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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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

外国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企业的,或者是外国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类型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出资设立企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类型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其中,“三资”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利润分配。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外国投资者全额出资,不得采用中国境内资金进行注资。

2. 资产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当以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为准,且不得向中国境内借款或从中国境内融资。

3. 利润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将所得税款及时缴纳给中国政府。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总之,三资企业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经营的法律,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外商投资实施的主要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同时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但需要遵守中国有关注册程序、资金、股权结构、注册场所等方面的规定。

二、合同与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

投资协议是指外商和中国企业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规则,是企业运营的基础。

该章程应包括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管理、法律规定等内容。

三、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还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和投资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保护投资方和劳动者的权益。

在经营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产权、合同、税收、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监管与保护中国政府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中给予了监管与保护。

一方面,中国政府通过税收、外汇管理、市场准入、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政策促进了外商投资。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建立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机构以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同时,中国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合同权益、产权、劳动权益等各方面权益,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与章程、经营管理和监管与保护四个方面,这些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稳健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Leabharlann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 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 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3.审批
(1)审查—程序/实质审查
(2)审批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4.登记 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法人企业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 资总额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外币
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 外方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出资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
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 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 限。 2.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那么具体的实施细则是怎样的,接着看下文,供大家参考。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资投资企业法

外资投资企业法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人发起, 公司预先名称核准 草拟章程 行政审批
报送章程,验资, 申请登记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发起人认足股份
登记并发给营业பைடு நூலகம்照
7

募集设立的的特殊规定: A、为了防止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 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对发起人 认领的股份作出了最低限制。
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BC

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 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 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 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 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 利)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 摊为生

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禁止) 4、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5、A股,B股,H股,S股,T股,N股
练习



某公司2008年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60 万元,2008年度的股东会会议中对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作出决议,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B.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C.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D.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AD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该题所说的公司依法成立的注册 资本为260万元,可以判断该公司不是股份 有限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别决议,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 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和保护措施。

该法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设立阶段: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在该国设立,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设立企业之前,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投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投资金额、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等信息。

经营阶段: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付税收、保护环境等。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对企业进行经营监管。

退出阶段:当外商投资企业决定退出市场时,该法案给予了政府合理的退市程序和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或委托经营等方式退出市场。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者在退出市场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清算债务、解除劳动关系等。

通过该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便利和保护措施,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营造了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法案的正式出台对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将有效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也规定了外商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目前台港澳主体在内地投资的企业按外商投资管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三、功能和作用
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3、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两良性发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三、功能和作用 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2、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认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 件;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3、领会外资企业的设立;认识外资企业的注册 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掌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 式、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案例1.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 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达成设
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3、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 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请思考:宏大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中上述两项 约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两项约定均不合法、原因如下:(1)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 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 作者才能在合作期限内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凡是 在税前回收投资的,应当经我国财政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后,外国合作者方能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 回收投资。(2)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 企业中,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 的25%。本案中,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 元.美方出资低于25%的法定出资额。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公司法:我们的“商业护照”说到公司法,简直就像是你踏入商业世界之前的一本护照。

没有它,你在公司里干啥都没底气。

你想开个公司,赚点钱,给家里长辈买个新房子,给自己换个车,或者就想做个小小的老板,那可得先搞清楚公司法的事儿!它就像是商界的“规矩大全”,不管你是个小白还是老手,都得照着它来,才能把事情做得顺风顺水。

公司法讲的东西其实并不复杂。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比赛,裁判、规则、时间,所有的这些东西都需要明确。

公司法说白了,就是规定了公司从成立、运营到解散的各种“剧本”。

比方说,你打算开个公司,首先得明确你的公司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这就决定了你能做啥,不能做啥。

要不然,哪天你就被“追债大军”围得水泄不通。

更重要的是,谁负责,谁赔钱,谁能享受收益,这些问题都得提前讲清楚。

别以为这是小事,万一公司运营出问题,这些“细节”可就成了救命稻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跨国交流的法律底线说到外商投资企业法,那可真是热闹了,像个国际舞台。

如今,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外国老板来中国投资、合资、开公司,那都是寻常事儿。

只外商投资企业法就是一根“红线”,它把外国投资者和中国的规则给捆绑在一起,既能保证外企按规矩办事,也能保护咱们的本土利益。

所以,不管你是个外商,还是个打算引外资的中国老板,别小看了这条法律,很多时候它决定了你能不能走得更远。

它的核心作用,就是让外商投资者明确,他们来中国投资,有些事情得走得正,不能“偷摸”地来,不能“暗地”搞事情。

就像咱们去国外旅游,要先办好签证、了解好当地的法律一样,外商投资者要了解中国的法律、税收等等,确保自己进得了市场,退得了资金,赚得了钱。

这不比开玩笑,得走程序。

比如,外商投资公司一般需要设立一个法人代表,得明确投资额、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如果没有这些,外商投资就跟没有了“护照”的游客,怎么走都不顺。

三、法律与实际的“博弈”:两者的微妙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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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投资保护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

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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