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对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2010年,为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美国一家从事生物科技研发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1年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企业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占合资公司60%的股份,美国公司以现有技术及设备出资,占合资公司4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中国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生产,但美国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核心技术。
美国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已过时,且中国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投资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美国公司还指出,中国企业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核心技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三、诉讼过程1. 美国法院受理案件2013年,中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美国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3. 开庭审理2014年,美国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资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提供情况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 判决结果2015年,美国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国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中国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因此,美国法院驳回了中国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问题本案中,中国企业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美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技术,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协议中约定,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共同承担风险。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纠纷频发。
二、争议焦点1. 合作期限及股权转让合资协议中约定,合资企业合作期限为20年。
然而,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德国企业提出要提前终止合资协议,并要求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我国企业。
我国企业认为,德国企业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接受股权转让。
2. 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合资协议中规定,合资企业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共同承担风险。
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德国企业利用其在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操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导致我国企业利益受损。
此外,合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德国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亏损。
3. 管理权争议合资协议中规定,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由双方共同组成。
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德国企业操控董事会,将我国企业派出的董事排除在决策层之外,使我国企业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阶段我国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企业继续履行合资协议,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失。
德国企业则辩称,其提前终止合资协议及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符合合资协议的约定,且我国企业对其提出的股权转让未予同意,故不应承担责任。
2. 调解阶段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1)德国企业同意继续履行合资协议,直至合作期限届满。
(2)德国企业同意按照合资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我国企业。
(3)德国企业同意按照合资协议的约定,承担合资企业亏损。
3. 执行阶段在法院的监督下,德国企业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股权转让和亏损承担的义务。
涉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涉外投资法律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以下是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介绍1. 合资企业成立2008年,我国某市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约定,美国公司出资40%,我国某市出资60%,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管理权限等问题产生分歧。
美国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管理层偏袒我国某市,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某市则认为,美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且在合资公司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
3. 纠纷升级2012年,美国公司以合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资协议。
我国某市拒绝,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协议。
双方协商未果,美国公司遂向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资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 诉讼过程(1)法院受理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受理了美国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资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3)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合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公司虽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行为,但我国某市也存在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1)终止合资协议,合资公司解散。
(2)美国公司退还其投资款项,并赔偿我国某市经济损失。
(3)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合资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
若协议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案例
答案: (1)合资企业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的投资得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 在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 缴额的15%,并符合缴款期限的规定。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 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 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甲公司与乙公 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有关规定,外方投 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甲公司现 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经营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 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 各方应按实际缴纳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按规定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出资的, 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缴 付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 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 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 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4)如果对截止至1997年12 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 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 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其计算过程为: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66÷ (66+90)=152.3万元或360×86÷(86+90)=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收益 =360×90÷(66+90)=207.7万元360×90÷(86+90)=184.1万元人民币。(5)甲公司 将在合资企业中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如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 ②经合营对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中企A是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中国企业,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企A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投资建设了一系列海外基础设施项目。
2018年,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了价值10亿美元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合同条款争议等原因,双方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纠纷概述1. 项目背景:中企A与某国政府签订的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中企A负责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一条连接该国南北的公路。
项目总工期为4年,投资额10亿美元。
2. 纠纷原因:- 政策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国政府为应对国内经济形势,对相关投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合同条款与新的政策不符。
- 合同条款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风险承担等。
- 利益冲突:由于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双方在项目收益分配上存在分歧。
3. 纠纷过程:- 协商阶段: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阶段: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最终判定中企A败诉,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某国政府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 在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投资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 中企A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 合同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中企A应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政策变动、工程变更、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条款。
- 中企A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变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法律救济途径:- 在发生纠纷时,中企A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情况、成本效益等因素。
4. 海外投资风险控制:- 中企A应建立健全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解答
• (1)中方和外方首期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 定。一次性缴纳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分 期缴纳的,第一次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本案中,中方和外方首 期出资仅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6个月缴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2)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外方以通过许可协 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专有技术出资的约定不符 合法律规定。必须为自有资金、技术等。 •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不符 合法律规定。
案一
• 美国商人路易斯与中国华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 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合资企业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 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分期缴纳出资,中方第一期 出资为30万美元,外方第一期出资20万美元,必须在企业 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 内缴清。 •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厂房 为中方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外方以外币、设 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 司以许可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 (3)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利益,外方可以以合营企业的 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 (4)外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 定,但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 (6)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 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7)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 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外国企业合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08年进入中国市场,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中国某市设立了一家生产基地,但由于管理不善,该基地在2015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随后,我国政府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二、事件经过1. 环境污染事件2015年5月,该公司生产基地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导致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水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政府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2. 政府调查经过调查,政府环保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气排放超标,严重污染大气环境;(2)废水排放超标,污染周边地表水;(3)固体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土壤污染。
3.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对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合规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2.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跨国公司,该公司有义务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
然而,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3. 合规管理该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合规管理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该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2. 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案例介绍】1997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2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
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几种观点】1、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签定协议。
