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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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涉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涉外投资法律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以下是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介绍1. 合资企业成立2008年,我国某市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约定,美国公司出资40%,我国某市出资60%,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管理权限等问题产生分歧。

美国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管理层偏袒我国某市,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某市则认为,美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且在合资公司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

3. 纠纷升级2012年,美国公司以合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资协议。

我国某市拒绝,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协议。

双方协商未果,美国公司遂向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资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 诉讼过程(1)法院受理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受理了美国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资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3)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合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公司虽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行为,但我国某市也存在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1)终止合资协议,合资公司解散。

(2)美国公司退还其投资款项,并赔偿我国某市经济损失。

(3)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合资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

若协议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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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1)中方和外方首期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 定。一次性缴纳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分 期缴纳的,第一次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本案中,中方和外方首 期出资仅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6个月缴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2)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外方以通过许可协 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专有技术出资的约定不符 合法律规定。必须为自有资金、技术等。 •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不符 合法律规定。
案一
• 美国商人路易斯与中国华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 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合资企业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 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分期缴纳出资,中方第一期 出资为30万美元,外方第一期出资20万美元,必须在企业 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 内缴清。 •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厂房 为中方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外方以外币、设 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 司以许可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 (3)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利益,外方可以以合营企业的 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 (4)外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 定,但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 (6)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 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7)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 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外商投资案例

外商投资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案例1993年8月,广州市某衬衫厂(甲方)与日本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

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

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用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

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为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

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从本案看,审批机构没有批准企业设立是正确的。

主要有下列问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国某机械制造厂欲与美国一家汽车公司合资建立一汽车生产企业,经协商,达成协议。

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100万美元;外方以汽车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作为出资;(2)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3)在合营期内如协议双方认为必要,可经双方同意减少企业注册资本;(4)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美国法律。

审批机构在审查合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经修改后,签发了批准证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该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合营企业成立后,中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投资,而美方作为投资的专利技术却因在合营企业成立前已抵押给美国某银行而被美国海关扣留。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5.1:某境外公司(如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旳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旳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旳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公司旳部分资产;③已聘任在境外注册登记旳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旳“并购顾问”。

商务部此外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旳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本地监管机构旳惩罚,并因此导致甲公司旳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觉得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向我国商务部报送旳合同旳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旳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旳出资一次缴清,外方旳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旳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旳合同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设立后,浮现了如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批准,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公司旳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达反对。

(2)中方觉得合营公司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批准。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旳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旳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伙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伙公司旳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伙期满后,合伙公司旳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伙者要予以外方合伙者15万元旳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旳规定,回答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阐明理由。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案例介绍】1997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2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

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几种观点】1、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签定协议。

草案中关于工业产权出资比例、公司缴纳出资的期限以及法律适用等条款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2、合资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既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即使适用中国法律,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草案并没有违法,因为《合资企业法》对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并未作限制性规定;而且该法确实规定合营各方在企业成立后才缴纳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外合资企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以及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合资企业合同确实是涉外经济合同,但这是一种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中外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进行一般的交易,而是建立一个新的企业。

建立新企业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是由该企业的国籍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适用企业的国籍法。

在判定企业国籍的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即企业在哪国得到批准或核准登记,即具有哪国的国籍。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于2010年在中国某市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外资企业在成立初期,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园区。

合作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0年起至2020年止。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合作项目的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外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投资回报低于预期,且国有企业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

国有企业则认为,外资企业未能按照合作协议提供技术支持,且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2. 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3. 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4. 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1)合作协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2)财务报表:审查外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投资回报情况。

(3)审计报告: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实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争议焦点分析(1)合作协议的有效性:经审查,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国有企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义务:经审查,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且未及时归还外资企业的投资款项,存在违约行为。

(3)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经审查,外资企业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原因包括:①国有企业未按照合作协议提供土地、厂房和劳动力;②外资企业未得到预期的技术支持。

(4)国有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经审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国际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德合资企业因经营理念分歧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名称:中德合资企业纠纷案当事人:1. 合资企业:中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 外方股东:德国XX集团(以下简称“德国XX”)3. 中方股东:中国XX集团(以下简称“中国XX”)二、纠纷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端精密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由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德国XX集团占股60%,中国XX集团占股40%。

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德国XX集团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中国XX集团则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

