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对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2010年,为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美国一家从事生物科技研发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1年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企业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占合资公司60%的股份,美国公司以现有技术及设备出资,占合资公司4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中国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生产,但美国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核心技术。
美国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已过时,且中国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投资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美国公司还指出,中国企业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核心技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三、诉讼过程1. 美国法院受理案件2013年,中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美国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3. 开庭审理2014年,美国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资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提供情况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 判决结果2015年,美国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国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中国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因此,美国法院驳回了中国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问题本案中,中国企业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美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中企A是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中国企业,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企A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投资建设了一系列海外基础设施项目。
2018年,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了价值10亿美元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合同条款争议等原因,双方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纠纷概述1. 项目背景: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中企A负责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一条连接该国南北的公路。
项目总工期为4年,投资额10亿美元。
2. 纠纷原因:- 政策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国政府为应对国内经济形势,对相关投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合同条款与新的政策不符。
- 合同条款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风险承担等。
- 利益冲突:由于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双方在项目收益分配上存在分歧。
3. 纠纷过程:- 协商阶段: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阶段: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最终判定中企A败诉,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某国政府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 在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投资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 中企A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 合同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中企A应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政策变动、工程变更、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条款。
- 中企A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变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法律救济途径:- 在发生纠纷时,中企A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情况、成本效益等因素。
4. 海外投资风险控制:- 中企A应建立健全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解
答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解
答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投资法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某企业在美国进行投资时遇到的争议,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0年,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公司初期运营良好,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管理理念的差异,双方在经营决策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宣布终止合资协议,要求中国企业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资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美国合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双方对合资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美国合资方认为合资协议中存在无效条款,而中国企业则认为合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美国合资方认为中国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资公司经营困难,要求中国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则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法律适用:双方对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争议存在分歧,中国企业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而美国合资方则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四、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合资协议符合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无效条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案例介绍】1997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2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
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几种观点】1、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签定协议。
草案中关于工业产权出资比例、公司缴纳出资的期限以及法律适用等条款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2、合资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既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即使适用中国法律,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草案并没有违法,因为《合资企业法》对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并未作限制性规定;而且该法确实规定合营各方在企业成立后才缴纳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外合资企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以及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合资企业合同确实是涉外经济合同,但这是一种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中外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进行一般的交易,而是建立一个新的企业。
建立新企业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是由该企业的国籍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适用企业的国籍法。
在判定企业国籍的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即企业在哪国得到批准或核准登记,即具有哪国的国籍。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于2010年在中国某市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外资企业在成立初期,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园区。
合作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0年起至2020年止。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合作项目的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外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投资回报低于预期,且国有企业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
国有企业则认为,外资企业未能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技术支持,且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2. 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3. 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4. 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1)合作协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2)财务报表:审查外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投资回报情况。
(3)审计报告: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实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争议焦点分析(1)合作协议的有效性:经审查,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经审查,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且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存在违约行为。
(3)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经审查,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原因包括:①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②外资企业未得到预期的技术支持。
(4)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经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涉外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乙公司投资甲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部分股权。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2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协议还约定,若乙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撤资退出甲公司。
在撤资过程中,乙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
2. 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公允。
3. 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导致乙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 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2. 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公允。
3. 甲公司已尽到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1. 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乙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2. 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公允。
乙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3. 甲公司已尽到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乙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2亿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法律事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分歧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名称:中德合资企业纠纷案当事人:1. 合资企业:中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 外方股东:德国XX集团(以下简称“德国XX”)3. 中方股东:中国XX集团(以下简称“中国XX”)二、纠纷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由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德国XX集团占股60%,中国XX集团占股40%。
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德国XX集团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中国XX集团则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
以下为纠纷的主要经过:1. 管理权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方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存在越权行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但遭到中方股东的拒绝。
2. 财务纠纷:德国XX集团指责中国XX集团虚报成本,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技术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国XX集团在技术引进和研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4. 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如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