草案中关于工业产权出资比例、公司缴纳出资的期限以及法律适用等条款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2、合资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既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即使适用中国法律,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草案并没有违法,因为《合资企业法》对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并未作限制性规定;而且该法确实规定合营各方在企业成立后才缴纳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外合资企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以及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合资企业合同确实是涉外经济合同,但这是一种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中外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进行一般的交易,而是建立一个新的企业。
建立新企业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是由该企业的国籍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适用企业的国籍法。
在判定企业国籍的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即企业在哪国得到批准或核准登记,即具有哪国的国籍。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于2010年在中国某市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外资企业在成立初期,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园区。
合作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0年起至2020年止。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合作项目的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外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投资回报低于预期,且国有企业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
国有企业则认为,外资企业未能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技术支持,且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2. 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3. 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4. 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1)合作协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2)财务报表:审查外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投资回报情况。
(3)审计报告: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实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争议焦点分析(1)合作协议的有效性:经审查,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经审查,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且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存在违约行为。
(3)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经审查,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原因包括:①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②外资企业未得到预期的技术支持。
(4)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经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对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发生在A国(虚构国名)的中资企业投资纠纷,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路径。
二、案例概述2010年,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在A国设立了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企业出资500万美元,占比50%,A国当地企业出资500万美元,占比50%。
合资公司运营初期,双方合作顺畅,但随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
三、纠纷原因分析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后期产生争议。
2. 投资环境变化:A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活动,给合资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影响。
3. 经营管理分歧:中方企业认为A国当地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不佳;而A国当地企业则认为中方企业对项目投入不足,且决策不透明。
4. 文化差异:双方在沟通和决策过程中,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导致沟通不畅,加剧了矛盾。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纠纷:合资合同中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形成合同纠纷。
2. 投资政策风险:A国政府政策变化,给合资公司带来投资风险。
3. 经营管理权争议: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属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经营管理上产生分歧。
4. 文化差异导致的沟通障碍:文化差异导致双方在沟通和决策过程中产生误解,加剧了矛盾。
五、解决路径1. 合同纠纷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2. 应对投资政策风险:中方企业应密切关注A国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3. 经营管理权争议解决:明确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属,确保双方在经营管理上的合作。
4. 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尊重彼此文化差异,提高沟通效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分歧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名称:中德合资企业纠纷案当事人:1. 合资企业:中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 外方股东:德国XX集团(以下简称“德国XX”)3. 中方股东:中国XX集团(以下简称“中国XX”)二、纠纷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由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德国XX集团占股60%,中国XX集团占股40%。
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德国XX集团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中国XX集团则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
以下为纠纷的主要经过:1. 管理权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方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存在越权行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但遭到中方股东的拒绝。
2. 财务纠纷:德国XX集团指责中国XX集团虚报成本,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技术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国XX集团在技术引进和研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4. 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如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
由于上述争议,XX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双方股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停业。
三、法律分析1. 合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股东权利义务: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作为股东,应尊重合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3. 管理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 集团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解决管理权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和保护措施。
该法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设立阶段: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在该国设立,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设立企业之前,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投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投资金额、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等信息。
经营阶段: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付税收、保护环境等。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对企业进行经营监管。
退出阶段:当外商投资企业决定退出市场时,该法案给予了政府合理的退市程序和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注销公司或委托经营等方式退出市场。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外商投资者在退出市场时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清算债务、解除劳动关系等。
通过该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便利和保护措施,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营造了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法案的正式出台对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将有效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也规定了外商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在我国设立合资企业。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资企业往往会因为投资协议的履行、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被告: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二)案件事实2005年,外方与中方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从事某项业务。
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外方出资4000万元,占40%股份;中方出资6000万元,占60%股份。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内容。
2008年,合资企业成立后,外方发现中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擅自调整经营策略、挪用合资企业资金等。
外方认为中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资企业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合资企业合同、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3. 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外方提出的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判决1. 解除合资企业合同。
2. 中方赔偿外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商直接投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合资企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资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外方发现中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不得损害合资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涉外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跨国并购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一旦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国内知名家电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计划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家电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欧洲企业”)。
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国内企业以10亿欧元的价格收购欧洲企业100%的股权。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并购交易被迫中止。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跨国并购的尽职调查风险尽职调查是跨国并购的重要环节,旨在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在本案例中,国内企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欧洲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风险:欧洲企业部分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国内企业在收购后面临诉讼风险。
(2)劳动法律风险:欧洲企业部分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或罢工。
(3)环境法律风险:欧洲企业部分生产线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或停业整顿。
2. 合同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并购协议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理解产生分歧。
(2)合同违约风险:欧洲企业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业绩承诺、未披露重要信息等。
3. 税务风险(1)跨国税务筹划风险:并购过程中涉及跨国税务筹划,可能因税务政策变化或筹划不当导致税务风险。
(2)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欧洲企业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国内企业在收购后可能无法继续享受。
4. 文化差异风险(1)管理风格差异:国内企业与欧洲企业在管理风格、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并购后整合困难。
(2)人力资源整合风险:欧洲企业员工可能对国内企业的管理方式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企业运营。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尽职调查(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情况。
涉外投资南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向国际市场,进行跨国投资。
南亚地区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近年来成为我国企业投资的热点。
然而,由于南亚各国法律制度、商业环境、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南亚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涉外投资南亚法律案例,探讨企业在南亚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某知名家电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与南亚某国(以下简称“南亚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南亚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投资建设一家生产基地。
项目总投资约2亿美元,其中中国企业占股60%,南亚企业占股40%。
项目计划在三年内完成建设,并逐步实现当地化生产。
三、案例经过1. 项目签约阶段在项目签约阶段,中国企业与南亚企业就投资比例、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协商。
由于双方对某些条款存在争议,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中国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南亚企业也完成了相应的配套资金。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南亚企业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中国企业多次催促南亚企业加快进度,但效果不佳。
3. 项目争议阶段项目争议阶段,中国企业认为南亚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南亚企业则认为,中国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诉诸南亚国法院。
4. 法院判决阶段南亚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南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国企业经济损失。
(2)中国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合同条款不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某些问题存在争议,进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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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案例: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
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
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
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
A公司应当自C 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⑷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⑸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⑺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⑵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