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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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为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升员工工作效果,提高员工能力素质,促进员工自我改进,建立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员工自我管理机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02条员工绩效考核是指按照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对员工所从事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反馈结果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03条员工绩效考核遵循的原则:

(1)考核指标科学适用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方法简单操作易行的原则。

第04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公司管理的在岗职工,其它在岗位用工形式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05条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职责分工如下:

(1)薪酬管理委员会和公司领导班子:负责科学决策、统筹策划绩效考核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并牵头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3)其它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负责执行本机构的员工绩效考核

工作;

(4)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反馈结果持续改进,自我管理。

第06条绩效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半年进行一次预考核。

第三章机构绩效考核

第07条采用逐级绩效考核方式,公司对所属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所属机构逐级向下进行绩效考核,直到每位员工。

(1)职能部室由纪检监察部根据《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2)所属项目部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项目责任制》进行考核;

(3)尾工项目由尾工小组根据《尾工责任制》进行考核;

(4)项目部参照公司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制》对所属部门进行考核或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第08条公司领导班子机构考核结果根据职能部室考核结果,其中分管业务部门考核得分权重占70%,其他部门考核均分权重占30%,由纪检监察部考核。

第四章员工绩效考核

第09条员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工作行为考核指标和工作效果考核指标两个大类:

(1)工作行为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实力和工作表现(详见附件1);

(2)工作效果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贡献第10条采取360度的绩效考核方法对员工工作行为进行考核

(考核权重详见附件3)。

第11条员工工作效果采取目标管理法和突出贡献进行考核。

(1)工作业绩:采取目标管理法进行考核(详见附件2);

(2)工作贡献:对做出突出贡献(超出工作业绩考核范畴)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按加减分进行考评。突出贡献或重大损失考评得分不得超过工作业绩指标权重的20%(详见表1);

表1:突出贡献/重大损失得分表

(3)突出贡献申报人员比例控制在在岗人员的10%以内,超过10%择优选取;申报人员填写《突出贡献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材料,与增效、减亏、节支等相关的材料,需商务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尾工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4)工作贡献得分不计入工作效果考评得分,每一年从工资总额中提取0.5%-1%,作为超出工作业绩范围进行的额外绩效工资。

第12条调动人员根据行政工资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和现所在

单位分别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核。

第13条员工绩效考评得分=工作行为考评得分+工作效果考评得分;

员工绩效考核得分=员工绩效考评得分/同机构员工绩效考评得分平均值。

注意:同机构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必须为100分

(1)公司班子成员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为100分;

(2)职能部门所有主任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为100分;

(3)所有项目经理/书记最终员工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为100分;

(4)职能部门(不包括主任)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为100分;

(5)项目部(不包括项目经理、书记)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为100分;

(6)项目部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14条考核结果评定与比例控制

(1)得分为105分以上为优秀、100-105分之间为良好、90-100分之间为有待改进、90分以下为急需改进。

(2)同机构内,考核为优秀的额度应≤20%、考核为良好的额度应≤65%、考核为有待改进的额度应≤10%,考核为急需改进的额度≤5%,考核为“优秀”的和“急需改进”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最终考核成绩高于120分的按120分核算绩效工资,低于90分的按90分核算绩效工资

(不含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管理

第15条公司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定岗位定级、晋岗晋级、绩效考核评定和争议处理等,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绩效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16条在建自营项目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报公司审批后实施;管理型项目和尾工项目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17条对绩效考核为“急需改进”人员,由相应机构组织面谈,并填写《员工绩效面谈记录表》(详见附件6),报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第18条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详见附件7),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及时进行调查、复审,提出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19条本细则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第20条本细则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员工工作行为考核权重评分表

可编辑

附件2

员工工作行为考核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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