由于上述争议,XX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双方股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停业。
三、法律分析1. 合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股东权利义务: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作为股东,应尊重合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3. 管理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 集团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解决管理权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和保护措施。
该法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设立阶段: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在该国设立,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设立企业之前,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投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投资金额、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等信息。
经营阶段: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付税收、保护环境等。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对企业进行经营监管。
退出阶段:当外商投资企业决定退出市场时,该法案给予了政府合理的退市程序和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或委托经营等方式退出市场。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者在退出市场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清算债务、解除劳动关系等。
通过该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便利和保护措施,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营造了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法案的正式出台对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将有效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也规定了外商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发展。
国际投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中国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拓展海外市场,A公司决定在B国进行投资。
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和审批,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了《A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将投资10亿美元在B国建设一个大型综合项目,包括住宅、商业、酒店和办公楼等。
项目建成后,A公司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纠纷起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公司发现B国政府存在以下问题:1. 政策变动:项目启动后不久,B国政府突然宣布对房地产行业实施新的调控政策,导致A公司的项目面临成本上升和销售困难。
2. 土地征用:A公司在征用项目用地过程中,遇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尽管A 公司承诺提供就业机会和改善当地基础设施,但居民仍要求高额赔偿。
3. 资金冻结:由于B国政府对外汇管制政策的调整,A公司从中国汇入的资金被冻结,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
4. 侵权行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B国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三、法律依据1.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东道国法律、尊重人权、保护环境等。
2. 《A公司投资协议》:该协议是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的正式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律规定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政策变动:A公司可以依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和《A公司投资协议》,要求B国政府承担因政策变动导致的项目损失。
2. 土地征用: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提供合理的赔偿,并协助解决当地居民的反对意见。
3. 资金冻结: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解除外汇管制,确保项目资金链正常运转。
4. 侵权行为: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跨国公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是一家全球性的饮料生产企业。
该公司以其独特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在全球市场享有盛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饮料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然而,在其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饮料公司遭遇了一场全球商标侵权纠纷。
二、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某市一家名为“某饮料厂”的企业(以下简称“某饮料厂”)在未经饮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饮料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生产、销售与饮料公司产品相似的饮料。
饮料公司发现此事后,立即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饮料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饮料厂未经饮料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饮料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饮料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地域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饮料公司在我国某市提起诉讼,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地域性原则的规定。
3. 国际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饮料公司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饮料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饮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商标权的保护是跨国公司拓展市场的重要保障。
境外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境外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跨国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境外公司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纠纷。
二、案例背景(一)当事人介绍本案中,原告为我国一家知名家电生产企业,被告为一家位于欧洲的跨国家电企业。
原告拟通过并购方式收购被告的全部股权,以扩大其国际市场份额。
(二)并购过程1. 谈判阶段:原告与被告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达成初步协议。
2. 资产评估阶段:双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基本符合预期。
3. 合同签订阶段:双方签订了并购合同,约定原告收购被告的全部股权,并明确了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关键条款。
4. 审批阶段:由于涉及跨国并购,双方需向我国和被告所在国的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5. 交割阶段:在审批通过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股权交割。
三、纠纷产生在交割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并购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
具体纠纷如下:1. 被告认为原告在并购过程中隐瞒了其部分负债,导致其无法准确评估被告的财务状况。
2. 被告认为原告在谈判过程中夸大了其市场份额,导致其决策失误。
3. 被告认为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四、法律分析(一)关于隐瞒负债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自己相关的事项。
本案中,原告如确实隐瞒了被告的部分负债,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夸大市场份额的问题关于市场份额的夸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原告在谈判过程中并未提供虚假证据,而是基于合理的预测,则可能不构成欺诈。
反之,若原告明知市场份额夸大,仍故意误导被告,则可能构成欺诈。
(三)关于合同解除与赔偿问题若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则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涉外民商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A公司被告:美国B公司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原告中国A公司与被告美国B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国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美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2009年,合资公司开始运营,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合资公司连续几年出现亏损。
2013年,中国A公司要求美国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增加注册资本,共同承担合资公司的债务。
然而,美国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4年,中国A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承担合资公司债务,并赔偿因其拒绝增加注册资本给中国A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涉外民商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确定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本案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与合资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密切相关。
三、法院判决1. 确定法律适用法院认为,合资公司设立于我国,合同签订地在我国,合同履行地也在我国,因此与我国法律有最密切联系。
同时,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解决本案。
2. 判决结果(1)美国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共同承担合资公司债务。
(2)美国B公司赔偿中国A公司因其拒绝增加注册资本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外商投资案例
外商投资案例案例:外商投资案例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案例描述:2009年,某国工程技术公司寻求与中国合作,向中国投资了一项海外工程项目。
公司与中国政府签署了一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提供技术和设备,中国政府将提供场地和建设费用。
合同的签署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遇,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根据合同,工程公司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按照一定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
然而,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中国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并不符合工程要求,并且政府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在此过程中,公司发现政府的管理和决策层出现了矛盾。
一些政府官员试图利用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一行为导致项目进度的延误和工程质量的下降。
工程公司迫于压力,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他们聘请了一位国际商法律师,以就合同违约以及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了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政府行为,并提出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他首先要求政府补偿由于错误场地引起的额外费用,例如重新选择并租赁新的建设场地,并要求政府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律师还指出政府部门内部的矛盾和不规范行为,要求政府采取改革措施以解决项目延误的问题。
政府在律师诉讼的压力下,开始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
他们撤换了原先管理项目的官员,并建立了更加严格的审查机制,以防止类似的腐败行为发生。
此外,政府积极与工程公司进行沟通和合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尽快解决已存在的问题。
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成功解决了项目延误和违约问题。
政府支付了合同款项,并补偿了额外费用,以满足工程公司的要求。
工程项目最终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并达到了预期的质量标准。
律师点评:这起外商投资案例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跨国合作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仔细分析,并指出政府行为中的违约和侵权事实,成功为工程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案例5.1: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
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5.2: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
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
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666.67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5.3: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
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⑷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⑸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⑺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