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已成为中国最为热门的投资方式。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来监管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的。
第二章投资准入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条件,依法享有与境内投资人同等的投资准入待遇。
第三章投资主体资格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合法、真实的主体,具有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投资行为监管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章财务监管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税收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第八章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九章法律责任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如果违反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中国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投资者之一。
然而,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监管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支持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本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商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体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各种企业形式。
三、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程序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1.提交申请材料;2.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3.缴纳注册资本,领取营业执照;4.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备案。
2.注册资本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假;2.应当实缴;3.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1.人员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员工的权益,建立合理的人员管理机制。
2.财务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财务管理。
3.信息披露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五、税收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境外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等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创办的企业。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八、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有效维护商业信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和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对待国内外投资者。
第五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专业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资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包括以下类别:(一)建筑总承包;(二)专业承包;(三)劳务分包;(四)其他与建筑业相关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
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and wh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我们国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具体法条规定,它指的外商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的企业。
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体系规定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doc 9)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doc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
外国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企业的,或者是外国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类型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出资设立企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类型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法规政策进行汇编,以便外国投资者了解相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1.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设定的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名单。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查阅负面清单,了解哪些行业和领域是受限制或禁止的。
2.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者给予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的原则。
外商投资者在准入前需了解适用的负面清单,以及享受国民待遇的相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注册。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管理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确定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需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
外国投资者在雇佣员工时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合法合同。
3.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汇入汇出、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等。
外国投资者需按照中国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退出与纠纷解决1.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包括撤销、解散、清算等程序。
外国投资者如需退出投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包括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4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三)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核算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一)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会计核算流程;(三)财务报表编制,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四)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企业内部应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92]财工字第294号•【施行日期】199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政登记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财政登记。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企业财政登记的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指导。
第二章财政登记事项第五条企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财政登记:(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企业章程;(三)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五)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登记,并发放财政登记证明。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七条企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财政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企业名称变更;(二)注册资本变更;(三)投资者结构变更;(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五)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六)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变更文件。
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九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解散、破产或者终止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财政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注销登记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解散、破产或者终止的决议或者决定文件;(三)清算报告;(四)税务注销证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财政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是根据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法规制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措施,旨在规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外商投资的稳定增长,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
该管理规定囊括了企业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注册及资本金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条件,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注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资本金,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其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业务范围。
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建筑设计、结构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方面,以保证企业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性和竞争力。
第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
管理规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高效运营,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质量控制。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设计的质量,管理规定对质量控制进行了明确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标准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设计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是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是一套旨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水平的管理措施。
通过明确企业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可以确保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引言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境)外企业(以下统称为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共同设立的企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企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促进外企的良性发展,确保外企在财政登记方面的规范运作,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财政登记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外企财政登记主体为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外企的财政登记进行核准。
同时,财政部门还要负责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便于日后的审计和监督。
二、外企财政登记条件《办法》规定,外企财政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外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设立,且合法、合规经营。
2. 外企应当具备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外企应当按照财务报告制度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并通过年度财务审计。
4. 外企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企财政登记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了外企财政登记的程序:1. 提交申请:外企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登记申请,申请中需提供外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2. 审查核准:财政部门将对外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予以核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书》。
3. 档案建立:财政部门根据核准情况,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保存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外企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外企进行日常管理:1. 监督审计:财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外企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预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外企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统计分析:财政部门应对外企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 执法检查:财政部门有权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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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
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
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
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
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
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
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
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
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
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
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