以下为纠纷的主要经过:1. 管理权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方股东在企业管理中存在越权行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但遭到中方股东的拒绝。

2. 财务纠纷:德国XX集团指责中国XX集团虚报成本,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技术争议:德国XX集团认为中国XX集团在技术引进和研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4. 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如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

由于上述争议,XX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双方股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停业。

三、法律分析1. 合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股东权利义务: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集团作为股东,应尊重合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3. 管理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

德国XX集团和中国XX 集团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解决管理权争议。

国际投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中国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拓展海外市场,A公司决定在B国进行投资。

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和审批,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了《A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将投资10亿美元在B国建设一个大型综合项目,包括住宅、商业、酒店和办公楼等。

项目建成后,A公司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纠纷起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公司发现B国政府存在以下问题:1. 政策变动:项目启动后不久,B国政府突然宣布对房地产行业实施新的调控政策,导致A公司的项目面临成本上升和销售困难。

2. 土地征用:A公司在征用项目用地过程中,遇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尽管A 公司承诺提供就业机会和改善当地基础设施,但居民仍要求高额赔偿。

3. 资金冻结:由于B国政府对外汇管制政策的调整,A公司从中国汇入的资金被冻结,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

4. 侵权行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B国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三、法律依据1.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东道国法律、尊重人权、保护环境等。

2. 《A公司投资协议》:该协议是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的正式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律规定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政策变动:A公司可以依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和《A公司投资协议》,要求B国政府承担因政策变动导致的项目损失。

2. 土地征用: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提供合理的赔偿,并协助解决当地居民的反对意见。

3. 资金冻结: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解除外汇管制,确保项目资金链正常运转。

4. 侵权行为:A公司可以依据《A公司投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要求B国政府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案例(3篇)

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被告: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原告外商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某项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外商企业出资占60%,国有企业出资占40%。

2015年,外商企业因经营策略调整,欲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其他外商。

然而,国有企业拒绝同意股权转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外商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股权转让;2. 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同意外商企业的股权转让请求;3. 如何处理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外商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2)股权转让必须经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3)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外商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之一,有权依照合资企业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股权转让的议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因此,外商企业无权单方面决定股权转让。

2. 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同意外商企业的股权转让请求本案中,国有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之一,有权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因此,国有企业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股权转让提出反对意见。

然而,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同意外商企业的股权转让请求,取决于以下因素:(1)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2)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3)股权转让是否损害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外商企业提出的股权转让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且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未损害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泰国投资法律案例(3篇)

泰国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寻求海外投资。

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体,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资源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的目光。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收购泰国企业案为例,分析泰国投资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市场份额。

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跨国公司决定收购泰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泰国企业”)。

泰国企业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外汇管制: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泰国进行投资时,需要遵守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

跨国公司收购泰国企业需要向泰国央行申请外汇许可。

2. 市场准入:泰国政府对电子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外资企业在进入泰国市场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3. 合同签订:跨国公司与泰国企业签订收购合同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制定、审核和签订等问题。

4. 法律合规:跨国公司需要确保收购行为符合泰国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风险导致收购失败。

三、案例分析1. 外汇管制在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首先需要向泰国央行申请外汇许可。

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泰国进行投资时,需要将外汇收入存入泰国央行指定的账户,并按照规定进行结汇。

跨国公司需提前了解泰国外汇管制政策,确保收购过程中外汇合规。

2. 市场准入跨国公司在收购泰国企业前,需要了解泰国政府对电子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

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进入泰国市场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泰铢。

(2)技术要求:外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能够为泰国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环境保护:外资企业需遵守泰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2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29页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定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二)会计、税收方面的规定(三)雇佣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案例(3篇)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在我国设立合资企业。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资企业往往会因为投资协议的履行、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原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被告: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二)案件事实2005年,外方与中方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从事某项业务。

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外方出资4000万元,占40%股份;中方出资6000万元,占60%股份。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内容。

2008年,合资企业成立后,外方发现中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擅自调整经营策略、挪用合资企业资金等。

外方认为中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资企业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合资企业合同、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3. 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外方提出的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判决1. 解除合资企业合同。

2. 中方赔偿外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商直接投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合资企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资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外方发现中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不得损害合资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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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案例: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

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

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

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

A公司应当自C 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⑷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⑸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⑺?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⑵?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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