对于商主体的概念,不同的学说纷繁庞杂。

除上面提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定义外,《意大利民法典》认定:“凡以生产或交换商品、服务为目的,以组织经济活动为职业的人(经登记者)为商人”;《日本商法典》认为:“本法所称之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业者”;经修订后的《德国商法典》认为:“本法所称之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商业规章制度规定

商业规章制度规定

商业规章制度规定
《商业规章制度规定》
商业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商业活动的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商业登记注册、商业经营许可、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监管、广告宣传、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

这些规定对于商业主体来说,既是一种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市场规则,对于经济运行和社会秩序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管需要多方合作。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商业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而企业则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自律,同时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修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市场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商业规章制度规定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商业运行的制度保障和市场秩序的基础。

每个商业主体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是商业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问题。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于
商事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包括法律性质、经济实体属性、社会关系性质等方面,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研究,
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发展。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当从法律性质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具有
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法
律规定享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基础。

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实体才能够
履行商事活动的主体责任,才能够依法享有商事活动的权益。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还应当从经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
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具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从经
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察实体的资金、设备、人员等生产经营
条件,考察实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地位,考察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经济实体属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的实体,才能够真正成为商事主体,才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独立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
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

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四、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一)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哪些活动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一般要由商法加以规定。

现代商法,对商主体的认定,不再是单纯从身份出发,而是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出发。

因此,不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人,就不是商主体。

(二)职业要件
商主体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

因此,偶尔从事一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因其非以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为职业,也不能算作商主体。

(三)财产要件
商主体必须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一则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二则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四)组织要件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公司、
独资、合伙等。

因此,商主体总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织起来的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组织体。

(五)名义要件
商主体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主体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事名称。

从性质上讲,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乃其法律人格的标志。

(六)登记要件
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要想成为商主体,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商主体进入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2)行为规范不同。

商主体的营利性目标要求调整它的行为规范能够促进交易的功能,如交易迅捷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短期失效原则等都是为了适应资本尽快地增值的需要。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如无明确约定,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推定为无偿;而对于商主体,当事人如无约定,一般推定其行为为有偿的行为。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以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范围,而对于商主体而言,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很大的强制性
规范的限制,这表现在商主体设立的严格程序主义商事登记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等方面,意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主体独立的价值
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最终要通过立法来加以确认才能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人可以经商,经商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如何,都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定。

七、目前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

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各法对商主体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一下问题:
(1)商主体设立程序的复杂化。

各国对商主体的设立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响应的登记要件。

(2)商法公法化现象严重。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的有机融合,是受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

目前,在商法理论中强调企业表面和形式化的东西,而很少关注市场经济下主体之自由性的价值和意义。

(3)商主体立法过于强化。

我国各商事单行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过于僵化,不利于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4)对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研究显得滞后。

我国对于商主体形态法定主义的理论研究还仍限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
任何人设立某种商主体,都只能在法律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类型,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资格,不能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该认知看到了商主体形态中法律的因素,但忽视了机遇社会事实特别是当事人的利益选择的因素,商主体法律形态必须能够适切地反映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而不能将强行法理论简单地套在一个或几个主体模式上。

八、发展和完善商主体制度的措施
(1)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向商主体转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辅助商主体的繁荣。

(3)通过立法建立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以适应未来多变的国际市场。

总之,我国现行商法中对商主体制度的一些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我国需要大力改革现有制度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逐步健全商事法律,力争解决商主体制度中的不足,以促进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2页
[2]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3]崔巍岚《论商主体的价值》河北法学
[4]秦建军《浅论商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年
[5]吕有晨金小彤《简论商主体》税务与经济 1995年
[6]翟文峰《论当代商主体制度的演进与完善》法治视野
[7]徐强胜《商主体的类型化思考》当代法学
作者简介:徐庆伟,黑龙江牡丹江人(1986年5月--),兰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毛丹,河南信阳人(1987年10月--),兰州大学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